¶ 02240 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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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240 章
袪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施工期間為排除地表水及降低地下水壓,在設計圖說容許之區
域範圍內,設置之地下水袪水系統及地面排水設施與施作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袪水井及袪水所需系統之設計及設置。
1.2.2 觀測井、水壓計及其他必要監測儀器與設施之設置。
1.2.3 點井:設置於砂層之內,利用抽水泵降低地下水位。
1.2.4 深井:設置於大型孔洞內,並以礫石或其他濾水材料回填,以阻擋周圍
土壤進入,利用抽水泵逐步將地下水位降至規定之深度。
1.2.5 集水坑:用以排除地面水,以維持開挖面之乾燥。
1.2.6 解壓井:係先鑽鑿抽水井至設計深度,插入附有濾網之套管,套管與井
壁之間填入礫石或其他濾水材料,使特定或受壓水層之地下水,利用水
頭差,經過濾層流入井內,再將地下湧出之水排入臨時排水設施,以降
低該水層之水頭,至規定之水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4 資料送審
1.4.1 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4.2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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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袪水施工計畫書
(1) 施工廠商施工前應妥擬施工計畫書,於施工前 1 週送工程司核可。
(2)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擬採用之袪水系統之所有相關圖說及細節,提交
工程司審核,應以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佈設、佈設位置(含排水點
位置)及深度,與各機具、材料、作業程序(含作業紀錄內容)、備
用機具、備用動力等之完整說明。
(3) 袪水系統於開挖過程中易遭受其他施工機具破壞,宜於施工期間妥
善規劃施工機具進出動線,並使用耐碰撞材質之套管。
1.5 品質控制
1.5.1 袪水系統由施工廠商自行設計,其功能應足以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
水壓力及地下水位,使其低於開挖面以下 1m,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並確
保開挖作業之穩定;所設計之袪水系統並不得造成開挖區及其四周之土
壤流失。
1.5.2 袪水作業不得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管線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1.5.3 抽水作業開始 12 小時後,抽出之水不應混濁。
2. 產品
2.1 觀測井:須依設計圖說設置,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有孔 PVC 管並包覆
不織布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地下水位。
2.2 水壓計: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使用直接量測,或氣壓感應,
或電子式感應,或其他類似之原理,量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處之孔隙
水壓。依設計圖說設置水壓計,水壓計兩端各 3m 處,應以皂土封填料加
以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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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袪水前之前置作業
袪水施工包括設計、安裝、測試、操作、監測,及維持適當範圍內數量
及容量之袪水設施,來控制開挖區之水壓,以確保工程可順利進行。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及其可能之變化,作為袪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除非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以書面指示或核可外,不得在開挖界
線之外進行袪水。
3.1.2 在袪水進行之前,應視驗証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三日內於每一
觀測井取得一組三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袪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
下水位情形。
3.1.3 對因袪水工作可能影響之建築物、公用設施、人行道、路面及其他設施,
進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3.2 袪水作業
3.2.1 在袪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應觀測並紀錄系統中每一泵
之平均流量及作業時間,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位,即時及定期
提送觀測紀錄。
3.2.2 在初期袪水期間,應每日觀測袪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況,可延長
其觀測之間隔時間,惟遇有大雨時,應恢復每日觀測。
3.2.3 於袪水作業期間,按開挖工作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
頭升降測試,以確保其功能持續維持正常。
3.2.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袪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
本章第 1.5.1 款規定之限度內,以確保適當之水位。
3.2.5 雨水及地下水應導入施工區之排水系統,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順利,
避免開挖區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3.2.6 袪水系統降低水位之控制,應依本章第 1.5.1 款之規定,控制降低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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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開挖面以下 1m,並隨時校核擋土支撐系統監測儀器。
3.2.7 各項袪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3.2.8 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抗浮力及上舉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
程,俟提送計算書並證明構造物之荷重已足夠安全抗地下水之浮力後,
袪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
3.3 開挖區域之排水
3.3.1 設置適當之導溝或涵管,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面水、
地下水及滲流水,並將之導入集水坑,必要時需設置沉砂池或其他工程
司認可之裝置,合法排入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3.3.2 袪水設施之安裝應盡量降低其對道路、街道、人行道及其他因施工而佔
用或使用之設施所造成之干擾。
3.3.3 袪水施作過程所產生之污水,於排放前應符合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
3.3.4 竣工時,如業主認為需要將觀測井/水壓計留置於原地,施工廠商應保持
其正常功能,並按業主指示,觀測井/水壓計之頂部,應與路面或完成面
平齊。其計價方式,按本章第 4.2.2 款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一式計量。
4.2 計價
4.2.1 按照 4.1.1 款方式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
機具等之一切費用。
4.2.2 3.3.4 款之觀測井或水壓計之留置費用計價方式,由契約另訂之。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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