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22 高電壓電纜
¶ 1. 16122 高電壓電纜 V2010.07.01.doc
第16122章V2.0
高電壓電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5~30KV之高壓電纜之產品、安裝及試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5KV、8KV、15KV、25KV、30KV之高壓電纜
1.2.2 電纜接續及終端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70 鍍錫軟銅單電線
(2) CNS 672 鍍錫軟銅絞電線
(3) CNS 679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4) CNS 689 塑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
(5) CNS 1364 裸軟銅單電線
(6) CNS 1365 裸軟銅絞電線
(7) CNS 2655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8) CNS 3301 600V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纜(VV)
(9) CNS 11174 耐燃電線
(10) CNS 11175 耐熱電線
1.4.2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CBC)
(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B8
(2) ASTM D2863
(3) ASTM E662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331
(2) IEC 60332
(3) IEC 60332-1
(4) IEC 60332-3
(5) IEC 60228
(6) IEC 60502
(7) IEC 60754-1
1.4.5 絕緣電纜工程司協會(ICEA)
(1) ICEAS-66-524
1.4.6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IEEE 48
(2)IEEE 383
1.4.7 英國海軍工程標準(NES/Nanal Engineering Standard)
(1)NES 713
1.4.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122章 高電壓電纜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標準數據表、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電線、電纜數據:除製造廠之標準數據表外,應有下列資料:
A. 說明電線、電纜之構造,包含絕緣、外被及紮帶材料之一般化學名稱,說明厚度及電線、電纜尺度,包含以mm為單位之最大及最小直徑。
B. 電線、電纜外徑:mm。
C. 電線、電纜重量:kg/m。
D. 最小彎曲半徑(直徑之倍數)。
E. 最大拉力,單位:kgf。
F. 拉動電線、電纜時最大容許側壓。
G. 建議採用何種拉動電纜之潤滑劑。
(3)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4) 檢驗合格證明。
(5) 耐燃電纜應檢附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證明文件。
(6)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7)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廠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裝運之準備
(1) 電纜之兩端應採用熱縮封頭,或以其他適用之方法予以防潮密封,以防止濕氣浸入。
(2) 電纜應按規定軸裝或捲裝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應以單層或多層抗候之加壓紙帶包紮。
(4) 每一捲軸外緣以單排50×100mm實心木條保護,外加鋼條。
(5) 電纜捲軸不回收,但應以可回收捲軸之木料及方式製作。
1.7.4 捲軸或包裝記號
(1) 每一電纜捲軸應牢附適當標籤,註明下列資料:
A. 種類或紀錄。
B. 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
C. 電纜芯數。
D.絕緣型式及電壓等級。
E.導體大小。
F. 長度。
G. 重量(軸裝時一併記載總重)。
H. 旋轉方向(限於軸裝)。
I. 製造廠名稱或簡稱。
J. 製造年月。
K. 採購單號碼。
L. 捲軸號碼。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溫度:0~40°C (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高電壓電纜
(1) 電纜型式應符合下列需求..
A.電線、電纜應適用於屋內外,電纜槽、電纜架內或導線管及潮濕、乾燥場所中。
B.電纜將適用於導線溫度在不超過90°C。
C.電纜為單芯或多芯式。
D.電纜應由銅導體、導體遮蔽層(內部半導體層)、絕緣體、絕緣體遮蔽層(外部半導體層)、銅遮蔽帶、被覆體構成,並用紮帶包裏外部四周且應有外被覆。
(2) 銅導體:
A.導體應為鍍錫或不鍍錫之軟銅線或軟化銅,並應符合CNS 670 、CNS 672 、CNS 1364 、CNS 1365 、IEC 60228、ASTM B8之規定。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應為CNS 1365 、IEC 60228、ASTM B8規定之絞線。
(3) 導體遮蔽層(內部半導體層)..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應依CNS 2655 、IEC 60502做導線遮蔽,導線之遮蔽層應與絕緣體完全貼合密接不鬆脫。
(4) 絕緣體應為下列之ㄧ種..
A.交連聚乙烯(Cross-Linked polyethylene)
a. 絕緣應為抗熱、抗濕、抗臭氧填充或未填充之交連熱凝聚乙烯化合物,符合CNS 2655要求。
b. 電纜絕緣之平均厚度應符合CNS 2655 、IEC 60502規定。
B.乙丙烯(Ethylene-Propylene)
a. 絕緣應為抗熱、抗濕、抗臭氧之乙丙烯化合物,並符合IEC 60502之規定。
b.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絕緣之平均厚度應符合IEC 60502所規定之(133%)絕緣等級。
c. 絕緣之最低厚度不得少於規定平均厚度之(90%),絕緣之最大厚度應不大於規定平均厚度之(110%)。
(5) 絕緣體遮蔽層(外部半導體層)..
A.絕緣體層表面須覆以押出型半導電層,與絕緣體表面作密切接觸。導體遮蔽層、絕緣體、絕緣體遮蔽層應為三層一次押出者。
B.遮蔽層:在半導體層外包裹一層厚度0.07mm以上銅帶作為遮蔽層。
(6) 被覆體:
A.電纜應有耐久之被覆體其材質及厚度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655、IEC 60502之規定。
B.被覆耐火低煙無鹵素(LSFH)材質之使用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7) 識別:
所有電纜應在外被覆上有永久性之標示。以最大每1.0m之間距清楚標明製造廠之名稱、年月、電壓等級、導線大小、專用之生產號碼以顯示生產之批次。
2.1.2 耐燃電纜應符合CNS 11174之規定,並應提供經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證明文件。
2.1.3 中間接續與終端處理材料
(1) 中間接續與終端處理採用預張含膠式、冷縮式、熱縮式、預鑄式處理頭,一體成型,套管內建電應力控制套管、應力控制乳膠、防水膠泥,並備有自融性防水膠帶、清潔劑及接地編織銅帶、銅環、接地用端子等接地配件。所有配件應由同一製造廠提供。
(2) 應為套件組合,應包括電應力控制材料、密封用矽膠管、密封防水膠帶,雨帽、接地配件、清潔劑、潤滑劑等配件。所有配件應由同一製造廠提供。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頭處理完成之沿面距離,在25kV級至少500mm以上;在35kV級至少700mm以上。
(4) 材質應與電纜相容,絕緣等級不得低於電纜之絕緣等級。
(5) 電機特性應符合IEEE-48 ClassI級之要求。
2.2 工廠品質管理
2.2.1 廠內試驗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電纜均應依CNS 679、CNS 3301、CNS 2655 ICEA-66-524、IEC 60502規定進行檢驗,若有不足時參考相關標準辦理。
(2) 耐燃電纜須依據CNS 11174、IEC 60331之規定進行檢驗,耐熱電線須通過CNS 11175之規定。
(3) 完成之低煙無毒電纜須接受下列試驗且須符合有關標準。
A. 火焰傳導試驗:
a.IEC 60332-1: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在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測試。
b.IEC 60332-3: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B類在成束導線及電纜上測試。
c. IEEE 383:測試一組垂直電纜架上纜線之火焰延燒
B.電路完整性試驗(只適於耐燃電纜)..
a.CNS 11174。
b.IEC 60331:電纜耐火特性
C. 發煙量試驗:
a.ASTM E662:依據NBS(US. National Bureau Standards)標準的空間煙密度實驗。
b.燃燒狀態(Flaming)。
c. Dm.20分鐘後,最大100。
d. 悶燒狀態(Non-Flaming)。
e.Dm.20分鐘後,最大200。
D. 散發出燃燒氣體的試驗..
a.UITP/APTA E8:電纜材料受燃燒氣體腐蝕試驗。
b.IEC 60754-1:在燃燒時放出鹵素酸之數量試驗毒氣含量(mg/g)O HCL。
E. 氧和溫度指數試驗
a.ASTM D2863:量測氧化指數。
b. ASTM D2863:量測溫度指數。
F. 毒性指數測試
NES 713毒性指數試驗。
(4) 原型電纜型式試驗之數據不予接受。
(5) 各種試驗完畢後應有試驗報告,報告應註明試驗之日期、電路數、試驗電壓及每段時間所測得之洩漏電流,以及在試驗時所得之其他所有有關數據。
(6) 必要時會同廠試,或送往檢驗機構測試,費用由廠商自理。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電纜之安裝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1) 電纜捲軸應安放在千斤頂上,其位置應使電纜捲放進入管路時不致改變電纜彎曲之方向,也不致使其於拉出捲軸時構成反轉之彎頭。
(2) 應使用適當之可撓送纜管或護纜器以保護及引導電纜自捲軸進入管路,送纜管或護纜器之半徑應儘可能放大,但拉電纜不得小於電纜捲軸筒之半徑。如不用送纜管或電纜護纜器,電纜應用手引導進入管路。
(3) 潤滑劑應配合被覆及絕緣材料,在安裝期間不致定形或硬化。
(4) 電纜附近如有焊接工作時應使用防火毯加以保護。
(5) 拉放完畢,電纜末端應加密封,除非立即做好端頭連接。
(6) 電纜上之拉力不得超過下列要求中最小者..
A. 製造廠商作業手冊建議之數值。
B. 電纜上加裝拉耳時應保持(7.2kg乘以導線之mm2斷面積數)。
C. 使用籃式緊線器時為(450kg)。
(7) 拉纜以前,應確實檢查並清掃管路,任何於施放時可使電纜外層或外被覆磨損的稜角均應去除。
(8) 三相電纜應裝於同一導線管內,在每一處電纜接續處,電纜之遮蔽均應接於接地系統。
3.1.2 電纜架內的安裝
(1) 在所有彎頭及肘頭處應放滾輪以減輕其拉應力。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上下走向之電纜應每隔1.8m處固定於架上。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水平走向之電纜應每隔3m以內繫於架上。
(4) 電纜佈設之路徑應明示於施工製造圖中送工程司審查。
(5) 放在電纜架內之電纜拉動時應使用適當半徑之滑槽輪。
3.1.3 電纜接續、終端處理及正面不帶電可拆式接頭,電纜應避免接續,如必要時須經現場工程司核可後,依下列原則處理:
(1) 電纜須以(熱縮、滑入、冷縮式、預張式)中端頭處理接續、終端接頭,在纜溝中做接續所用之材料應為防火性之交連聚乙烯。所有接續、終端處理及正面不帶電可拆式接頭應在現場安裝之前先經電氣試驗,以檢查其製造缺陷及絕緣系統之完整性,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規定之標準。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正面帶電之終端處理其電氣特性應符合IEEE 48之規定。
(3) 正面帶電之終端處理其電氣特性應符合相關準則之規定。
(4) 正面不帶電之電纜連接應為正面不帶電可拆除接頭。含電纜與電纜之連接及電纜與設備之連接。
(5) 電纜之中間接頭及終端接頭應依設計圖所示按照屋內、屋外、浸水及直接埋入各種用途選用。
3.1.4 迴路識別
(1) 電纜之每一端末應以印有電纜編號之絕緣電纜標籤加以辨識。
(2) 電纜之每一接頭應以有背膠之線標識帶包紮,以便辨識。
(3) 電纜兩端應有色碼供辨認。
(4) 每一電纜線在其外被覆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製造廠之名稱或簡稱、製造年份、電壓等級、記號、導體大小等。
3.1.5 電纜安裝紀錄
電纜經佈設後,應記錄其迴路編號、實際長度、日期。
3.2 檢驗
3.2.1 現場檢驗:廠商須實施下列各項電氣常數測定及耐電壓試驗。
(1) 導體電阻測定。(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2) 絕緣電阻測定。(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 靜電電容量測定。(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4) 零相序阻抗測定。(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5) 直流耐電壓試驗: 200kV/持續15分鐘(線路系統中,電纜終端匣及接續匣之接地與電纜被覆保護裝置相接之連線須放在正常位置。若電纜終端匣為氣封型時,工程司將視實際設備情形決定實施直流耐壓或僅系統加壓)。
3.2.2 線材應實施外觀檢查。
3.2.3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高電壓電纜 |
抗拉強度試驗 |
CNS 689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655之相關規定 |
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抽驗。 |
|
老化試驗 |
||||
|
加熱變形率 |
CNS 2655 |
|||
|
被覆體耐油試驗 |
||||
|
絕緣電阻 |
||||
|
耐燃電線 |
耐燃試驗 |
CNS 11174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174之相關規定 |
應會同工程司至工廠進行抽驗,每100捲線捲抽取1段進行檢驗。 |
|
低煙無毒電纜 |
發煙量測試 |
ASTM E662 |
燃燒狀態:20分鐘後,最大100DM(煙密度指數)。悶燒狀態:20分鐘後,最大200DM。 |
3.3 系統測試
設備安裝及現場配線完成後,應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實施檢驗,項目至少包括:接線、回路編號查對、線路導通試驗、線路絕緣電阻量測、通電及功能試驗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電壓電纜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高電壓電纜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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