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51 防爆器材
¶ 1. 16051 防爆器材 V2010.07.01.doc
第16051章 V2.0
防爆器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在規範危險場所防爆器材之產品、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工作所述之防爆器材為適用於危險場所之下列設備:
1.2.1 防爆型開關
1.2.2 防爆構造燈具(白熾燈、高壓水銀燈等)
1.2.3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出線盒
1.2.4 防爆型電動機
1.2.5 配線器具(含燈開關,插座,出線盒)
1.2.6 火警探測器
1.2.7 喇叭
1.2.8 配管配件
1.2.9 端子箱
1.2.10 其他裝置於危險場所內之用電器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376-0 爆炸性環境-第0部:設備之一般規定
(2) CNS 3376-1 爆炸性環境-第1部:耐壓防爆外殼構造〝d〞之設備保護
(3) CNS 337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1部:本質安全〝i〞
(4) CNS 3376-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1部:本質安全〝i〞
(5) CNS 3376-1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7部:安裝於危險區域電機設備之檢查和維護(不包含礦坑用)
(6) CNS 3377 一般用防爆構造白熾燈具
(7) CNS 3423 高壓水銀燈器具之防爆構造
(8) CNS 11779 防爆型電動機
(9) CNS 11780 防爆型開關
1.4.2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4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6 歐洲電氣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1.4.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051章 防爆器材
1.5 定義
本章所述危險場所之定義為:有化學易爆物質、爆發性氣體、蒸氣之場所及有爆發性塵埃之場所。
1.6 資料送審
1.6.1 資料送審應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6.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6.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等。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6.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 檢驗合格證明(須為3年內有效之防爆器材)
(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進口貨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及出廠證明。
(5)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6)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7)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7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防爆器材及其附件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8.2 廠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防止損壞。
1.9 保固
(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危險場所之說明
本章所述之危險場所為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所定義,有爆發性氣體、蒸氣場所及有爆發性塵埃場所。
2.2 製造要求
依據本章第2.1項危險場所之說明及本章第1.2項工作範圍所述防爆器材適用之設備,除各具原設備之功能及用途外,其外殼(Enclosure)構造製造要求說明如下。
2.3 功能
2.3.1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應符合CNS 3376-0之規定。
2.3.2 耐壓防爆構造之器殼為全封閉構造,內部發生爆炸時,能耐其爆壓,且不引起外部可燃性氣體引火及易燃性塵埃爆炸之構造;耐壓防爆構造需符合CNS 3376-1之規定,外殼材質應為鑄鐵、鑄鋁。
2.3.3 增加安全防爆構造應防止正常運轉中發生火花、電弧或過熱之部分,在構造及溫升方面增加其安全度之構造;增加安全防爆構造需符合CNS 3376-7之規定。
2.3.4 本質安全防爆構造之電機具應確認內部及外部配線、迴路、零件及連接等構造,在正常運轉或發生意外時,不致因火花或過熱引燃爆發性氣體,本質安全防爆構造需符合CNS 3376-11之規定。
2.3.5 禁鬆構造應符合CNS 3376-0之規定。
2.4 設備
2.4.1 防爆型開關應符合CNS 11780之規定。
2.4.2 一般用防爆構造白熾燈具應符合CNS 3377之規定。
2.4.3 高壓水銀燈器具之防爆構造應符合CNS 3423之規定。
2.4.4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出線盒應符合CNS 3376-0 之規定。
2.4.5 防爆型電動機應符合CNS 11779之規定。
2.5 工廠品質管理
本防爆器材製造完成後,應依照CNS 3376-0進行試驗,並提供試驗報告予工程司。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防爆構造與出線盒間及防爆構造之出線盒與外部導線等之連接應分別符合CNS 3376-0之規定辦理。
3.1.2 本防爆器材之施工須符合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98~310條及第313~318條之規定辦理。
3.1.3 危險場所施工須注意導電地坪及靜電消除設施之位置(如導電門把手等)防止靜電火花產生。
3.1.4 防爆器材之接地應符合本規範第16061章「接地」之相關規定。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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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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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 |
構造試驗 |
CNS 3376-0 |
應依據設計圖示防爆構造種類及CNS 3376-0 之規定選擇檢驗項目並應符合其相關要求。 |
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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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強度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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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發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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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壓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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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點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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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昇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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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點火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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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電壓試驗 |
3.3 現場品質管理
施工檢查應符合CNS 3376-17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防爆器材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防爆器材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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