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72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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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572 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路面、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工
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
砂及導排水設施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施工廠商
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1701 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1.3.4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5 第 03210 章--鋼筋
1.3.6 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
1.3.7 第 02323 章--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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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廢棄物清理法
(5)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施工廠商應依據 1.4.1 節所列及其他有關之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工程契
約規定,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執行施工
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求」及第 01701 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2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3 結構鋼料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之規定。
3. 執行
3.1 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混凝土路面。
3.1.1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依據設計圖或工程司指定位置,按設計尺度規
格舖設鋼筋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3.1.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廠商應
將現場 [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3.2.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照設計圖建議位置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以設置
於工區大門出口必經道路為原則,如因受場地限制,得經工程司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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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除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
外,施工廠商亦得視施工需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經工程司核可後增設。
3.2.2 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始得駛出,
如有污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2.3 洗車廢水排放至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
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再
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3.2.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
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
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3.2.5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之裝設,應依據設計圖施工,或依工程司指示施工,
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得由施工廠商提出修改圖
或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同意後替代實施,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
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且其沉澱池處理容量不得小於原設計,其計價金
額亦不另做調整。
3.3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
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
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須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
路環境清潔。
3.4 施工便道灑水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工區內外之施工便道應隨時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
3.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施工廠商於
施工期間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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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以免中斷水路。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3.5.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施工廠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
排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
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
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
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
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
工程司存查。
3.5.2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施工廠商亦須施
作臨時排水設施。
(1) 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亙阻隔,需以臨時排水設施銜接上下游
水路者。
(2)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
改道、改建、新建或復舊者。
3.5.3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6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必須於工
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
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
流失之土石。除另有規定者外,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
水土保持設施,如防災土堤、坡面保護、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等。
工作要求如下。
3.6.1 施工廠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
動,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
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等,以減緩
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3.6.2 施工廠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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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作地點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
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3.7 (刪除)
3.8 施工期間之逕流廢水管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佈之「營建工地及土
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
之規定擬定「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
施。
3.9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應依據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但不
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申請文件及作業、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
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並包含工程
竣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各項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3.9.1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施工廠商自
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9.2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
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施工廠商自行或
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9.3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
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
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9.4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員生
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
使合於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
3.9.5 基樁施工、混凝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應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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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
3.9.6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
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3.9.7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
3.9.8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
封固,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3.9.9 施工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
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
計畫執行之管制。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
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施工廠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並依
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以免影響環境。
3.9.10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施工
廠商設置或自備。
3.10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包括劣質土)
,應按照
第 02323 章「棄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立項編列外,有關環境保護之設施不另計量及計價,
已包含於環境維護費不另給價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式為單
位於設備竣工後計付。施工廠商得提出符合設計圖洗車台功能需求及環
保要求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替代實施,並依據契約詳細價目表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單價按實作數量計給。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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