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01 低壓配電盤
¶ 1. 16401 低壓配電盤 V2010.07.01.doc
第16401章V2.0
低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600V以下低壓配電盤之設備、製造、供應、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壁掛式低壓配電盤
1.2.2 落地式低壓配電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9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檢驗法(A.C. 3.3~36kV)
(2) CNS 3996 配電盤及盤裝器具之顏色
(3)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4) CNS 11437 變比器
(5) 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6) CNS 1354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 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 NSI C39.1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401章 低壓配電盤
1.5 資料送審
資料送審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相對應之規範位置。
(4) 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箱體結構詳圖(包括材質對照表)
(5)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組件、裝配、設備需量表、安裝圖及設備結線圖。
(6)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原廠出廠證明書
(5) 檢驗合格證明
(6) 特殊工具表
(7)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8)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設備應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 度:0~40°C (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適用於交流600V以下電路,包括斷路器、開關、變比器、匯流排、接續導體、過載保護設備等,以及監視上所必要的器具集合裝置於金屬箱體內,成為一完整、接地、連續運轉之整體組合。
2.1.2 配電盤包括內裝拉出型空氣斷路器、無熔線斷路器、電容器及相關之控制器、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電驛。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1.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依保護構造可區分為下列二大類:
(1) 一般使用狀態:如屋內型、屋外型。
(2) 特殊環境使用狀態:如耐塵型、防塵型、防雪型、耐蝕型、防蝕型及防爆型。
2.2 設備
2.2.1 構造
(1) 箱門採用3.2mm厚之鋼板,其餘採用2.3mm厚鋼板全部機械加工成型,並由角鐵作成骨架,經銲接組立而成白立堅固體。角鐵應為50×50×50mm以上者。所有箱面開孔一律用沖模加工。
(2) 箱體加工及開孔完成後,必須整個經除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再用防銹底漆及烤漆各噴二次以上或用靜電粉體烤漆,以防生銹,漆之厚度應在50μ以上。噴漆顏色箱體內外均為MUNSELL 7.5 BG 6/1.5(相當於油漆公會#36)或由機關指定。
(3) 底座採用100×50×5mm之槽鐵。盤面須為內藏型三鉸鏈裝置,並能作110∘之開啟。門上附有鎖之鍍鉻把手。鎖均相同一號碼或使用特殊工具始能開啟之門鎖。
(4) 箱面裝設壓克力名稱牌。標示箱名或編號及使用電壓。門上各操作器或分路開關需以壓克力名稱牌,標示各操作器之功用或各分路開關之負載名稱或迴路編號。所有名稱牌,均以白底反刻黑字標示。
(5) 每一裝置無熔線斷路器分路之箱體,均需裝設內箱門,使開關之操作把手露出內箱門外,並於內箱門上標示各開關之用途。
(6) 所有配電箱內均需裝配20W日光燈一組並附開關。
(7) 屋外型配電箱防候裝置,箱內須裝設150W電熱器附濕度控制開關。
(8) 屋內型配電箱之背板應開設通風孔,內層加裝銅質絲網或不銹鋼網,以防止灰塵及昆蟲進入。
2.2.2 箱體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箱體門板、側板、封板、主骨架、支架、基礎座等應採用不銹鋼製造,不銹鋼板厚度1.6mm以上,材質應符合CNS 8499 之304類規定。
(2) 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遮蔽,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通風百葉應僅設於有鉸鏈之面板上,用以散發盤內之溫升。其溫升限度應依CNS 13543 試驗後,符合CNS 13542 之規定。
(3) 斷路器室相互間及斷路器和其他各室之間,將以接地金屬隔離板或絕緣板隔離之。
(4) 所有鋼料均應徹底清潔及防銹處理。塗裝表面顏色應符合CNS 3996 之規定並送工程司核可。
2.2.3 匯流排
(1) 匯流排及一次側連接均應為銅製。所有栓鎖接頭及一次側隔離開關應以電鍍方式鍍銀或鍍錫。除接地匯流排接頭為2個螺栓外,所有匯流排接頭應至少有4個螺栓。匯流排應為連續者,但若連接相鄰直立之箱體或為裝卸需要而予分開時,採分接匯流排。
(2) 匯流排之厚度不可超過6mm。凡需要更大電流之匯流排時,匯流排應為層疊者。匯流排應有適當之相別標識。盤內匯流排全段均為同樣額定容量。每一匯流排間應用一銅隔片或用墊圈隔開以保持與匯流排之間相等間隔,至少為6mm。
(3) 銅排之尺度及佈置應使匯流排在箱外周溫為40°C時溫升不超過50°C。
(4) 匯流排之尺度、型式及組合支座、隔片支座及箱體構造物,均應確保配電盤能安全承受在任何一點發生之短路電流。
(5) 不可用電纜代替匯流排做斷路器間之連接。
(6) 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6×50mm。
(7) 匯流排以熱縮絕緣被覆,應具有不吸水、防電弧、防火、自熄性能。
(8) 三相四線供電時應有中性匯流排。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均為 全額容量,此匯流排應為裸銅,並利用絕緣支座支持,其短路容量至少應等於主匯流排之額定容量。
(9) 應使用未加絕緣銅匯流排以連接中性及接地匯流排以建立系統之共同接地。
2.2.4 輔助設備及裝置
(1) 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設計圖說及ANSI C39.1之規定。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
(2) 變比器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437 之規定。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比壓器應裝在一獨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設計圖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面型。
(3) 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採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之±1%。電壓表顯示之範圍應為系統電壓±10%。
(4)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電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位置。
(5) 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並以銘牌標示以資識別。
(6)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1只二極主斷路器裝於二次側。
2.2.5 接線端子
(1) 饋線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2.2.6 配線:應依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可切斷之裝置。
2.2.7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應依設計圖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2.8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2.9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為600V絕緣、單心,及最小斷面積為2.0mm2之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2.2.10 監控點:應依設計圖說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2.11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止內部凝水。
2.2.12 標示牌:應提供耐蝕金屬或壓克力銘牌,白底黑字,依設計圖標明各設備名稱,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10塊7×20cm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自立式配電盤前後面均應有銘牌標示。
2.2.13 每低壓配電箱體內均應張貼該箱體內設備單線圖,並詳加說明以利維修。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2.3.1 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並符合CNS 13543 及CNS 3991之規定檢驗。
2.3.2 額定電流超過800A之無熔線斷路器需經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審定,其它規格(係使用於電壓600V以下,額定電流800A以下,啟斷容量220V/50kA或440V/25kA或600V/20kA)需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
2.4 備品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廠商須依據該工程契約或設計圖說規定提供所需備品,所有費用均已包含於總工程費內,不另給付。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設計圖所示之位置安裝。若裝置於屋外,應具有防止雨水進入,且不妨礙到正常運轉之保護構造。
3.1.2 若為壁掛式低壓配電盤安裝,箱體背面應有金屬配件將箱體固定於構造物上;若為落地式低壓配電盤安裝,箱體底面應固定於地面基礎上。
3.1.3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接地工作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施工,並以100mm2聚氯乙烯塑膠線(PVC線)及D=25mm聚氯乙烯塑膠管(PVC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1.4 每一箱體內之紮線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並注意安全、固定及美觀。
3.1.5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所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做現場之技術服務。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施工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低壓配電盤 |
構造試驗 |
CNS 13543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至工廠逐一試驗 |
|
機構動作試驗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
|
耐電壓試驗 |
應能耐施加之電壓 |
3.3 現場測試及檢查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2 現場系統測試檢驗時,應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3.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以備存查。
3.3.4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或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
(2) 配電盤、比壓、比流器試驗。
(3) 斷路器試驗。
(4)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5)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報告。
3.4 訓練
3.4.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低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低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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