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29 廣場照明設備
¶ 1. 16529 廣場照明設備 V2010.07.01.doc
第16529章V2.0
廣場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廣場照明設備之材料、設計、製造、供應、安裝、設備、施工、測試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導線管
1.2.2 螢光燈
1.2.3 高壓鈉氣燈
1.2.4 燈柱
1.2.5 高壓水銀燈
1.2.6 白熾燈
1.2.7 手孔
1.2.8 照明控制開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5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6 第16061章--接地
1.3.7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8 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9 第16132章--導線管
1.3.10 第16133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
(2) CNS 69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3) CNS 692 螺旋燈座
(4) CNS 927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
(5) CNS 2658 高壓水銀燈泡
(6) CNS 6054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
(7) CNS 1375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07
(2) ASTM A572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4.4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5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529章 廣場照明設備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以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說所標示之照明設備每一項目均提送1件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導線管運送及卸下時,須注意勿損壞導管線。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3 卸貨時長度超過6m時,全長均須加支持。
1.7.4 應儲存於乾燥、清潔及安全地點,避免灰塵、雨淋及陽光曝曬。如置於室外,導線管上方須加遮蓋。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C (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契約另有規定者,應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日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設計圖說上照明燈具目錄表所列之製造廠商燈具型號,型式或另件編號乃為最基本之標準及性能需求。如廠商送審時照明燈具己停產,可改提規格相近之替代產品。
2.1.2 燈具之燈罩鬆弛、破裂、凹陷之處均應由廠商替換,替換之產品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品一致。
2.1.3 導線管
需符合本規範第16132章「導線管」之規定辦理。
2.1.4 導線
需符合本規範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及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之規定辦理。
2.1.5 接線盒及配件
需符合本規範第16133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之規定辦理。
2.1.6 手孔。
2.1.7 結合及接地
(1) 需符合本規範第16061章「接地」之規定辦理。
(2) 金屬導線管、開關箱外殼及非帶電之金屬物部分需有有效接地裝置,結合及接地用之跨接線(Jumpers)應使用同截面積之銅線或銅條,其接地導線大小應依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裝置。
(3) 燈柱及柱腳之接地,應利用跨接線與燈柱底部裝設之黃銅或青銅栓相結合,如設計圖說所示。
(4) 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2.1.8 完工初驗前,廠商應替換不良之燈具及附件。
2.2 設備
2.2.1 燈具通則
(1) 一般通則
A. 同型式燈具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
B. 同一型式之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
(2) 燈具:燈具外罩及燈罩,設計及組立應依標準之規定。
(3) 燈具外殼及組合:燈具外殼及組合應如設計圖說所示或如燈具表,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燈具體、反射板、配線通路、末端蓋、及鑄件均應成型,以避免挫曲或變形。
B. 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銲接並磨光。
C. 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加塗層以予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蝕。
2.2.2 燈泡:燈泡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提供。燈之型式大小及額定應如下:
(1) 高強度放電燈(水銀燈、複金屬燈及高壓鈉燈)(H-I-D)
A.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2658 之規定。
(2) 白熾燈
A. 200W及以下者應有中型螺絲燈頭E27。201W以上應螺紋燈頭E39。
B. 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298之規定。
(3) 螢光燈
A. 螢光燈應為暖白色螢光及快速起動燈罩(Rapid Starting)。
B. 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691之規定。
2.2.3 燈座
(1) 白熱燈泡及高強度放電燈泡H-I-D之燈座:需符合CNS 692 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或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2) 螢光燈之燈座:需符合CNS 6054、UL 542之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或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3) 額定電壓為600V以下。
2.2.4 安定器
(1) 高強度放電燈之安定器:應符合CNS 2729 之規定。
A. 可在周圍溫度0~40°C間正常點亮燈泡。
B. 在平均周圍溫度25°C情形下之最高容許溫升為115°C。
C.適用電壓:220V±10%,60Hz。
(2) 電子式螢光燈安定器
A. 需符合CNS 13755 之規定。
B. 功率因數:98%以上。
C. 諧波失真:15%以下。
D. 具有燈管及電路異常之保護功能。
E. 無負載電力消耗1W以下。
F. 適用周圍溫度:0~40°C。
G. 適用電壓:110V±10%,60Hz。
(3) 電磁式螢光燈安定器
A. 應符合CNS 927 規定。
B. 功率因數:90%以上。
C. 適用周圍溫度:0~40°C。
D. 適用電壓:110V±10%,60Hz。
(4) 其他種類安定器: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2.5 反光板:陽極處理鋁板。
2.2.6 燈罩:燈罩之形狀與大小應如燈具規格,如設計圖說或燈具表所示,須具有下列特性:
(1) 燈罩之材質應為耐熱玻璃、壓克力、抗紫外線硬化之PC塑膠材料。
(2) 外部表面平滑,內部為擴散作用紋路。
(3) 使用日光燈管長照時,燈罩顏色不會改變。
(4) 在規定之條件中使用須抗收縮;不彎曲、不破裂、不變色。
2.2.7 墊圈
應使用適當彈性之合成橡膠防護墊片,其與燈具組件接合處不得使用黏膠。
2.2.8 五金:插鞘、安全裝置、鉸鏈、螺絲、梢閂、螺帽、鉚釘、墊圈、彈簧等零件應為鍍鋅金屬、不銹鋼製品。
2.2.9 燈柱: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有關柱長、形狀、材質、燈桿強度、構造、及燈柱基礎之規定。
2.2.10 容許電壓:燈具之設計及應容許電源電壓在額定值之±10%的變化範圍,仍能正常工作。
2.2.11 燈具之配線盒需符合本規範第16133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之規定辦理。
2.2.12 避雷針及航空障礙燈
(1) 避雷針之導線應固定在燈桿內部且確實接地,接地電阻亦應符合內政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不得以柱體導電。
(2) 航空障礙燈須符合國際民航線組織規定之產品,其中一只故障時,須能自動切換至正常之一只。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開挖及回填
(1) 埋設導管、基礎、人孔及手孔時,所需之開挖工作應避免對於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造成不必要之損害。開挖之土石,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及排水之處。
(2) 回填應以工程司同意之材料回填夯實。開挖、回填後,應保持表面之平整及良好之排水。
3.1.2 改良物之移除及替換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底層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於廠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同等品質之材料替換或重建。
3.1.3 基礎
廣場照明燈柱基座之基礎、人孔及手孔應使用210kgf/cm2級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需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3.2 安裝
3.2.1 錨底座(Anchor Base)
(1) 錨底座ASTM A572鋼板應如設計圖說所示銲固,以抵抗彎曲之作用,銲接須為全滲透對焊,必要時得依工程司指示,另加角焊補強。
(2) 錨底座應有4個可插錨碇螺栓用之開孔。
(3) 燈柱底部與錨底座之間,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應用16mmψ高強度螺栓連接之。所有鑄鋼件,均應清潔、平順且配合準確。
3.2.2 表面處理
燈柱(含柱桿、臂桿)製成後,應徹底清潔其表面,經過除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後立即熱浸鍍鋅。
3.2.3 錨碇螺栓(Anchor Bolt)
如設計圖說所示,每一柱桿,須供以配有六角螺帽之錨碇螺栓數量如設計圖說所示,錨碇螺栓除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STM A307之規定,每支均配有兩個墊圈及六角螺帽與套頭螺帽。每支錨栓之底部應彎成「L」形,頂部須有螺紋。整支螺栓及螺帽均應鍍鋅,錨栓應能產生足夠之降伏強度應力以抵抗柱桿之彎曲力矩。
3.2.4 銲接
所有銲接需符合本規範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之規定,銲接縫須具有光滑平整之表面。
3.3 現場試驗及檢查
3.3.1 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所有電路應在工程司監督下作下列試驗:
(1) 連續性試驗:各電路均應作連續性試驗,檢查各迴路施工後是否結合相通良好,以達傳送電能之目的。
(2) 接地電阻試驗:各電路均應作接地試驗,電阻不得小於50Ω。
(3) 絕緣電阻試驗:線路應以高阻計作絕緣電阻試驗,以試驗電壓500V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MΩ。其讀數應作成紀錄送交工程司審查。
(4) 功能試驗:電路系統之每一部分均應作功能試驗,以確定該系統功能符合規定或要求。
3.3.2 廣場照明系統之功能試驗,應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連續5天之操作試驗,燈具檢驗應依據工程司之指定方式辦理。
3.3.3 若系統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至連續5天之操作獲得滿意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系統之各部分,如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廠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
3.4 訓練
3.4.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廣場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廣場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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