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10 屋內照明設備|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1651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91(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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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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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6510章V1.0
屋內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屋內照明設備之材料、設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螢光燈
1.2.2 高強度放電燈(HID)
1.2.3 投光器
1.2.4 白熾燈
1.2.5 出口標示燈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51章--防爆器材
1.3.5 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92 螺旋燈座
(2) CNS 927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
(3) CNS 2660 螢光管燈具(預熱型)
(4) CNS 272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5) CNS 3434 銅線用壓接端子
(6) CNS 5417 屋內配線用電線連接工具
(7) CNS 6054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
(8) CNS 10902 電燈泡燈帽及燈座種類及尺度
(9) CNS 1375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
1.4.2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141
1.4.3 美國加熱冷凍及空調學會(ASHRAE)
(1) ASHRAE手冊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510章 屋內照明設備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本規範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出施工製造圖至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廠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 度:0~40℃ (屋內)
0~50℃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設計圖說所示照明燈具乃為設計標準之性能需求。廠商送審照明燈具時,可提規格相近之產品。
2.2 設備
同一型式之燈具、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並應包含全部組件及附件。
2.2.1 燈具
(1) 燈具外罩及燈罩、設計及組立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相關規定辦理。
(2) 緊急照明燈具需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 防爆燈具應依需符合本規範第16051章「防爆器材」等相關規定。
(4) 燈具外殼及組合:燈具外殼及組合應如設計圖說或燈具表所示,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燈具本體、反射板、配線、末端蓋及鑄件均應成型,以避免挫曲或變型。
B. 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銲接並磨光。
C. 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加塗層予以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電池作用。
2.2.2 燈泡:燈泡需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強度放電燈(HID)(包括高壓水銀燈、複金屬燈及高壓鈉燈等)。
A. 100W及更小之燈泡應有中型螺絲燈頭E27。101W以上應有mogul螺紋燈頭E39。
B. 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
(2) 白熾燈
A. 200W及以下者應有中型螺絲燈頭E27。200W以上應有mogul螺紋燈頭E39。
B. 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
(3) 螢光燈
A. 螢光燈應為暖白色螢光及快速起動(Rapid Starting)。
B. 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
2.2.3 燈座
(1) 白熾燈泡及高強度放電燈泡(HID)之燈座:應符合CNS 692之規定。
黑或白色熱硬化石碳酸化合物或上釉瓷燈座。
(2) 螢光燈之燈座:應符合CNS 6054之規定。
白色熱硬化石碳酸或玻璃纖維強化多脂化合物燈座,磷青銅接點。
2.2.4 安定器
(1) 高強度放電燈之(HID)安定器:應符合CNS 2729之規定。
A. 額定電壓為1ψ220V 60Hz。
B. 可在周圍溫度0~40℃間正常點亮燈泡。
(2) 螢光燈安定器:應符合CNS 927及CNS 13755之規定。熱動保護自動復歸式,符合下列要求:
A. 額定電壓為1ψ220V 60Hz。
B. 高功率90%以上,瞬時起動(rapiol start)。
C. 可在周圍溫度0~40℃情形下正常起動並點亮燈管。在平均周圍溫度25℃情形下之最高容許溫升為115℃。
D. 除另有規定者外,噪音基準應不超過ASHRAE手冊第6章之”A”級(NC-24噪音基準)規定。
E. 安定器及起動器組件應對正常之燈管故障有自行保護功能。
F. 安定器採用電子式時,諧波失真為15﹪以下。
2.2.5 反光板:反光板應如設計圖說所示。
2.2.6 燈罩:燈罩之形狀與大小應如設計圖說所示。
(1) 外部表面平滑,內部為擴散作用紋路。
(2) 使用4,500K日光管時,燈罩顏色不會改變。
(3) 燈管照射經500小時後,燈罩不會變黃。
(4) 加上抗靜電處理後光學性質不變。
(5) 在規定之條件中使用須抗收縮;不彎曲、不破裂、不變色。
(6) 燈罩材料。
A. 塑膠燈罩:材料為清光BUTYRATE、基合成橡膠 、壓克力 、PC塑膠,最小厚度1.5mm。
B. 玻璃燈罩:強化玻璃如設計圖說所示。
C. 折射玻璃:球形、抗熱、過熱強韌性、清硼矽化物玻璃,並有以下特性:
a. 最初光束在水平面上分佈如配光曲線所示。
b. 最低效率:除另有規定者外為85%。
(7) 燈罩和燈具組件接合墊圈時,保護墊片應使用一片緊密性海棉狀,中密度之合成橡膠或適合製品的彈性合成橡膠,將組件接合,黏膠不得用在燈罩上。
2.2.10 五金:必須為不銹鋼製插鞘、安全裝置、鉸鏈、螺絲、梢閂、螺帽、鉚釘、墊圈、彈簧。
2.2.11 控制及附件
(1) 控制開關需符合本規範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等相關規定。
(2) 緊急電源之轉換器、充電器組合:凡設計圖說中有此指示時,其螢光燈燈具應有一體之緊急單元,含有一轉換器組合,以備於電力故障停電時點亮一支燈管,此單元應有一12V鎳鎘電池組,電池充電器,電晶體控制開關及一電池充電器閃爍指示燈及試驗開關。此緊急供電組應有能力於停電後,使一支燈管以正常之亮度之50%運轉至少30分鐘,開關之切換應為自動及瞬時。單元應可在電力恢復以後將電池完全充電。
2.2.12 容許電壓:燈具之設計及額定應在下表之容許電壓下,完全符合“A”級範圍。此等燈具需在“A”範圍電壓外,“B”範圍內仍可達合理之性能。定義可參閱IEEE 141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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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系統
電壓容差
電壓(V)
“A”範圍(V)
“B”範圍(V)
最高
最低
最高
最低
220
231
202
233
194
380
399
348
402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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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燈具配線之製造及安裝應符合CNS 2660之規定。
2.2.14 電源及燈具配間之導線接續接頭應依CNS 3434之規定辦理。
2.2.15 燈具之接線盒應符合CNS 10902及CNS 5417之規定。燈具接線盒應以認可之方式妥加支持。
2.3 備品
在完成每種燈具及燈泡的安裝上提供設計圖說所列的備用品,但不可少於一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設備的表面與結構強度。
3.1.2 安裝燈具之前對將裝設的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1.3 廠商於訂購嵌裝燈具前應查對燈具尺度及天花板之結構型式,以便能提供正確的燈具尺度及安裝框架而順利安裝於天花板。
3.2 安裝
3.2.1 應確實安裝將被遮蓋之部分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情事。
3.2.2 若有不同的材料將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或以物品將這些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3 將設備穩固的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
3.2.4 垂直與水平安裝燈具,使各行列的燈具位置對齊。
3.2.5 將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燈具之連接應使用可撓性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電源接線與燈具之連接可經由燈具吊桿直接連接至燈具上。
3.2.7 調整日光燈照明燈具吊桿的長度以確保這些相同間隔的燈具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2.8 燈具之燈罩或格柵板其鬆弛、破裂、凹陷之處均應由廠商替換,替換產品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3.2.9 完工初驗前,廠商應替換不良之燈具及附件。
3.2.10 防振之需求
(1) 除非嵌有燈具之天花板具有防振之支撐,否則照明燈具之支撐桿必須固定於結構體。燈具固定於牆體時,亦必須錨碇於牆體內之構造物上。
(2) 所有以T形輕鋼架天花板作為支撐之嵌裝照明燈具,只有在其天花板具抗振功能且其T BAR可直接支撐燈具之情況下,才可安裝嵌型燈具,否則廠商應提供抗振型支撐架以支撐照明燈嵌於T BAR上。
3.3 現場檢驗與及試驗
3.3.1 消除漏光、翹曲、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處,將附件緊固在固定物上,垂吊燈具應垂直安裝;依工程司指示調整角度使其確實照亮暗處,並更換損壞的燈具。
3.3.2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反光板、燈罩,清除濺、潑於照明燈具上的油漆、灰塵與碎屑。
3.3.3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數天直至操作獲得機關滿意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設備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廠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
3.4 訓練
3.4.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10 16510-9 LCEB V1.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