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83 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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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83 章 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地標誌、工程告示牌及施工警告標示之設置,包括材料、施工及相關檢驗等相關規定。 1.1.1 工地標誌係為標示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及主要構造物、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 1.1.2 工程告示牌係為標示工程名稱、工程概要、工期、監造單位、執行單位、施工廠商、電話等相關資料。 1.1.3 說明施工地區周圍應設置之施工警告標示之有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工程開工後,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標誌、工程告示牌及施工警告標示,並於工程司認可之明顯處所設置。 1.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之主要構造物、設備應標示其名稱、位置(樁號)及道路設置交通標誌。 1.2.3 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依據交通部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 1.2.4 本章之設施施工廠商應負責設置與維護,於工程結束後負責拆除。 2. 產品 2.1 工程告示牌 2.1.1 工程告示牌牌面尺度依契約規定。 2.1.2 工程告示牌內容以說明工程名稱、工程概要、工期、設計及監造廠商、內政部營建署 01583-1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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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83 章 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地標誌、工程告示牌及施工警告標示之設置,包括材料、施工及 相關檢驗等相關規定。 1.1.1 工地標誌係為標示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及主要構造物、設備之名稱或里 程樁號等。 1.1.2 工程告示牌係為標示工程名稱、工程概要、工期、監造單位、執行單位、 施工廠商、電話等相關資料。 1.1.3 說明施工地區周圍應設置之施工警告標示之有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工程開工後,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標誌、工程告示牌及施 工警告標示,並於工程司認可之明顯處所設置。 1.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之主要構造物、設備應標示其名稱、位置(樁 號)及道路設置交通標誌。 1.2.3 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依據交通部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規定辦理。 1.2.4 本章之設施施工廠商應負責設置與維護,於工程結束後負責拆除。 2. 產品 2.1 工程告示牌 2.1.1 工程告示牌牌面尺度依契約規定。 2.1.2 工程告示牌內容以說明工程名稱、工程概要、工期、設計及監造廠商、 內政部營建署 01583-1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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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施工廠商、服務電話等,並以藍底白字正楷書寫。 2.2 工地標誌 2.2.1 標誌牌牌面 2.2.2 尺度或材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尺度應足以標示及顯示文字內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2.2.3 標誌內容以說明主要構造物、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並以藍底白字正楷書寫。 2.2.4 在構造物牆面標示內容時,依第2.2.2 款規定辦理。 3. 執行 3.1 工程告示牌 3.1.1 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於明顯位置或依工程司指示之位置豎立,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其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應按工程設計圖說之規定。 3.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告示牌需固定於支柱上,支柱之強度需足以支撐工程告示牌之自重。 3.1.3 支柱需埋設於堅固地面或以混凝土為基礎固定之,需能承受風壓而不傾倒。 3.2 工地標誌 3.2.1 標誌牌牌面尺度或材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尺度應足以標示及顯示文字內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3.2.2 標誌內容以說明主要構造物、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標誌之形成、圖例及顏色應符合設計圖及交通部、內政部最新頒行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要求。 3.2.3 工地標誌標示在構造物牆面時,依第3.2.2 款規定辦理。 3.2.4 工程標示樁號時,其樁號間距,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提請工程司同意內政部營建署 01583-2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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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施工廠商、服務電話等,並以藍底白字正楷書寫。 2.2 工地標誌 2.2.1 標誌牌牌面 2.2.2 尺度或材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尺度應足以標示及顯示文字內容;除 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2.2.3 標誌內容以說明主要構造物、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並以藍底白字 正楷書寫。 2.2.4 在構造物牆面標示內容時,依第2.2.2 款規定辦理。 3. 執行 3.1 工程告示牌 3.1.1 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於明顯位置或依工程司指示之位置豎立,且以避免妨 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其規格、型式、材質、色 彩、字型等,應按工程設計圖說之規定。 3.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告示牌需固定於支柱上,支柱之強度需足以支 撐工程告示牌之自重。 3.1.3 支柱需埋設於堅固地面或以混凝土為基礎固定之,需能承受風壓而不傾 倒。 3.2 工地標誌 3.2.1 標誌牌牌面尺度或材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尺度應足以標示及顯示文 字內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3.2.2 標誌內容以說明主要構造物、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標誌之形成、 圖例及顏色應符合設計圖及交通部、內政部最新頒行之「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要求。 3.2.3 工地標誌標示在構造物牆面時,依第3.2.2 款規定辦理。 3.2.4 工程標示樁號時,其樁號間距,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提請工程司同意 內政部營建署 01583-2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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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置。 3.3 施工警告標示 3.3.1 施工警告標示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製造及設置。 3.3.2 施工警告標示應經常保養,如有遺失、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護整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程告示牌、工地標誌及施工警告標示依契約數量設置,以面或座或式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告示牌、工地標誌及施工警告標示之單價包括材料、製作、運輸、安裝完成及檢驗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01583-3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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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置。 3.3 施工警告標示 3.3.1 施工警告標示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製造及設置。 3.3.2 施工警告標示應經常保養,如有遺失、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 護整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程告示牌、工地標誌及施工警告標示依契約數量設置,以面或座或式 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告示牌、工地標誌及施工警告標示之單價包括材料、製作、運輸、 安裝完成及檢驗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01583-3 V2.0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