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11 工作協調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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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311 章
工作協調及會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作協調及會議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 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施工廠商應與同區工作之其他施工廠商,進行
工作上之協調。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臨時水電,及
其他合理措施,以便利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施工廠商工作。
(2) 公私管線單位:與公、民營管線單位、政府機關、及在工地內或鄰
近工地之其他施工廠商協調工程之進行,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
程之延誤,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公、民營管線單位
之施工,若須以本工程施工廠商所作之測量點、線、坡度為基準者,
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線、坡度確立
之後得以立即施作。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均應以備忘錄向
工程司報告確認。如涉及工期、經費及甲方權益者,應依甲方工程
司指示辦理。
(3) 分包商、工作團體及供應商:各工作團體、供應商、分包商之工作
均應由施工廠商妥為協調。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
間,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1.2.2 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施工前會議。
(2) 工地開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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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進度會議。
(4) 品質控制會議。
(5) 安全衛生暨危害告知會議。
1.2.3 開會通知與出席人員
(1) 施工廠商應將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之議程、討論題綱通知
工程司、分包商、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2) 施工廠商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包含器材及家具等。
(3) 施工廠商應製作、分發議程,並於會議結束後 7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
分發給出席人員。
1.2.4 施工前會議
(1) 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由甲方召開施工前會議。該會議之目
的為介紹出席人員,建立聯繫管道,並確認施工廠商瞭解本計畫之
品保/品管及安全規定。
(2) 會議出席人員(由甲方決定)包括業主、甲方代表、設計監造廠商、
施工廠商等人員。
1.2.5 工地開工會議
(1) 施工廠商應與工程司會商,安排召開工地開工會議。開會通知應附
有議程、主要分包商名冊、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及施工之初步時
程計畫。
(2)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A. 施工廠商及其工地主任、各組領班、安衛人員、品管人員、及安
排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商。
B. 工程司及工程司代表。
C. 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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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議程至少應包含:
A. 介紹出席人員,並簡略說明其職責。
B. 介紹及解釋業主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施工廠商之人力組織,含
分包商在內。
C. 說明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 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疑義、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 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工期展延、原始與定案測量、部分與結
算付款等問題,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
等。
F. 討論有關變更通知、變更契約、進度照片、施工製造圖、產品資
料、樣品等程序問題。
G. 討論有關辦公室、儲藏區域、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H. 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及安全、急救、緊急狀況處置、
工區警衛、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I. 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法令、法規、交通規則、相關政府機構、
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 討論施工廠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 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品保/品管
規定,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1.2.6 進度會議
(1) 施工廠商應每月安排例行之進度會議。施工廠商亦可視工程進度之
所需,召開臨時進度會議。出席人員應如第 1.2.3 款之規定,惟與
本會議無直接相關之人員無須出席。
(2) 議程至少應包含:
A.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必要時予以修正,認可該紀錄。
B.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C. 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應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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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工地外製造問
題、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
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
之影響。
E.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應研擬補救措施,使作業時程回復
至應有之進度。
F. 討論現場狀況、遭遇之困難、工程司之裁量、工程品質、員工工
作水準等問題。
G. 提出下月之工作計畫。
H.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紀錄待決列管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
施工資料。
1.2.7 品質控制會議
(1) 施工廠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開會通知應附
有議程、測量人員、製造商代表、領班、安裝人員、組立人員等之
名冊、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及每日工作之預訂時程。
(2)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A. 施工廠商及施工廠商之工地主任、品管代表、相關工作團體之領
班、安衛人員、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工程司與工程司代表。
1.2.8 安全衛生會議
(1) 施工廠商應參加由工地安全衛生委員會每月召開之安全衛生會
議,以確保符合施工安全計畫之程序及指示,及施工廠商安衛人員
之指示。
(2) 施工廠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安全會議,並由施工廠商之工地主
任及衛人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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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界面協調會議
1.2.10 緊急狀況應變會議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量,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4.2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價,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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