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10 計畫管理
¶ 1. 01310 施工管理及協調 V2013.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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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310 章
施工管理及協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施工管理及協調事項。
1.2 工作範圍
除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另有規定應照其規定外,其餘事項按本章之規定
辦理。
1.2.1 人員組織管理
(1) 施工廠商應提送執行契約工作之組織編制(包含主要人員姓名、資
歷工作經驗),並輔以必要之圖表,交工程司審核。此管理組織應
涵蓋契約之所有需求層面,界定每位人員之職務與權責,並依「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之規定。
(2) 管理組織或主要人員有任何變動或增減,施工廠商應於變動 5 日前
通知甲方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
1.2.2 施工計畫審核及施工方法之同意
(1)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於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詳細之施工計畫交予
工程司審核。
(2) 施工廠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在不影響施工品質之情況下,宜配合
各項工法,使能儘量節省能源及自然資源。
(3) 如工程司認為先前已獲同意之施工方法有變更之必要,工程司得撤
回先前之同意。施工廠商並應採取必要之步驟,以徵求工程司對變
更施工方法之同意。
1.2.3 時程與進度
(1) 施工廠商應於決標後之契約規定期限內,將本工程之詳細施工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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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網圖分析一式[2] 份,提送工程司認可。該施工網圖應符合契約
內規定之里程時間表及其他任何日期,並將其他公用事業單位及關
連契約施工廠商之作業考慮在內。
(2) 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得分兩階段送審,第一階段於決標[15 日]內提
送最初[3 個月]之詳細作業項目,第二階段於決標後[2 個月]內提
送計畫全程之時程。網圖及網圖分析應依里程碑註明每一作業項目
之最早及最遲開始時間。
(3) 施工廠商提送要徑詳細施工進度表及網圖分析時,若有需要時按工
程司要求提供電腦報表。
(4) 工程司審查網圖及分析後,應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以書面將審核意
見送還施工廠商。施工廠商應於接到工程司之審核意見後一週內,
根據工程司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認可。最後經核定確認之施工網圖
應提送一式[8] 份,由工程司簽章並標記核准日期,修正變更時亦
同,以作為展期變更、權責歸屬之依據。
(5) 施工廠商提送之任何計畫不論工程司核准與否,均不免除施工廠商
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6) 施工廠商應製作施工月報,該月報應以書面提出,且依工程司或工
程司代表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於次月 5 日前送達工程司或工程司代
表。該月報應包括工地安全報告及對影響或有可能影響本工程事項
之處理建議(如施工廠商與關連施工廠商間之協調事項)。施工月
報將於工地進度會議中提出討論。該會議由工程司主持,日期及時
間由雙方商定,但絕不遲於提送施工月報後 10 日之內。
(7) 工程司若發現實際工作進度落後達 5%;或施工要徑落後致影響後續
其他項目工進時,得要求施工廠商提送修正之計畫供其審核。該修
正之計畫應按工程司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說明為確保工程或工程各
分段準時完成所需之作業順序及時程。
1.2.4 品質計畫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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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協調
施工廠商應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 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應依據關連施工廠商所提供
之資料,擬訂[每月]之協調計畫,以符合本身之施工需求。施工廠
商應安排並主持每週之工地協調會議,確定下週之施工作業順序細
節。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相互配合之施工順序及其
他合理措施,以便利工程之順利進行及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施工廠
商工作。
(2) 公私管線單位:與公、民營管線單位、政府機關、及在工地內或鄰
近工地之其他施工廠商協調工程之進行,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
程之延誤,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公、民營管線單位
之施工,若須以本工程施工廠商所作之測量點、線、坡度為基準者,
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線、坡度確立
之後得以立即施作。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均應以備忘錄向
工程司報告確認。
(3) 分包商、工作團體及供應商:各工作團體、供應商、分包商之工作
均應由施工廠商妥為協調。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
間,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4) 民眾:施工廠商應妥為溝通協調工區鄰近住戶民眾反應意見,以確
保工程之順利進行。
1.2.6 關聯契約施工廠商協調事項之提出
(1) 施工廠商應對關連施工廠商間之工作配合編擬安裝協調計畫,以確
保正常之作業運作。該計畫應說明各關連施工廠商為符合本契約里
程碑日期所安排之作業先後關係及施作時間。
(2) 安裝協調計畫應由本工程之施工廠商負責製作,並將此計畫提送各
關連施工廠商取得其認可後,再送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審查。在工
程最後完工之前,應定期安排會議,與關連施工廠商會商解決各項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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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裝協調計畫之更動可能導致契約作業計畫隨之變動,但不得構成
要求額外費用或延長工期之理由。
(4) 非屬施工廠商所能協調事項,施工廠商應提出關聯施工廠商相關工
作之配合及協調事項並送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1.2.7 分包商之管理
(1) 施工廠商應對於與施工、製造、運輸、交貨、組立、竣工、測試等
有關之事務和分包工作、材料、設備之維護負全責。
(2) 簽訂分包契約時,施工廠商應將契約有關規定納入分包契約條款,
確保業主權益。
1.2.8 往來文書之管理
(1) 施工廠商與其分包商、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管機
關間有關本工程之往來文書,均應抄送副本 2 份予工程司。
1.2.9 施工會議
(1) 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會議:
A. 開工前會議。
B. 工地開工會議。
C. 進度會議。
D. 品質控制會議。
E.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F. 民眾說明會議
(2) 開會通知與出席單位人員
A.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將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
知工程司、相關分包商、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B.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包含器材及家
具等。
C.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製作、分發議程,並於會議結束後[7]日
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人員。
(3) 開工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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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由業主召開開工前會議。該會議之
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建立聯繫管道,並確認施工廠商瞭解本計
畫之品保/品管及安全規定。
B. 會議出席人員包括工程司、業主安全部門主管、業主施工單位代
表、契約、採購及品保單位之代表。
(4) 工地開工會議
A. 施工廠商應與工程司會商,安排於收到開工通知[15]日內,召開
工地開工會議。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主要分包商名冊、重要工
作之作業順序,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B.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a. 施工廠商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或安排
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商。
b. 工程司及業主代表。
c. 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C. 議程得包含:
a. 介紹出席人員,並簡略說明其職責。
b. 討論及解釋業主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施工廠商之人力組
織,含分包商在內。
c. 討論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 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疑義、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 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工期展延、原始與定案測量、部分與
結算付款等問題,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
析等。
f. 討論有關變更通知、變更契約、進度照片、施工製造圖、產品
資料、樣品等程序問題。
g. 討論有關辦公室、儲藏區域、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
題。
h. 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及安全、急救、緊急狀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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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區警衛、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i. 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法令、法規、交通規則、相關政府機構、
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 討論施工廠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 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品保/品
管規定,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5) 進度會議
A. 施工廠商可視工程進度情形,召開進度會議。
B. 議程得包含:
a.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必要時予以修正,認可該紀錄。
b.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c. 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應提出解釋。
d.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工地外製造問
題、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
生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
日期之影響。
e.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應研擬補救措施,使作業時程回
復至應有之進度。
f. 討論現場狀況、遭遇之困難(包括分包商管理及施工界面等問
題)。
g. 提出下次之工作計畫。
h.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紀錄待決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施
工資料。
(6) 品質控制會議
A. 施工廠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開會通知應
附有議程、測量人員、製造商代表、領班、安裝人員、組立人員
等之名冊、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及預訂之工作時程。
B.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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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施工廠商及施工廠商之工地主任、品管代表、相關工作團體之
領班、安全工程師、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工程司與業主代表。
(7)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A. 施工廠商應依法規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且每月召開安全衛
生會議,以確保符合施工安全計畫手冊之程序及指示,及施工廠
商安全工程師之指示。
B.施工廠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安全會議,並由施工廠商之安全
工程師主持。
(8) 其他所需之會議。
1.2.10 對工程司之通知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 查驗停留點之工作項目非經書面通知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使其有
充分時間安排必要之檢查事宜前,不得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2) 若無法肯定是否有必要就某項工作之開工向工程司發出通知,施工
廠商應負責向工程司徵詢其規定。施工廠商若未就該工作提出申
請,工程司得保留對該工作之許可。
(3) 施工廠商應以適當之書面通知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請求工地查驗
及認可,並給予工程司合理之時間進行查驗。
1.2.11 施工報告
施工廠商應記載每日之施工人力、材料及機具,並定期按契約規定向業
主提出書面報告,施工報表之格式及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
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1.2.12 安全衛生
(1) 施工廠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注重工地環境清潔
與維護,確保工作安全並維持交通的順暢,以保護所有在工地工作
人員之安全與健康。並確實依據契約之規定,以安全又有效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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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2) 施工廠商應於收到開工通知[30]日內,依據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向工程司提出工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施工廠商並應依工程所在地方政府頒布之規定,向工程司提出工地
環境污染防治計畫。
(3) 其他安全衛生有關措施,應符合第 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
理」、01572 章「環境保護」、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及 01582
章「施工警告標示」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21 章--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1.3.2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3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4 第 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3.5 第 01572 章--環境保護
1.3.6 第 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7 第 01582 章--施工警告標示
1.3.8 第 01781 章--竣工文件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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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無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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