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321 高壓配電盤
¶ 1. 16321 高壓配電盤 V2010.07.01.doc
第16321章V2.0
高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1kV~36kV高壓裝甲閉鎖型配電盤之設備、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3.3kV高壓配電盤
1.2.2 4.16kV高壓配電盤
1.2.3 11.4kV高壓配電盤
1.2.4 22.8kV高壓配電盤
1.2.5 電表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90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A.C. 3.3~36kV)
(2) CNS 399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檢驗法(A.C. 3.3~ 36kV)
(3) CNS 3996 配電盤及盤裝器具之顏色
(4) CNS 4734 高壓交流斷路器
(5) CNS 11437 變比器
(6) CNS 1355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用匯流排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 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20
(2) ANSI C39.1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321章 高壓配電盤
1.5 資料送審
資料送審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盤體結構詳圖(包括材質對照表)。
(5)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組件、裝配、設備需量表、安裝圖及設備結線圖。
(6)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原廠出廠證明書。
(5) 檢驗合格證明。
(6) 特殊工具表。
(7)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8)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廠商須將裝置設備應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 度:0~40°C(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適用於屋內及屋外用頻率60Hz 以下,額定電壓1kV以上〜36kV以下電路。包含斷路器、開關、熔斷器、變比器、襯套、匯流排、接續導體、過載保護設備等,及操作、測定、保護、調整之器具組合;且具有內部接續、附屬物、閉鎖箱及支撐構造物;於工廠組立之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
2.1.2 應提供22.8kV、11.4kV配電盤箱體,並按設計圖安裝拉出型斷路器單元、自動切換開關、過電流及其他保護電驛,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比流器、比壓器等。
2.1.3 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主斷路器設備應為11.4k或22.8kV,三相60Hz,額定電流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高壓配電盤應符合CNS 3990 之規定,並為一完整、接地、連續運轉之整體組合,金屬箱體、正面不帶電、直立式。
2.1.6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具備接地金屬所完成之產品,可區分為下列三種:
(1) 裝甲型(metal-clad)配電箱及控制箱。
(2) 隔間型(compartmented)配電箱及控制箱(附非金屬製隔板)。
(3) 箱櫃型(cubicle)配電箱及控制箱。
2.2 設備
2.2.1 箱體
(1) 配電盤應包含斷路器箱,依CNS 3990、IEC 56、ANSI C37.20之規定,裝配成一排堅固、自立式閉鎖型箱體。配電盤之兩側應作好預留,以供未來擴充之用。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箱體門板、側板、封板、主骨架、支架、基礎座等應採用不銹鋼製造,箱門厚度3.2mm以上,其餘厚度2.3mm以上,以機械加工成型。骨架尺度應為50×50×5mm以上者,其他附加支架按其負荷及動作時之衝擊力設計製造。底座尺度100×50×5mm。配電盤下方為電纜溝時,箱底應有底板,且底板應預留供電纜進出之開孔。
(3) 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閉鎖,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以便通風、安裝操作機構、機械跳脫及位置顯示等。通風百葉應僅設於有鉸鏈之面板上,用以散發盤內之溫升。其溫升限度應符合CNS 3990、ANSI C37.20對封閉式設備所之規定。所有開口處應有防塵、防水或防其他異物侵入之設計。
(4) 每一座箱體內應有隔間容納斷路器、儀表及輔助裝置。每一隔間應以接地金屬遮蔽予已完全隔離。
(5) 所有鋼料均應徹底清潔及防銹處理,並以磷酸或類似之處理進行工廠塗裝,隨後立即加一層防銹底漆,塗裝表面顏色應符合CNS 3996 之規定並送工程司核可。
2.2.2 輔助設備及裝置
(1) 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設計圖說及ANSI C39.1之規定。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
(2) 變比器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437 之規定。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如設計圖。比壓器應裝在一獨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設計圖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裝式。
(3) 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採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之±1%。電壓表顯示之範圍應為系統電壓±10%。
(4)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電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位置。
(5) 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並以銘牌標示以資識別。
(6)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二極主斷路器裝於二次側。
2.2.3 斷路器
(1) 應依據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斷路器應符合CNS 4734 之規定。
(3) 斷路器操作方式應為手動、電動馬達操作彈簧儲能瞬時投入型,電動方式之控制電源電壓為DC 110V或AC 110V,並可選擇電動或手動儲能控跳脫等方式並可遙控投入、跳脫控制。
(4) 斷路器應附儲能機構狀況指示裝置、故障警報及狀況乾接點之輔助開關接點。
(5) 每一斷路器於操作面板上至少應裝有斷路器主接點開啟/閉合指示及按鈕、斷路器跳脫指示、彈簧儲能狀態指示及彈簧操作把手等裝置。
(6) 斷路器額定包括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低頻率耐壓、衝擊波耐壓(BIL)、額定連續電流、短時間電流(3秒)、對稱啟斷電流、三相啟斷容量、操作及控制電源及斷路器型式等,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2.4 自動切換開關
(1) 當配電盤以二或三回路電源輸入且為自動切換控制時,均以數個電動操作斷路器之配電盤組合而成。當一路失去電壓後仍可由另一路供電。
(2) 所有控制設備,包含儀表比壓器、控制連鎖、電驛、開關、指示燈及配線,以完成下列自動切換順序:
A. 正常作業時主受電斷路器閉合而備用斷路器開啟。當電壓降低應可由低電壓電驛(27)檢測出。
B. 電壓減低至正常程度以下至預先設定值,並延至預調之時間後(預調範圍可調達60秒),受電斷路器應即自動開啟,而備用斷路器應即自動閉合。
C. 若匯流排故障或因饋線斷路器故障而不能在故障時跳脫,以閉鎖電驛(86)防止自動切換。
D. 當開啟之受電側電壓恢復後,經過一段預調之時間(預調範圍可調長達60秒),備用斷路器應自動跳脫並使原來停電之受電斷路器閉合。應有一選擇開關。當選擇“自動”時,此開關應能防止以手動操作受電斷路器及備用斷路器。當選擇"手動"時,此斷路器控制開關應可以手動操作,連鎖條件有電氣及機械二種,本規範並不特別限定連鎖方式,只要求不能自動切換即可,此時自動切換即不能作用。
(3) 保養:如保養需要將負載切換至備用斷路器時,此選擇開關應切至手動位置。
2.2.5 儀表比壓器、比流器及電驛
應依據該工程契約及設計圖之規定辦理。
2.2.6 變比器:應符合CNS 11437 之規定。
2.2.7 匯流排及匯流排分接頭
(1) 匯流排應依CNS 13551 、ANSI C37.20之規定,以98%導電率銅製堅固之匯流排,並以模製絕緣或熱縮絕緣全部遮蔽,絕緣應為不吸水抗電暈材料並有防火,自熄性能。各配電盤之間設有匯流排接頭者亦應提供類似之絕緣材質。
(2) 若相匯流排有接頭或分接頭,其表面應鍍銀或鍍錫,並確實鎖緊。匯流排應能連續承載額定之電流而不致超出CNS 3990 、ANSI C37.20所規定之溫升,並應至少能承受斷路器額定之短路電流所引起之各種機械及熱應力。
(3) 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或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6×50mm並應水平佈置貫通整套配電盤內。
(4) 每一斷路器之安裝座均應接於接地系統。
2.2.8 接線端子
(1) 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接線端子應預留10%供未來擴充用。
2.2.9 配線:應依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可予切斷之裝置。
2.2.10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應依設計圖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3) 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2.11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2.12 監控點:應依設計圖說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2.13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止內部凝水。
2.2.14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為600V絕緣、絞線及最小斷面積為3.5mm2之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與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2.2.15 標示牌:應提供耐蝕金屬或壓克力銘牌,白底黑字,依設計圖標明各設備名稱,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10塊7×20cm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自立式配電盤前後面均應有銘牌標示。
2.3 電表箱
電表箱須符合台灣電力公司要求,且容許裝設台灣電力公司進戶線及電表設備,並應依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及設計圖製造。
2.4 工廠試驗及檢查
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並依CNS 3991之規定檢驗。
2.5 備品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廠商須依據該工程契約或設計圖說規定提供所需備品,所有費用均已包含於總工程費內,不另給付。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設計圖所示之位置安裝,且具有防止雨水進入,且不妨礙到正常運轉之保護構造。
3.1.2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接地工作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施工,並以100mm2聚氯乙烯塑膠線(PVC線)及D=25mm聚氯乙烯塑膠管(PVC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1.3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所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做現場之技術服務。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施工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高壓配電盤 |
構造試驗 |
CNS 3991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至工廠逐一試驗 |
|
機構動作試驗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
|
耐電壓試驗 |
應能耐施加之電壓 |
3.3 現場測試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3.3.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
3.3.2 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試驗。
3.3.3 斷路器試驗。
3.3.4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3.3.5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報告。
3.3.6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7 現場系統測試檢驗時,應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3.8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以備存查。
3.4 訓練
3.4.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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