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26 聚乙烯管|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1522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75(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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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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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5226章 V2.0
聚乙烯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適用於污水廠內化學用、試驗室排水、自來水及回收用水之聚乙烯(PE)塑膠管材質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直管管件
1.2.2 管件
1.2.3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56 自來水用聚乙烯塑膠管
(2) CNS 2459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4.4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5226章 聚乙烯管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1.6 品質保證
1.6.1 管材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壓力等級
1.6.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產品應檢具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管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7.2 管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7.3 管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管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7.4 管材應妥加包紮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應加以不易破裂之防塵措施封住,以防污染。裝運時廠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1.7.5 應依據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儲存及處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8.2 訂購管、管件及配件材料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寸並繪製管路施工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以聚乙烯或同等以上品質者為主體,且不得使用回收材料。
2.1.2 得加入必要之抗氧化劑,抗紫外線劑且應完全均勻混合於主體內,並均以不致使水質產生不良影響者為限,以擠壓法成型之。
2.1.3 添加前項之藥劑或顏料以不致對水質產生不良影響者為限。
2.2 製造要求
於管之外側以不易消失之方法,每隔1m標示化學工業或一般用之大文字或代號、標稱管徑、製造商或代號、製造日期或批號。
可使用國產品或進口品產品,產品須符合CNS其中之一項標準。
2.2.1 參考尺寸
-
-
標準管徑(mm)
尺寸
長度(m)
外徑(mm)
厚度(mm)
使用壓力
10kgf/cm2
20
27
3.0
5m以上
25
34
3.5
50
60
5.5
75
89
8.1
100
114
10.4
150
165
15.3
200
216
19.5
250
267
24.3
300
318
28.9
-
2.2.2 規格
(1) 尺度及許可差:依CNS 2456之相關規定。
(2) 顏色︰黑色系。
(3) 密度︰0.94g/cm3以上。
(4) 外觀︰管內壁內外及截面之組織及顏色應均勻,表面應光滑,無凹凸不良現象,不得有斑點、條痕、傷痕、揉皺等缺陷,與管之垂直斷面應呈正圓形。
(5) 偏圓率︰管平均外徑50mm以下者為3.0%以下,管平均外徑63mm以上者為2.5%以下。
(6) 抗拉降伏強度︰19.6MPa(200kgf/cm2)以上。
(7) 加熱復原性︰長度變化率在3%以內。
(8) 耐水壓︰試驗後不漏水,不破裂,不變形。
(9) 耐候性︰斷裂點伸長率在350%以上。
(10) 灰分︰1.00%以下。
(11)浸漬試驗︰浸漬於試驗液後之重量變化依下表之規定。
(12)溶出性:
A.濁度:0.5度以下。
B.色度:1.0度以下。
C.過錳酸鉀消耗量:2.0mg/L以下。
D.餘氯減量:0.7mg/L以下。
E.臭氣及異味:無異常。
F.鉛含量:0.008mg/L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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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 驗
重 量 變 化(mg/cm2)
10%氯化鈉溶液
±0.05
30%硫酸
±0.05
40%硝酸
±0.10
40%氫氧化鈉溶液
±0.05
95%乙醇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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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廠內試驗
依照 CNS 2456標準檢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管端須整孔並去除毛頭。
3.1.2 組合前先去除管內外之雜物。
3.1.3 準備管線與設備連接用之凸緣及管套節。
3.2 施工期間之防護措施
在整個管路施工期間以及每日工作結束時,須對所有管路開口予以覆蓋及適當防護,以預防濕氣、髒物或其他污物進入管路。
3.3 管線之組合製造
3.3.1 一般要求
(1) 管子切割須使用鋼鋸截鋸,斷口應用銼刀銼平,避免損傷管子。
(2) 在廠組合製造完成之管線,運往工地前,應按規範予以清洗,清洗後管端應用適當材料予以臨時封蓋,不得拆除。
3.3.2 接管
管與管之間可採用PE鎖緊式接頭、熱熔接或套銲式接合方式。
(1) PE管接合採熱熔接方式,其原理依PE特性將兩接觸面加熱至一定的熔接溫度200~260℃再將接觸面加壓完成接合,冷卻後兩者即接合為一體。
(2) 套銲式接合法以熱熔相同原理,接合步驟如下︰
A. 將適當之銲頭裝置於套銲機上,插電加熱至200~260℃。
B. 將欲接合的管及另件套(插)入銲頭,施加壓力使其達一定深度。
C. 迅速移去加熱器,將欲接合之兩端加壓接合。
3.4 管線之安裝
3.4.1 一般規定
(1) 設計圖所示之管線配置位置,並非絕對遵循之路線,廠商應在施工前,充分了解工地情況以及與其他工程間之關係,對有衝突之處,應與有關人員協調作適當之調整,並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提送施工詳圖,經工程司核准後施工。如因疏忽及缺乏協調而蒙受損失,應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要求追加工程價款或補償。
(2) 管線應盡可能採直線配置,避免不必要之偏位或交錯以及凹陷及造成氣囊。管線排列應與樑柱及地坪面保持平行,以及適當之斜度,傾向洩水或排氣位置,預留空間以便安裝保溫材料,並考慮閥及管配件之檢修通路。如閥及管配件安裝於未露明處所,須預留檢修門(孔),其大小應符合規定。
(3) 安裝管線須能允許膨脹或收縮,無應力作用於管子、接頭或所連接之設備上。冷(熱)水管、蒸汽及冷凝回水管等,不論圖示有無說明,其直線長度超過30m時,應設置伸縮環或膨脹接頭。並按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規定提送施工詳圖,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施工。
(4) 不論圖說有無說明,所有水管,應於必要高點裝設排氣閥,低點裝設洩水閥。
(5) 所有與機器設備相連接之管子,或管線日後有拆卸保養顧慮處,應採用管套節或凸緣連接,不同材質之金屬管,使用隔電管套節。
(6) 管線穿越牆面或地板者應按設置套管。
(7) 主管進入建築設施內部前,以及各歧管之起點,應設置隔離閥,以利日後維修,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8) 若水管下方有配電盤、變壓器、馬達起動器或其他電氣電子設施,須設置一不銹鋼滴水盤於水管下方,滴水盤須設一排水口及必要之排水管,將水排至指定位置。
(9) 改變管路方向,必須使用標準管件,不允許使用管子互相切角插接或交接,去代替肘管及T型管。
(10) 所有管線須有良好的支撐,並應考慮設備的振動、流體溫度及壓力。
3.5 測試
3.5.1 現場試驗
安裝完成後須依本工程規範書相關規定進行現場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應依契約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應依契約規定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5226 15226-7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