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73 竣工驗收要項
¶ 1. 01773 竣工驗收要項 V2013.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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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73 章 竣工驗收要項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竣工驗收要項。 1.2 工作範圍 1.2.1 部分完成之使用驗收 (1) 下列各條款係補充00700「一般條款」第T.4 條「部份驗收」之規定。 (2) 在向工程司申請辦理「部份驗收」驗收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並將異常狀況一併表列提報: A. 提送部份驗收申請書,並列表說明尚未完成或尚未改正之工作項目。 B. 提送最後之估驗計價單,包括相關之單據、同意書及補充文件。 C. 提送特定之保證書、保固書、維修契約、最終證件等文件。 D. 取得並提送使用執照、操作許可、最終檢驗證明及其他類似許可文件,以便工程得以不受限制完全使用,且各項公共設施得以啟用。 E. 提送紀錄資料、竣工圖、維修手冊、竣工照片、損壞或沉陷情形之測量紀錄、財產測量及類似之最終紀錄資料。 F. 移交各項設備操作與維修所需之工具、零件等相關物件。 G. 移除工地之臨時設施,包括施工工具、施工設施及實體模型等。 H. 完成最後之清理工作。 I. 修補損壞之裝修面,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 J. 與契約規定有所出入或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但為工程結束所需之內政部營建署 01773-1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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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73 章 竣工驗收要項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竣工驗收要項。 1.2 工作範圍 1.2.1 部分完成之使用驗收 (1) 下列各條款係補充00700「一般條款」第T.4 條「部份驗收」之規 定。 (2) 在向工程司申請辦理「部份驗收」驗收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 業,並將異常狀況一併表列提報: A. 提送部份驗收申請書,並列表說明尚未完成或尚未改正之工作項 目。 B. 提送最後之估驗計價單,包括相關之單據、同意書及補充文件。 C. 提送特定之保證書、保固書、維修契約、最終證件等文件。 D. 取得並提送使用執照、操作許可、最終檢驗證明及其他類似許可 文件,以便工程得以不受限制完全使用,且各項公共設施得以啟 用。 E. 提送紀錄資料、竣工圖、維修手冊、竣工照片、損壞或沉陷情形 之測量紀錄、財產測量及類似之最終紀錄資料。 F. 移交各項設備操作與維修所需之工具、零件等相關物件。 G. 移除工地之臨時設施,包括施工工具、施工設施及實體模型等。 H. 完成最後之清理工作。 I. 修補損壞之裝修面,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 J. 與契約規定有所出入或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但為工程結束所需之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1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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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應列表連同副本一併提送。另應製作並提送一份對未完成之不相符項目之結束方案。 K. 完成鎖心之最後更換,將鑰匙交予工程師。 L. 完成系統之起用測試及操作維護人員之指導。 1.2.2 最終驗收之必要條件 (1) 在申請作最終檢驗或申請就最終驗收及末期付款作驗收證明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A. 提出末期計價單申請,並附最終單據及先前未曾提送、未經審核之補充文件。 B. 工程司所列舉之未完成或未改正工作項目,應就按指示完成或另以其他方式解決認可等,逐項加以說明。此文件應經工程司簽署認可。 C. 提送「部份驗收」時各公用設施計量錶上之最終讀數。 D. 完成所有紀錄文件之送審。 1.2.3 操作及維修之說明 各項必須持續操作維修之工程,應安排其安裝人員與日後之操作人員於 工地會面,說明全部工程操作維修應注意之事項。 1.2.4 最終的清理 (1) 特定工程項目之特殊清理工作規定,依契約規定辦理。 (2) 依規定之時間進行工程之最終清理工作,其範圍包括施工表面或各單件整體。清理工作應依第01740 章「清理」之規定辦理。清理方式應遵守製造商之指示。以下所列者僅為清理作業應有水準之範例,而非該作業之上限: A. 清除所有非永久必需之標籤。 B. 透明之材料,包括鏡面及門窗玻璃,應清理至光亮之程度,並清除妨礙視覺之物質。破損之玻璃應予更換。 C. 清理露於外觀之室內外堅硬修飾面,包括金屬、圬工、石材、混凝土、油漆面、塑膠、面磚、木材、特殊塗料等表面,使達到無內政部營建署 01773-2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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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應列表連同副本一併提送。另應製作並提送一份對未完成 之不相符項目之結束方案。 K. 完成鎖心之最後更換,將鑰匙交予工程師。 L. 完成系統之起用測試及操作維護人員之指導。 1.2.2 最終驗收之必要條件 (1) 在申請作最終檢驗或申請就最終驗收及末期付款作驗收證明之 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A. 提出末期計價單申請,並附最終單據及先前未曾提送、未經審核 之補充文件。 B. 工程司所列舉之未完成或未改正工作項目,應就按指示完成或另 以其他方式解決認可等,逐項加以說明。此文件應經工程司簽署 認可。 C. 提送「部份驗收」時各公用設施計量錶上之最終讀數。 D. 完成所有紀錄文件之送審。 1.2.3 操作及維修之說明 各項必須持續操作維修之工程,應安排其安裝人員與日後之操作人員於 工地會面,說明全部工程操作維修應注意之事項。 1.2.4 最終的清理 (1) 特定工程項目之特殊清理工作規定,依契約規定辦理。 (2) 依規定之時間進行工程之最終清理工作,其範圍包括施工表面或各 單件整體。清理工作應依第01740 章「清理」之規定辦理。清理方 式應遵守製造商之指示。以下所列者僅為清理作業應有水準之範 例,而非該作業之上限: A. 清除所有非永久必需之標籤。 B. 透明之材料,包括鏡面及門窗玻璃,應清理至光亮之程度,並清 除妨礙視覺之物質。破損之玻璃應予更換。 C. 清理露於外觀之室內外堅硬修飾面,包括金屬、圬工、石材、混 凝土、油漆面、塑膠、面磚、木材、特殊塗料等表面,使達到無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2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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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塵、髒污、沾漬、面膜等雜物之程度。除非另有規定,室外表面應避免其受自然天候之侵蝕。凡反射光線之表面均應復原至原有之狀況。 D. 清理機械及電氣設備之表面,包括電梯及電機所涵蓋之設備,清除多餘之潤滑油脂等物質。 E. 限制出入之處所,包括屋頂、通風道、豎井、溝渠、設備房、人孔、閣樓等區域,應清除其雜物及表面之灰塵。 F. 以掃帚清掃非居室之混凝土地面。 G. 地毯表面及類似之柔軟面,以吸塵器清理。 H. 清理衛生設備至清潔之程度,並將污漬、水漬等完全清除。 I. 清理燈具,使其能發揮其最高之發光效率。 J. 工地區域(空地及廣場等),包括景觀地區之雜物應予清除。清掃舖面地區之污漬、油污等雜物。無植栽或舖面之地面則耙至平順,甚至出現耙痕之狀況。 (3) 最終清理時間 工程司發給竣工證明後及最終驗收前。 (4) 防護設施之移除 除非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施工期間為保護已完成工程所設置之臨時防護設施均應移除。 (5) 應遵守之規定 遵守有關清理作業之安全標準及法令規章。不得在工地焚燒垃圾,不得在工地掩埋雜物或多餘之材料,亦不得將揮發性或其他有害危險物質排入污水系統。工地之廢棄物應依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清運處理。 1.2.5 長期檢驗工作 若依特定保證、保固等類契約之規定必須提供維修服務者,即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規定之每段期間屈滿時出席參加檢驗。執行此等檢驗工作所有人員之姓名及電話號碼,應由施工廠商負責提供及更正。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3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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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塵、髒污、沾漬、面膜等雜物之程度。除非另有規定,室外表 面應避免其受自然天候之侵蝕。凡反射光線之表面均應復原至原 有之狀況。 D. 清理機械及電氣設備之表面,包括電梯及電機所涵蓋之設備,清 除多餘之潤滑油脂等物質。 E. 限制出入之處所,包括屋頂、通風道、豎井、溝渠、設備房、人 孔、閣樓等區域,應清除其雜物及表面之灰塵。 F. 以掃帚清掃非居室之混凝土地面。 G. 地毯表面及類似之柔軟面,以吸塵器清理。 H. 清理衛生設備至清潔之程度,並將污漬、水漬等完全清除。 I. 清理燈具,使其能發揮其最高之發光效率。 J. 工地區域(空地及廣場等),包括景觀地區之雜物應予清除。清 掃舖面地區之污漬、油污等雜物。無植栽或舖面之地面則耙至平 順,甚至出現耙痕之狀況。 (3) 最終清理時間 工程司發給竣工證明後及最終驗收前。 (4) 防護設施之移除 除非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施工期間為保護已完成工程所 設置之臨時防護設施均應移除。 (5) 應遵守之規定 遵守有關清理作業之安全標準及法令規章。不得在工地焚燒垃圾, 不得在工地掩埋雜物或多餘之材料,亦不得將揮發性或其他有害危 險物質排入污水系統。工地之廢棄物應依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 施及管制」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清運處理。 1.2.5 長期檢驗工作 若依特定保證、保固等類契約之規定必須提供維修服務者,即應依工程 司之指示,於規定之每段期間屈滿時出席參加檢驗。執行此等檢驗工作 所有人員之姓名及電話號碼,應由施工廠商負責提供及更正。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3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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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關章節 1.3.1 第00700 章--一般條款 1.3.2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3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4 第01740 章--清理 1.4 資料送審 1.4.1 通則 各項紀錄文件不得用作施工之用途,並應置於防火防潮之安全處所避免其損壞或遺失。紀錄文件應置於工程司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審閱之所在。 1.4.2 圖說紀錄 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提送。 1.4.3 規範紀錄 於工程進行期間,保存一份施工規範,包含補充規定、變更契約、施工期間印發之規範修正文件、實際工作與規範內容不相符部分之註記、以及工程中隱藏部份或日後無法直接辨識之修改、選用事項等資料。在可能之範圍內,應標示出相關紀錄圖說及產品之資料。資料修正完成之後,提交工程司留存。 1.4.4 產品資料紀錄 於工程進行期間,保存一份每件送審產品之資料,並標示實際工作與原送審產品資料之差異處,包括與產品製造商安裝說明書及建議書有所出入之處。工程中非露面部份或日後無法直接辨識部份之產品,應予特別標示。另應標示出相關之變更契約及契約相關圖說與規範有所修訂之處。資料修正完成後應全套提交工程司留存。 1.4.5 送審樣品紀錄 於竣工之前施工廠商應與工程司在工地會商,決定施工廠商所提送且於工程期間由施工廠商維護之樣品,何者應提交工程司存檔。 1.4.6 雜項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4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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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關章節 1.3.1 第00700 章--一般條款 1.3.2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3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4 第01740 章--清理 1.4 資料送審 1.4.1 通則 各項紀錄文件不得用作施工之用途,並應置於防火防潮之安全處所避免 其損壞或遺失。紀錄文件應置於工程司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審閱之所在。 1.4.2 圖說紀錄 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提送。 1.4.3 規範紀錄 於工程進行期間,保存一份施工規範,包含補充規定、變更契約、施工 期間印發之規範修正文件、實際工作與規範內容不相符部分之註記、以 及工程中隱藏部份或日後無法直接辨識之修改、選用事項等資料。在可 能之範圍內,應標示出相關紀錄圖說及產品之資料。資料修正完成之後, 提交工程司留存。 1.4.4 產品資料紀錄 於工程進行期間,保存一份每件送審產品之資料,並標示實際工作與原 送審產品資料之差異處,包括與產品製造商安裝說明書及建議書有所出 入之處。工程中非露面部份或日後無法直接辨識部份之產品,應予特別 標示。另應標示出相關之變更契約及契約相關圖說與規範有所修訂之 處。資料修正完成後應全套提交工程司留存。 1.4.5 送審樣品紀錄 於竣工之前施工廠商應與工程司在工地會商,決定施工廠商所提送且於 工程期間由施工廠商維護之樣品,何者應提交工程司存檔。 1.4.6 雜項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4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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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竣工之前應將雜項紀錄資料按順序整理完成,並予明白標示及裝訂或納入卷宗,以便日後參閱使用。此項資料應提交工程司留存。 1.4.7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提報竣工文件送審。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量,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價,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5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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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竣工之前應將雜項紀錄資料按順序整理完成,並予明白標示及裝訂或 納入卷宗,以便日後參閱使用。此項資料應提交工程司留存。 1.4.7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提報竣工文件送審。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量,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 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價,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 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01773-5 V2.0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