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61 接地
¶ 1. 16061 接地 V2010.07.01.doc
第16061章 V2.0
接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接地及避雷保護系統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避雷保護系統
1.2.2 一般接地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79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1.4.2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3 建築技術規則(CBC)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5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6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061章 接地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接地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地系統圖說、平面佈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檢驗合格證明。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5)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6)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接地設備每一項目均提送1件樣品由機關決定是否需提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6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其他章節相關準則對有關之接地系統及避雷保護系統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的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示,以辨別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2 廠商須將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
2. 產品
2.1 設備
2.1.1 接地極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極應選用長3m,直徑19mm之銅包鋼棒或厚度1.5mm以上之銅板,其面積不得小於0.35m2。
(2) 岩盤地區,可採用8條輻射狀接地銅網,最小導線線截面積為38mm2,埋設深度不得小於0.76m。
(3) 接地極如使用兩支以上之銅包鋼棒時,其間之連接導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銅導線截面積應大於為30mm2,並以熱熔接方法接續。
(4) 接地極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頂部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3m或地下水位以下。接地極如使用銅包鋼棒,其間隔應在2m以上。
(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電阻應在10Ω以下。
(6) 電力接地、電信接地、資訊系統接地及防靜電接地等應設置獨立之接地端,各別之接地電阻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設備接地安全之接地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2) 接地導線截面積應大於5.5mm2及更大者應為絞線。
(3) 特殊設備依特殊需求辦理。
2.1.3 接地銅匯流排
接地銅匯流排,應依設計圖所示裝置。連接接地銅匯流排之接地纜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79之規定,PVC電線絕緣體顏色為綠色。
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棒及接地測試棒須為銅包鋼棒,直徑19mm,長3m。
2.1.5 避雷系統包含:避雷針、支撐架、引下電纜、動作記錄器、接地極及附屬配件。
(1) 避雷針
避雷針如設計圖所示,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2條中所述之型式構造辦理,條文如下: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12mm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則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25cm以下。
(2) 支撐架
A. 配合避雷針選擇適當管徑鋁合金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柱或廠家建議之支柱作為支架(柱),若使用鋁合金管或其他金屬支架,內、外面須經防蝕處理。
B. 鋁合金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或廠家建議其他之支架其結構強度應能耐風速60m/sec以上之風壓。
C. 其他如拉線、拉線環、基座及基礎螺栓、螺絲等附屬配件均須熱浸鍍鋅防蝕。各配件之強度及安裝方式須符合廠家建議。
(3) 引下導體
A. 引下導體必須能將雷電放電電流限制在導體內,不致使建築物產生側向跳火,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機電、通信、儀器、電腦等精密電子設備之正常運作。
B. 引下導體施工時,其曲率半徑不得小於20cm。
(4) 動作記錄器
動作記錄器須為防水耐候型,每當放電電流在1,500A以上時記錄器即時動作紀錄,安裝時須考慮設於讀取容易之處。
3. 施工
3.1 佈置
接地導線應按圖示及規定之位置及尺度安裝,惟在道路之地面下應埋在地面下最少1.0m。
3.2 開挖回填工作
(1)開挖面之積水或地下水應予控制並清除。
(2)鄰近之建築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3)已建區域之開挖施做接地後,應回復現場環境之原樣。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回填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並予壓實,餘土應清離現場,回填工作完畢後,清潔復舊並保持原始之坡度及高程或設計圖示之高程及坡度。
(4)電力、電信、資訊系統及防靜電接地之開挖回填工作完畢後,應保持原始之坡度及高程或圖示之高程及坡度,如有下沉應予復原。
(5) 除另有規定者外,回填工作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
3.3 接地之安裝
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致開挖之場所。接地導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圖示或需要辦理(以熱銲劑法),每一待接觸之表面,在連結以前應徹底清理乾淨,經檢查並認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接地系統應依圖所示位置施工,惟在道路之地面下應埋在地面下最少1.0m。
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須符合設計圖所示位置。凡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通過混凝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及止水設施。
接地電阻未達到規定值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土壤改良劑。
在適當地方加裝接地測試裝置。
3.4 避雷針裝置
(1) 避雷針支架須牢固於建築物面上,不得歪斜,裝置處不得引起漏水。
(2)避雷針引線不可在中途連接,不得已時須以熱熔接(Cadweld或Thermic Welded)做接續。地線與接地極之接續方法亦同。
(3)屋外接地導線接近地面部分應以PVC管保護,被保護部分地面上為2.5m地下(含測試手孔之進出端)為0.6m。
(4)導線通過建築物基礎及路面時,應加套非金屬導線管保護。
3.5 現場測試
3.5.1 系統完成後,應進行測試並做紀錄以做為竣工驗收文件,以確使其對地電阻值合於設計圖要求。
3.5.2 接地電阻值之測試須於一般乾燥天氣下進行,如遇雨天應於雨後一星期後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接地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接地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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