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
¶ 1.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 V2010.07.01.doc
第16010章 V2.0
基本電機規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機設備之一般要求及相關材料之詳細設計、供料、安裝、測試、權責和維護基本規則。使電機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規則適用所有電機裝置設備:
1.2.1 變電站
1.2.2 高低壓配電
1.2.3 一般照明及緊急照明
1.2.4 接地及避雷
1.2.5 火災警報及廣播系統
1.2.6 不斷電UPS系統
1.2.7 電話管線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930 交流電磁開關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5)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6)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5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4.6 英國國家標準協會(BSI)
1.4.7 國際電子技術委員會(IEC)
1.4.8 美國電子與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4.9 美國國家電氣規則(NEC)
1.4.10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1 國際電氣安全法規(NESC)
1.4.1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1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1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4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等。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之施工製造圖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 檢驗合格證明
(4)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5) 若設計圖說規定產品應持有國際公認之UL或FM之標誌者,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6)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及本章相關章節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搬運所有設備時應妥善作業,防止其內部元件遭受損傷、破壞,發現有缺陷應立即更換新品,不可裝置損壞的設備。
1.7.2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乾燥的場所,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蒸汽、水汽、施工碎片及天然災害的損傷,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製造廠之說明辦理。
1.7.3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則必需提供輔助的電熱器,或將此設備存放在加熱設施運轉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廠商所供應裝設之設備,除各章另有規定外,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運作: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C (屋內)
0∼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9.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設備及系統應包含全部設備之組件、附件及互相之系統聯繫,以使整個系統能依設計說之規定運作。所有機構之全部組件均可承受在製造、安裝,及在斷續或長期運轉中所可能發生之應力。
2.1.2 所供應之設備及附屬裝置應以同一製造廠商供應為原則。
2.1.3 銘牌:每一設備組件應有一永久性、抗蝕之銘牌,牌上應標示製造廠廠名、地址、系列號碼及設備之額定。每一銘牌應於目視檢查時清晰可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機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機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細節部分仍須參考並配合建築、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廠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預埋及施工。
3.1.2 協調配合
應將設備安裝、接線、保養所需之空間及配合工作,與其他廠商或其他契約協調,以完成所有電氣設備安裝及保養所需之措施、維修空間、以及施工用臨時用電設施。
3.1.3 各工程間之介面及工作範圍應符合各設計圖說之規定,並確保各系統均能成功的運轉,以達到滿意的操作性能。在任何工作階段,其介面工作應和有關的廠商討論,並獲得工程司之核可,若有不明確之處,應由工程司做成最後之裁示。
3.1.4 施工前,凡負載與設計圖說或規範有不同者,廠商應負責核對,確認及重新計算所有系統、設備及裝置。如需變更,廠商應重新訂正所有有關之圖說及文件,並依規定與其他廠商所做之任何變更進行協調。
3.1.5 電力供應:廠商不得拒絕為本契約設計圖內未顯示,但係其他契約圖說中所需及所示之設備及燈具設置電源。
3.1.6 廠商須負責辦理電力、電話及無線電話使用許可所需之審查事宜。
3.1.7 設計圖中未標示之分岐管、彎頭、彎管、接線盒或其他必需之配件等,廠商必需配合提供。
3.1.8 電機設備之每一部分及所有儀表,無論是裝在設備上搬運或分件運送,均應以防銹之金屬標籤以鋼絲或螺絲確實繫牢以作標示。所有拆下之個別組件須定出對應編號以便於現場安裝時不致發生錯誤。
3.2 安裝
3.2.1 供電設備之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NFPA 70、NEC、ANSI C2等相關規定。
3.2.2 電機設備應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有關章節及製造廠之說明進行安裝及測試。
3.2.3 設備檢查:電機設備應依NEMA規定檢查。
3.2.4 電機系統之標示
(1) 所有電機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及英文。
(2) 配電系統設備
提供刻字不銹鋼銘牌應為白底黑字,(白底紅字則使用於緊急系統),在所有配電系統設備上,至少包括配電盤、分電盤及系統控制盤。銘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編號及電機特性。文字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一般字體為3cm高。
(3) 電纜/導線的標示
每一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人手孔、接線箱等需維修處,以標誌牌或標籤標示。標示內容須符合設計圖說所列的編號。
(4) 操作之標示
A. 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機操作設備,均需有警告標誌,其文字必須清楚,且有足夠的尺度,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B. 廠商必須於電機設備提供印有適當訊息的塑膠板標籤,以提供操作及維護上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2.5 設備之電機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機設備應依規定接地。
3.2.6 銲接:銲接應依本規範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之相關規定辦理。
3.2.7 控制盤
(1) 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並應以預埋螺栓固定。盤體應與建築物平行與垂直。
(2) 控制盤應小心處理,以免靈敏儀表、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壞及污染。
(3) 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裝妥後先行檢查,再予測試。
3.2.8 阻火材料:穿過防火區劃之樓地板及牆壁、天花板、隔牆之導管、電纜架及匯流排系統應加裝阻火材料隔絕之,密封材料應有相同防火等級並不得放出有毒及有腐蝕性之煙霧。
3.3 施工方法
3.3.1 一般要求(可及性)
(1) 拉線盒、匯流排、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凡需要檢查、拆除或換裝者,應設在構造物完成後可及且方便作業之場所。
(2) 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於安置拉線盒及其他項目之地點裝設檢修門,並須配合牆面、天花板或地板之結構。配合維修需要應裝設檢修門、檢修口,除另有規定外,最少應為460×460mm。
3.3.2 挖方及回填
(1) 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本規範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之相關規定。
(2) 廠商應執行電氣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挖方及回填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3) 所有挖方及填方處不得積水,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並以設計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4) 管溝應依設計圖所示位置開挖,且其開挖深度及寬度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溝應平整不得成坑,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每30m不得小於75mm。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5) 回填後,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3.3.3 基礎及支撐
(1) 所有設備、導管、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設計圖說要求施作。基礎、電動機及配電盤基礎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強度除管路部分為140 kgf/cm2 外,其餘均為210kgf/cm2。
(2) 所有鋼架及水泥基礎應備有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不適於壁裝之起動器、控制盤、分電箱等項目,應有鋼架支撐,所有鋼架均應以熱浸鍍鋅防銹處理。設備應以銲接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或以螺栓預埋固定於混凝土中。
(3) 所有電機設備之安裝板背板,均應使用設計圖示之鍍鋅鋼板。凡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有積油、水氣或類似況污染之可能者,應與牆面保持25mm以上之距離離開牆面或其他防積油、水氣之方法。
(4) 離銲接處50mm範圍以內之油漆、防火被覆及鍍鋅均應清除。銲接以後所需之表面處理,被覆塗敷及養護,應經工程司核可,並應依被覆產品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施作。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銲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工程司核可。
(5) 導管、電纜架、匯流排、盤箱及設備需使用“U”型槽鐵或錨碇螺栓,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3.3.4 配線:
(1) 設備之配線應包含設計圖說所示在箱體內之全部接線。
(2) 設備之內部接線應全在製造廠內接妥,接通所有構成該設備之裝置及設施,而所有應與外界接通之端線應接到位置適當之端子板上。至少須有20%之備用端子,此備用之端子應約略成比例分配於每一或每一群端線板。
(3) 所有配線,自端子至端子應為完整連續不可有接頭,如需拆開裝運,此等配線應接在端子板上,儘量減少在現場連接工作。
(4) 線路應予完全接線,裝置之每一接點均須接於端子板,包含備用接點在內,使所有對外之接線均由端子板開始。
(5) 內部接線應在每一線之兩端依製造商圖上之編號做永久性之標記。
(6) 可撓性特佳軟線應設在有門鉸鏈等處,使電線可活動之場所,及使用於電纜跨越門緣之急轉角場合。
(7) 接線端頭應配至規定之端子板上,此端子板並有平頭式螺絲及可作刻記之活動式標示板,端線板之標示須與接線圖上所示之標記一致。標示板上應有足夠空間供外部配線編號使用。
(8) 凡有控制線成束之場合應無急迫之轉彎,並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加以支撐。
(9) 低壓動力線、低壓控制及儀表、以及低壓信號及儀表線路之端點應予分隔並獨立。所有交流及直流電路應儘可能予以隔離及獨立。
(10) 每一電動機驅動之機械裝置應以設計圖所示方式供應電力,廠商須核對並確認。控制電源為110V交流、60Hz。下列不同電壓範圍之設備應各有獨立之接線盒:
A. 300V以下。
B. 301〜600V。
C. 600V以上。
(11) 在箱體內之配線及組件應做適當之安排,以使儀表或裝置可拆出保養,而不致影響其配線。配線不可跨過儀表前後方、接線盒或其他裝置,以免影響其蓋子之開啟,甚至無法處理到其導線、端子裝置或儀表。
(12) 在設備箱體內之照明及插座電路須採獨立之管槽配線。
(13) 比流器及比壓器之二次電路應完全且獨立。比流器之配線須經由端子板經試驗端子至儀表、電表或電驛。每一比流器應使用各自之試驗端子,以供其短路及接地。
3.3.5 末端處理
(1) 端子板
控制及儀表配線末端處理,5.5mm2電線及更小者,及其電源線之末端處理,均應使用固定式端子台。
(2) 裝置之末端處理
A.以熱偶連接之儀表或同軸電路應不接於端子板而直接接入規定裝置插座內。
B.控制開關、儀表、繼電器及所有其他儀表應使用螺絲型接頭或快速接頭。
C.裝置上之電源接線應使用螺絲型接頭或扁狀接頭,其銅表面須經處理並附鎖墊圈,螺帽及螺栓。38mm2以上導線之扁狀接頭應至少在25.4mm中心距內有2個10mm螺栓。
3.3.6 導線之端子
(1) 所有控制、動力導線及儀表之末端處理,除熱偶、同軸端子或經工程司核可之壓力管形接頭用於部分裝置者外,均應使用銅製壓縐式端子。
(2) 供低位準信號之控制及儀表配線所用之1.31〜0.32mm2導線其末端處理應使用環舌或鎖叉式絕緣端子。端子頭使用高導電率之電鍍鍚。
(3) 電力端子須選用適合於所用導線之材料。不同金屬之導線不可混在同一端子。電力端子在末端應選密封式端子以消除濕氣。高強度及高抗蝕性非鐵螺栓、平墊圈及鎖墊圈應用以將電纜接頭片牢固於接觸面上。螺栓應依規定加扭矩。
(4) 絕緣電纜之末端處理應加絕緣,其絕緣特性應大於電纜本身之絕緣特性。
3.3.7 箱體: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鋼質箱體以防人員意外碰到電氣裝置及設備。每一自立式的箱體應有4個吊耳及一組地板基座。此地板基座應可固定於混凝土地板上。此箱體之設計須使電纜或電管可從底部或頂部進入,所有箱體均須有門鎖。
3.3.8 預留套管:
(1) 牆壁套管:外壁套管應與牆壁之兩面相齊,套管之大小應足可做填隙作業,並應保持水密。
(2) 地板套管:通過地板之導管應使用鍍鋅鋼管做套管,並用阻火材料填塞,其防火等級最低應與其所通之地板之防火等級相等。套管應高出完工地面25mm。
3.3.9 預留孔:電氣導管、匯流排等之預留孔,其上下兩方應以鍍鋅鋼板加蓋,而中間之空間應填以阻火材料並固定之。
3.3.10 警示標誌
(1) 諸如:電氣室、變電室、主變電室、發電機室等管制區域應設警告標誌。
(2) 警告標誌應設在每一設備場所之明顯地點。
(3) 標誌牌四邊應為圓角,邊緣光滑。警告牌應固定在設備室內清晰可見之處,在製作以前,廠商應繪製詳圖送工程司認可。
3.3.11 地板電線槽系統
(1) 提供有所需之電線槽、接線盒、連結器、支撐、轉接頭、出線盒配件、標記帽蓋及箱體以構成一完整之安裝。
(2) 每一線盒均可調整以使其位置得配合電線槽,並使其頂部配合完工之地板表面。應依設計圖示位置提供地磚支持裝置或地毯突緣。接線盒應於需要場合加設隔間。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管應以金屬製成。
(4) 所有電線槽應依設計圖示方式安裝,並保持出線口均勻佈置。所有電線槽均應準確定線及測定水平使嵌入物頂面與其相齊、標準高度低於完工地板面25mm。在混凝土澆置時電線槽藉可調整之支撐物固定,按規定取間距。所有電線槽,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為埋入式。
(5) 電線槽應以不大於製造廠建議之間隔設定支持之位置,以可調整之鞍座固定電線槽位置,並保持正確高程及準線。電線槽兩端應以堵塞用之附件加帽蓋住。各電線槽間之接頭應使用雙接頭確實固定於電線槽上,以維持連續之接地。
3.3.12 接線盒
(1) 接線盒應有焊在箱上之接地端子。盒蓋應視需要以螺釘及墊襯鎖固,裝置在潮濕或有雨水環境下之出線盒,應採用防水式。
(2) 接線盒用於直線場所,其長度至少須為最大管徑之8倍,用於轉彎場所,接線盒兩邊進出導線管,其管口距離至少須為其中最大管徑之6倍。
(3) 附件:每一接線盒應有足夠之線夾、隔架等,使電纜得以固定整齊有序,易於辦識,任何電纜超過760mm以上之長度均須予以支撐。
3.3.13 現場電動機啟動開關(無熔線斷路器及電磁啟動開關組合)
(1) 除設計圖說另規定外,電磁啟動開關組合應符合CNS 2930之規定。
(2) 應提供熱動元件過載保護裝置,熱動過載電驛選定應符合電動機額定電流。
(3) 每一啟動開關應有控制變壓器,其容量應為製造廠標準容量。
(4) 啟動開關容量大於135安培應加設控制電驛。
(5) 每一電動機啟動開關應有不少於2個常開及2個常閉之備用輔助接點。
(6) 每一電動機應有一紅色〝運轉〞燈及一綠色〝停止〞燈。
3.3.14 電機設備之防振
(1) 電機設備裝置應設適當防振功能之防振裝置。
(2) 變壓器:變壓器應裝在合成橡膠(Neoprene)隔絕墊上。靜態變形應少於1.27mm。墊片之大小應使荷重保持在彈性限度以內。
(3) 緊急發電機及電動機:需依設計圖示設置適用之防振設施。
3.3.15 導線管中電纜之安裝
(1) 導線管中之導線應從一端到另一端均為連續者,不得中間接續。
(2) 導線管中照明及插座之配線,需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3) 自捲軸放出電纜時應避免使電纜發生扭結、不當之拉力,或纜心受損,全部外表應保持完整,不受擦傷或磨損。
(4) 對電纜之最大拉力,即導線裝以拉眼或籃形抓手時,不得超過製造廠之建議值。
3.3.16 電纜架之電纜安裝
(1) 安裝方法應依 NFPA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製造廠之說明書施作。
(2) 電纜在纜架中的路徑應依廠商所完成之電纜佈設表施工。
(3) 在電纜架中電纜的安培數及間距應符合NFPA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4) 所有轉彎場合應使用滾筒以減低其拉應力。
(5) 纜架蓋應於電纜安裝及檢查完畢後即行安置。
(6) 電纜在儲存、搬運及安裝時應小心保護,不受損害。
(7) 電纜垂直方向佈置時應固定於架上,固定點之距離應不超過1.8m。
(8) 水平佈置時,架上電纜之固定點間距應不超過3m。
3.3.17 安裝電纜架
(1) 安裝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製造廠說明書之規定施作。
(2) 電纜架支撐之設計及製造應使用鋼或鐵料,能確實承受設備運轉所造成之結構體振動及電纜佈設時之各種應力。各支撐應按設計圖示製作。應採用地震加強支撐。
(3) 通過構造物伸縮縫之電纜架應設伸縮接頭,支撐配件之製作應可使電纜架在結構伸縮縫處自由移動。
(4) 吊架之設計應於承擔荷重時可再調整。
(5) 電纜及匯流排、電纜架穿過牆或地板時,應裝設阻火材料。阻火材料應與設計圖示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相同。阻火材料應考慮易於增設電纜或拆除、檢視。所選用材料施工前應送工程司審查核可,所有變電站、電氣室地板、主控室、電腦房之穿牆電纜應以防火材料防火。
(6) 電纜架系統應與附近之各項設施及設備協調以避免互相干擾,纜架之位置不可設置在不能維修之區域或在照明燈具之下。
(7) 電纜架與箱盤連接時,必須使用箱盤固定片。
(8) 支撐之隔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架支撐之隔距應小於2.0m。
(9) 電纜架支撐
A. 應以膨脹螺栓固定或焊接方式安裝於混凝土結構物之膨脹螺栓或預埋件。膨脹螺栓應裝在經工程司核可方法鑽製之圓孔內。
B.鋼構件上的固定裝置,應使用焊接之螺栓或工程司核可之方式。
(10) 吊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架係為二支以上之吊桿者,吊桿之直徑應不小於12mm;吊架橫桿應使用特殊之鋼質箱形槽鐵帶彈簧式螺帽。
(11) 接地:須沿架放置一條截面積38mm2之導線為接地線,每段電纜架應與導線搭接保持電氣相通,再由導線引接至接地系統。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測試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程序及人員執行,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械,除一些特殊設備(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外,均應由廠商提供。
A. 精確度: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工程司檢測並核可。
B. 檢查表: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控制裝置、電驛及儀表或儀器,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之正確運作。
(2) 設備經檢查、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應做現場測試。該測試證明該設備之功能應符合設計圖說之全部要求,並須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A. 連續性測試。
B. 絕緣測試。
C. 控制、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3) 授權之檢驗
當電機工程竣工時,廠商應請一具有技師執照及為電力公司所核可之檢驗公司,由合格人員進行檢驗,檢驗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進行,檢驗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A. 所有高壓以上設備及電纜。
B. 所有連接單元變電站至配電盤之低壓設備之電纜。
C. 所有電動機控制中心。
D. 保護設備之測試。
(4) 高壓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高壓斷路器(含電力熔絲)等,廠商均需提送測試報告及進口證明單、裝船單,於申請用電前經台電核可。
3.4.2 工場及廠內試驗
(1) 設備應依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2) 型式試驗除另有規定外,如設備係標準產品,則製造廠可以以同等級之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型式試驗數據可代替規定的試驗,惟須先經核可。
3.5 維護保養
廠商應於每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後開始維修整個系統,維修期為每一期工程驗收後契約約定時間內,維修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
3.5.1 定期檢查及維修
廠商應於竣工後提交維修計畫送工程司核准,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定期檢查及維修之頻率,每次檢查及維修項目,含清潔、上油、損壞零件之更換等。
3.5.2 所有的維修工程應由廠商之適任及受過訓練的人員擔任,在維修期間應有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
3.5.3 臨時性事故之維修工作應隨時出動處理。
3.5.4 在維修階段,如有任何零配件損壞故障應由廠商自費予以修護。
3.6 現場品質管理
須提供合格的技術人員指導現場安裝、調整、最後連接及系統測試的服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16010 16010- PAGE 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