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610 基本產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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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610 章
基本產品需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之基本成品需求之有關規定。基本成品包括材
料及機具。
1.1.2 說明工程開工後施工廠商應擬妥詳細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各項施工材
料之使用數量及時程。
1.2 工作範圍
1.2.1 包裝與儲存
(1) 須經核准之方式準備、保護及儲存材料及機具,以防因多次運送、
天候影響或於工地內外之裝卸、儲存過程中所造成之損害或損失。
(2) 除經工程司核准該部分之工作材料、機具適於露天儲存者外,材料
及機具均應以安全且加蓋之方式儲放。
(3) 所有包裝箱、條板箱、或包裝袋均應以明顯且不褪色之中文(必要
時加註英文)大字標示送達地址、工程名稱、契約編號、“正放方
向”、拆封處及其他必要之記號,以便材料運送過程及運至工地時
便於辨識及處理。
1.2.2 材料及機具之供應
(1) 除契約文件另有規定外,施工廠商應負責供應本工程所需之所有材
料及機具。
(2) 除另有規定外,所供材料及機具應全為新品。
(3) 施工臨時用之材料及機具除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可使用舊品。
(4) 材料及機具供應來源應依契約文件規定辦理,並經工程司核准。
1.2.3 材料及機具之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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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程司事先准許,不得將材料及機具運出工地。
1.2.4 安裝記號
(1) 現場組裝之機具及配件,應按施工廠商之慣常方式,經工程司核准
後,加印適當之辨識記號。
(2)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儘可能於裝配及組立基準圖中註明參考記號之
意義及位置。
1.2.5 引用規範
(1) 所引用之各種國家或國際標準,應包括於邀標日以前之最新修正資
料。
(2) 本規範內所引用之國家或國際標準,係工程之最低可接受規定。若
原產國之其他標準相當於或高於本規範所列之標準,施工廠商得採
用其標準,但應提送[3 份]原文並附中文譯本之替代標準交工程司
審核,註明與現行標準不同之處。若替代標準未獲核准,應採用本
規範所列之標準。
1.2.6 取樣、檢驗及試驗
(1) 若契約中規定或工程司有所要求,應將建議使用或採用於本工程之
材料或產品之樣品提送審核。上述樣品若經核准,將由工程司留
存。樣品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材料或產品,不得使用於本工程。
(2) 工程司若認為材料及產品之品質低於與原先核定之樣品,得予拒
收,施工廠商應立即將其運離工地。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工程司另發檢驗要求予施工廠商,訂定檢驗細則及
應作試驗之項目。工程司將通知施工廠商各種材料及產品係在製造
商或供應商之場所或工地現場進行檢驗。若檢驗係於製造商或供應
商之場所進行,則在檢驗完成前,及簽發出貨許可前,材料或產品
不得自該處所出貨。施工廠商應於材料或產品在工地、製造商或供
應商場所準備妥當後,將可供檢驗之時間及地點通知工程司,並應
預留充分準備時間,以便工程司做必要之檢驗安排。
(4) 工程司依契約規定要求之檢驗、試驗、稱重、分析材料或產品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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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材料費用,應由施工廠商負擔。施工廠商應提供及準備工程司要
求之任何上述材料或產品之試驗用料。
(5) 任何材料或產品,無論是否已於工地外完成任何試驗,工程司有權
要求於工地內作進一步之試驗。若現場試驗不合格或發現與契約之
規定不符,工程司有權拒收該項材料或產品。
(6) 工程司得要求將試驗作業交由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進
行,施工廠商應負責提供及運送試驗所需之材料及產品,並應負擔
試驗之相關費用。
(7) 若工程司不在製造產地檢驗材料或產品,施工廠商應自供應商處取
得該材料或產品之試驗證明,並將該證明依工程司要求的份數提交
工程司。上述之試驗證明,應證明該材料或產品業已依照規範之規
定加以試驗,並應記載所有試驗之各項結果。
(8) 施工廠商應對運抵工地材料或製品,提供對該相關試驗證明之適當
確認方法。
1.2.7 基本產品之選擇
(1) 工程使用之產品,其品質需符合本契約規範之規定。若成品有指定
廠牌時,其品質除應符合該成品之規格外,亦不得低於契約規範之
規定。
(2) 選擇之產品應考慮市場有否缺貨情形及供料時程,以免影響工程施
工進度。
(3) 選擇之產品,應檢具出廠證明及檢驗證明等相關文件報請工程司審
核,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4) 同等品之選擇依第 01630 章「同等品替代程序」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630 章--同等品替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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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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