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71 分電箱
¶ 1. 16471 分電箱 V2010.07.01.doc
第16471章V2.0
分電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配電及分電箱及其附件之設備、供應、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配電分電箱
1.2.2 照明及插座分電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40章--配線器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931 無熔線斷路器
(2) CNS 5314 配電箱
(3) CNS 5315 配電箱試驗法
(4)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5) CNS 9100 分電盤總則
(6) 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PB1
1.4.4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0-240-83 d.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471章 分電箱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4)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3) 設備詳圖:標示每一種尺度分電箱之尺度、材質與組件、外形圖、構造圖及設備結線圖等。
(4)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分電箱負載表/附kW負載內容
(2)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5) 原廠出廠證明書
(6) 檢驗合格證明
(7)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設備應儲存於清潔、乾燥及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C (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所有分電箱應符合CNS 13542、NEMA PB.1之規定,分電箱之主開關及分路開關之啟斷容量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額定短路電流。
2.2 設備
2.2.1 分電箱: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9100 或CNS 5314之規定。
(1) 分電箱內包含斷路器、接觸器、轉換器及其他有關之設備。分電箱均應有一條接地匯流排及一絕緣之中性匯流排。所有接地導線及金屬導管均應接通接地匯流排。
(2) 分電箱須標示盤名及系統電壓3ψ4W 208V/120V。
(3) 應有個別刻字之名牌,依本規範第16140章配線器材-或相關章節之規定並對每一迴路註明各迴路所供負載名稱或盤名。
(4) 各分電箱內相序應統一,各項銅排應附上不同色套,成品附件板正面不帶電,分電箱門附鎖把手,及打字印妥迴路說明表。每一分電箱應有兩支鑰匙。所有分電箱的鑰匙應相同,鑰匙在上鎖及打開之位置時均可抽出。
(5) 面板
A. 分電箱面板應採露出式或嵌入式安裝,所有面板均應採半隱藏鋼鉸鏈門。
B. 每一門之內部應有資料夾內放迴路說明表。每一開關應有永久固定之順序號碼,均自1號開始。
C.另附20塊7×20cm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鐵,標示 "維修中,勿啟動" 字樣。
(6) 箱體
A. 分電箱之箱體材質應採用不銹鋼製造,並符合CNS 8499 之304類規定。箱體接縫、邊緣應使用焊接製成,箱體正面四周為平整之摺邊構造,應有正面前緣之安裝表面及支持其內部裝置之安裝板或突起面。
B. 箱體上應標示盤名、系統電壓、無熔線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及啟斷容量。
C. 箱體在其上下方均應預留導管之入口。
(7) 分電箱應相序統一、廠內成品、正面不帶電、鉸鏈門、附鎖把手及打字印妥迴路說明表。
2.2.2 內部構成
(1) 內部構成應為可裝拆自立式,含分電箱主匯流排、開關,及所示之電磁接觸器及電線端子,並應採用前方可裝卸之螺栓固定。所有匯流排及端子均應為銅製品,並應全部鍍錫。
(2) 所有匯流排應有供銅導線用之端板。主端板之大小應配合銅線之尺度,並應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3) 主匯流排之大小及構造應能承受所示之短路電流。
(4) 中性匯流排應設在分電箱內與主匯流排接頭相反的另一端,並留有一主端板供幹線中性導線連接。
(5) 接地匯流排應有端板供幹線接地導線及分電箱體之連接。
2.2.3 開關:應符合CNS 2931無熔線斷路器之規定,啟斷容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1)開關須為無熔線式,附熱磁跳脫、電磁式、電子式,啟斷容量並與圖示相符。框架容量(AF),大於圖說所示,亦可接受。
(2)備用無熔線斷路器係採預留可折裝式,且匯流排及相關配件亦須預留妥當。
(3)箱內分路無熔線斷路器應標示額定電流及啟斷容量,符合NFPA 70-240-83 d.之規定。
2.3 製造..
應依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氣規則」及一般要求之規定製造。
2.4 工廠試驗及檢查
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並依CNS 9100 或CNS 5315之規定檢驗。
2.4.1 除依本規範第16010章-電氣設備之一般要求中適用之試驗要求辦理,必要時機關及工程司可要求中間檢查。
3. 施工
3.1 安裝
3.1.1 嵌入式安裝,箱背面須點銲鐵絲網,以利箱體固定於構造物上。
3.1.2 廠商應與建築之廠商協調關於箱體之大小及按裝之位置。
3.1.3 安裝工作應依契約之施工說明書辦理,並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3.1.4 每一分電箱均應依設計圖所示之位置安裝,並與接地系統連接。若為嵌入式分電箱安裝,箱背面應有金屬配件將箱體固定於構造物上;並預留備用迴路之導線管至天花板上,以供接線使用。
3.1.5 每一分電箱應裝設負載表及結線圖。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施工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分電箱 |
構造檢查 |
CNS 9100 CNS 5315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提送檢驗報告 |
|
動作試驗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
|
耐電壓試驗 |
應能耐施加之電壓 |
3.3 現場測試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送電情況下負載運轉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全部實際負載運轉要求。
3.3.2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以備存查。
3.4 訓練
3.4.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分電箱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分電箱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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