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12 低壓空氣斷路器
¶ 1. 16412 低壓空氣斷路器 V2010.07.01.doc
第16412章V1.0
低壓空氣斷路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說明600V以下低壓空氣斷路器之設計、製造、供應及試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低壓空氣斷路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412章 低壓空氣斷路器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台灣電力公司認可為線路保護用之證明文件。
(4)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廠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C (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型式
閉鎖型裝置,可拉出型,三相,附電子式過電流跳脫元件、接地跳脫元件及手動操作桿。抽出機構,可動接觸子及固定接觸子均為原裝者。
2.2. 額定
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2.3 設計要求
2.3.1 空氣斷路器(以下簡稱斷路器)應符合ANSI C37之規定,每相附有可調式跳脫保護裝置,並具有下列保護特性之元件,各跳脫元件應具有之可調整跳脫電流範圍,應符合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1) 反時限長延時(Inverse Long Time Delay)跳脫元件
(2) 反時限短延時(Inverse Short-Time Delay)跳脫元件
(3) 瞬時(Instantaneous)跳脫元件
(4) 接地延時(Ground Delay)跳脫元件
(5) 跳脫保護裝置應設有上述(1)~(3)項跳脫元件動作時之指示器,以供故障研判之用。
(6) 跳脫保護裝置毋須外加操作電源,僅由斷路器本體之電流檢測器輸出,即可供保護裝置之電流檢出、時間延遲及跳脫之操作需要。
(7) 跳脫保護裝置應為一可拆卸分離式之單元體,可直接以插接頭固定於斷路器上,並應具有過電流測試端子插座,供外接儀器檢測用。
(8) 低電壓跳脫元件
2.3.2 斷路器操作方式應為手動、電動馬達操作彈簧儲能瞬時投入型,電動方式之控制電壓為DC 110V,並可選擇電動或手動儲能跳脫等方式。
2.3.3 每一斷路器於操作面板上至少應裝有下列各附件:
(1) 斷路器主接點開啟/閉合指示及按鈕
(2) 斷路器跳脫指示
(3) 彈簧儲能狀態指示
(4) 彈簧儲能操作把手
(5) 過電流保護裝置
(6) 過電流保護裝置測試插座
(7) 機械連鎖用固定裝置
(8) 斷路器位置指示連接、測試、分離
2.3.4 拉出型斷路器構造應包含可動部及固定部,固定部設有可供斷路器本體抽出及導入之移動導軌,當可動部抽出後,固定部裝有可將主電路帶電體隔離之遮蔽板,該遮蔽板可隨斷路器本體之抽出或導入,而自動關閉或開啟,其電路主接點應易於保養、檢修或更換。
2.3.5 斷路器之機械連鎖功能:
(1) 斷路器主接點開啟(Open)時,可允許將斷路器抽出或導入,且當斷路器導入至測試或連接位置時,主接點始可閉合(Close)
(2) 斷路器於(a)在導入或抽出之狀態進行中,(b)在測試及分離位置之間,(c)在測試及連接位置之間等三種情況下斷路器之主接點均不得閉合。
(3) 斷路器可由機械固定裝置,將斷路器固定於測試或分離等位置,使主接點不得作電氣式或手動式閉合操作,以防止當與其他斷路器有連鎖控制時之誤操作。
(4) 斷路器於連接位置及主接點閉合時,有自動機械連鎖,以避免斷路器在有負載情況下被抽出。
(5) 斷路器之彈簧儲能機構在儲能狀態進行中,應有機械連鎖,以避免斷路器被抽出或導入。
(6) 斷路器當被抽至箱外可移動或維護位置時,應具有能自動釋放彈簧機構中所儲存能量之機械連鎖功能。
2.3.6 斷路器至少應裝有常開、常閉之輔助接點,供斷路器投入及跳脫控制回路用。
2.3.7 銘牌
空氣斷路器於操作面板正面,應設有一銘牌,其標示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1) 製造國/廠家名稱
(2) 斷路器型式
(3) 跳脫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
(4) 框架電流
(5) 額定電壓
(6) 對稱啟斷電流
(7) 短時間電流1秒
(8) 額定頻率
(9) 額定控制電壓
(10) 製造日期
(11) 製造號碼
(12) 製造標準
3. 施工
3.1 斷路器開關盤須備有足夠空間,以便電力電纜引進及引出。
3.2 試驗
3.2.1 所有測試均需依照適用之ANSI、IEC、NEMA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辦理。
3.2.2 出廠試驗
所有低壓空氣斷路器在公證機構見證下需施行出廠試驗,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3) 接觸電阻量測試驗。
(4) 低頻耐壓試驗。
(5) 絕緣電阻試驗。
3.2.3 型式試驗
每一額定斷路器設備必須依照適用之ANSI、IEC、NEMA 或經認可標準之規定執行下列試驗,如已具有相同設計、絕緣等級和額定之斷路器設備,則其型式試驗報告亦可接受,此等試驗資料必須完整提供,且清楚標明試驗日期及公正機構:
(1) 構造檢查。
(2) 機械操作壽命試驗。
(3) 連鎖裝置試驗。
(4)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之動作及耐壓試驗。
(5) 溫升試驗。
(6)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試驗。
(7) 短時間耐電流試驗。
(8) 啟斷試驗。
(9) 額定啟斷時間。
(10) 噪音試驗。
(11) 額定容許延遲跳脫時間。
3.2.4 現場試驗
現場試驗包含下列項目:
(1) 構造檢查。
(2) 控制、操作、輔助電路絕緣電阻量測。
(3) 主電路之接觸電阻量測。
(4) 連鎖裝置試驗。
(5) 現場耐壓試驗。
3.2.5 廠包商所提供之設備必須依照上述試驗之規定加以試驗,且廠商必須提出包含完整的試驗數據和圖面之試驗報告。
3.3 訓練
3.3.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3.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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