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74 職業安全衛生
¶ 1. 01574 勞工安全衛生 V2013.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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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4 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勞工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同時應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與地域性,並於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 施工廠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僱用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者,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副本抄送工程司備查,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 人者,需報工程司。並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並報請當地檢查機構或工程司同意後擔任之。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範措施,如因施工廠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施工廠商負一切責任。 (3) 施工廠商應就工地之環境、氣候、交通、地質及現有設施等,與本內政部營建署 01574-1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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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4 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勞工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 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危險性工作場 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 作,同時應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與地域性,並於工地 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 維護,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 施工廠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僱用 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者,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工 檢查機構報備,副本抄送工程司備查,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 人者, 需報工程司。並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管理 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 理,並報請當地檢查機構或工程司同意後擔任之。並隨時注意工地 安全及防範措施,如因施工廠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 故,均由施工廠商負一切責任。 (3) 施工廠商應就工地之環境、氣候、交通、地質及現有設施等,與本 內政部營建署 01574-1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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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目標及設計工程內容,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依規定備妥預防因應措施。 (4) 凡進入工地工作,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施工廠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含業主人員)配戴及使用。 (5) 施工期間,所有施工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安全與衛生等,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均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並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防止糾紛。施工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並接受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如有不聽指揮、不守秩序、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換之,施工廠商應即照辦。 (6) 施工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並副知業主。 (7) 施工廠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切實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紀錄。如經工程司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時,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經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辦理改善者,不予估驗,並函請勞工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8) 施工期間,施工廠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章,且存在有緊急性危險之可能時,工程司得要求施工廠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俟改善完畢,經工程司查核認可後,始得復工,並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1.2.2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布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辦理,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施工廠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經該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1.2.3 本工程開工後工程司得依契約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規定,定期或不內政部營建署 01574-2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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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目標及設計工程內容,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 依規定備妥預防因應措施。 (4) 凡進入工地工作,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 施工廠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含業主人員)配 戴及使用。 (5) 施工期間,所有施工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安全與衛生等, 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均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並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防止糾紛。施工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 關法令規定,並接受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如有不聽指揮、 不守秩序、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 換之,施工廠商應即照辦。 (6) 施工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 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 實施,並副知業主。 (7) 施工廠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法令規 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切實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紀錄。如經工程司 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時,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經通知後應於 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辦理改善者,不予估驗,並函請勞 工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8) 施工期間,施工廠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章,且存在有 緊急性危險之可能時,工程司得要求施工廠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 工,俟改善完畢,經工程司查核認可後,始得復工,並不得藉此要 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1.2.2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布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 法」辦理,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施工廠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 出審查申請,經該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1.2.3 本工程開工後工程司得依契約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規定,定期或不 內政部營建署 01574-2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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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派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施工廠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改善,未改善前工程司得拒絕辦理當期請款。 1.3 相關準則 1.3.1 總統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1.3.2 行政院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5)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內政部營建署 01574-3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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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派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施工廠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 改善,未改善前工程司得拒絕辦理當期請款。 1.3 相關準則 1.3.1 總統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1.3.2 行政院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5)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內政部營建署 01574-3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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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一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以詳細價目表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一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以詳細價目表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01574-4 V2.0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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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一式計量;若詳細價目 表有列項目者,以詳細價目表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其辦 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一式計價;若詳細價目 表有列項目者,以詳細價目表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其辦 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01574-4 V2.0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