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22 加藥用塑膠管及管件
¶ 1. 15222 加藥用塑膠管及管件 V2010.07.01.doc
第15222章V1.0
加藥用塑膠管及管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適用於加藥管線輸送液體為主要用途之塑膠直管及管件材質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直管管件
1.2.2 管件
1.2.3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5222章 加藥用塑膠管及管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1.6 品質保證
1.6.1 管材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壓力等級
1.6.2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外(內)標準,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應依據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儲存及處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8.2 訂購管、管件及配件材料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寸並繪製管路施工圖。
2. 產品
2.1 材料
塑膠管及管件應為適合於輸送藥液用之Sch.80之PVC管或10kgf/cm2之ABS管。
2.2 構造
塑膠直管及管件可為螺紋接頭或溶劑接合接頭(Solvent Weld),但管線須與有突緣接頭之閥類、管線或設備連接時,管線應配合加接突緣接頭。
2.3 廠內試驗
2.3.1 試驗壓力:10kgf/cm2。
2.3.2 試驗時間:達到試驗壓力後至少5分鐘。
2.3.3 製造廠商提出符合上述試驗壓力及試壓時間之證明文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管端須整孔並去除毛頭。
3.1.2 組合前先去除管內外之銹皮及雜物。
3.1.3 準備管線與設備連接用之凸緣及管套節。
3.2 施工期間之防護措施
在整個管路施工期間以及每日工作結束時,須對所有管路開口予以覆蓋及適當防護,以預防髒物或其他污物進入管路。
3.3 管線之組合製造
3.3.1 一般要求
(1) 管線之組合製造應考慮以儘量減少現場銲接為原則。
(2) 銲於管上之吊環,裝保溫材料用之鞍,應使用與管子相同之材料。
(3) 管子切割須使用鋼鋸截鋸,斷口應用銼刀銼平,避免損傷管子。
(4) 在廠組合製造完成之管線,運往工地前應按規範予以清洗,清洗後管端應用厚金屬板予以點銲封蓋,在未作最後銲接時不得拆除。
3.3.2 ABS及PVC管之接合
(1) 將管子端部以砂紙磨平,如端點有油脂用丙酮或氯乙烯拭淨。
(2) 塗以接合溶劑,插入套接管件,稍待硬固即可。
(3) 但管線須與有突緣接頭之閥類、管線或設備連接時,管線應配合加接突緣接頭。
3.4 管線之安裝
3.4.1 一般規定
(1) 設計圖所示之管線配置位置,並非絕對遵循之路線,廠商應在施工前,充分了解工地情況以及與其他工程間之關係,對有衝突之處,應與有關人員協調作適當之調整,並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提送施工詳圖,經工程司核准後施工。如因疏忽及缺乏協調而蒙受損失,應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要求追加工程價款或補償。
(2) 管線應盡可能採直線配置,避免不必要之偏位或交錯,以及凹陷及造成氣囊。管線排列應與樑柱及地坪面保持平行,以及適當之斜度,傾向洩水或排氣位置,預留空間以便安裝保溫材料,並考慮閥及管配件之檢修通路。如閥及管配件安裝於未露明處所,須預留檢修門(孔),其大小應符合規定。
(3) 安裝管線須能允許膨脹或收縮,無應力作用於管子、接頭或所連接之設備上。
(4) 所有與機器設備相連接之管子,或管線日後有拆卸保養顧慮處,應採用管套節或凸緣連接。
(5) 管線穿越牆面或地板者應按設置套管。
(6) 主管進入建築設施內部前,以及各歧管之起點,應設置隔離閥,以利日後維修,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7) 所有管線須有良好的支撐,並應考慮設備的振動、流體溫度及壓力。
3.5 測試
3.5.1 現場試驗
安裝完成後須依本工程規範書相關規定進行現場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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