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51 污水管路系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1515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69(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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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5151章 V2.0
污水管路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提供建築物、構造物所需之衛生排水及通氣系統,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衛生排水管線配置
1.2.2 存水彎、清潔口、通氣管
1.2.3 截留器、分離器
1.2.4 衛生器具
1.2.5 管線試驗
1.2.6 適用於建築物之衛生、排水及通氣系統及設備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9910章--油漆
1.3.6 第15105章--管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C 2958 衛生設備用鑄鐵管及管件
(3) CNS 6224 聚氯乙烯黏著劑
(4) CNS 9329 管系識別
(5) CNS 13474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6) CNS 14345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564
(2) ASTM D2235
1.4.3 美國鑄鐵管協會(CISPI)
(1) CISPI 301
1.4.4 內政部營建署
(1) 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篇
1.4.5 台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1.4.6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7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其他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
1.4.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5151章 污水管路系統
1.5 系統設計
污水管路系統配置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編」、「台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資料送審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6.2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施工檢討資料。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6.3 施工製造圖
(1) 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等。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6.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 檢驗合格證明
(4)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5)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6.5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6.6 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
1.7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8 運輸、儲存及處理
1.8.1 所有運送的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小心搬運,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尺度、種類、組件編號及型式。
1.8.2 廠商應將材料、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負責管理。
1.9 現場環境
1.9.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9.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9.3 溫度:0~40℃ (屋內)
0~50℃ (屋外)
1.10 保固
1.10.1 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10.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管之材料(參考本規範第15105章「管材」之規定)
2.1.1 污水管
2.1.2 廢水管
2.1.3 雨水管
2.1.4 通氣管
2.1.5 特殊廢水管
2.1.6 排水管
2.2 材料
2.2.1 管材
污水管路系統使用之管材種類及尺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各類管材常用之等級標準列述如下,同一配管系統不得混雜使用不同等級之管材。
(1) 衛生排水用承插式鑄鐵管
A. 鑄鐵管:應符合CNS 2958 之規定。
B. 管配件:鑄鐵
C. 接頭:承口及插口,CISPI HSN壓接式之ASTM C564合成橡膠墊片青鉛麻絲。
(2) 衛生排水用套接式鑄鐵管
A. 鑄鐵管:應符合CISPI 301,套接式,實用級。
B. 管配件:鑄鐵。
C. 接頭:合成橡膠墊片及不銹鋼管夾與護板組件、機械開槽式管接頭。
(3) 衛生排水用ABS管
A. ABS管:應符合CNS 13474 之規定。
B. 管配件:ABS。
C. 接頭:ABS專用接合溶劑應符合ASTM D2235之規定。
(4) 衛生排水用PVC管
A. PVC管:用於重力排水用PVC管應符合CNS 1298 之規定;用於壓力排水用PVC管應符合CNS 14345 之規定。
B. 管配件:PVC。
C. 接頭:黏著劑接合應符合CNS 6224 之規定。
2.2.2 特殊廢水排水管
(1) 化學實驗室廢水含有酸(鹼)性及重金屬者,應採用有抗酸(鹼)性之材料。
(2) 放射線污染之污(廢)水排水管材,同一般污(廢)水排水管,唯需外包鉛皮保護層,以止放射線外洩,包裹之厚度則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傳染病毒污(廢)水排水管材,同一般污(廢)水排水管,惟加溫消毒部分應採用金屬管。
2.2.3 接管管件及墊料
(1) 管套節(Union)
標稱管徑小於50mm使用螺紋接口之閥等連接,或日後須拆卸保養之處,均應使用管套節,管套節應按設計圖說規定使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A. 展性鑄鐵管套節:鋼管用,工作壓力為8.8kgf/cm2(125 PSI)及以下者,使用10 kgf/cm2級,工作壓力為8.8kgf/cm2(125 PSI)以上者,使用17.5kgf/cm2(250 PSI)級。
B.隔電管套節(Dielectric Union):使用於不同金屬管(如銅管與鋼管)之連接,以防止因電位差異而產生腐蝕,一端為鍍鋅或電鍍螺紋端口,另端為銅銲端口,附不滲水隔離層。
(2) 凸緣(Flanges)
標稱管徑小於65mm,或日後須拆卸保養之處,均應使用凸緣,凸緣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使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A. 銲接管:鋼質銲頸凸緣,工作壓力為8.8kgf/cm2(125 PSI)及以下者,使用10kgf/cm2(150 PSI)級,工作壓力為8.8kgf/cm2(125 PSI)以上者,使用20kgf/cm2(300 PSI)級。
B. 螺紋管:使用於螺紋接口管線及鐵管之凸緣及凸緣管件,其材質應為鑄鐵,標準型、超重型。
C. 隔電凸緣:為防止電蝕,不同金屬連接時須藉由非導電材料之隔離,使不同金屬間完全地絕緣。
(3) 密合墊料(Gasket)
A. 一般規定
a. 所使用之密合墊須適合系統之壓力溫度及使用場合,且其安裝須依照製造廠之建議為之。
b. 以凸緣連接兩種不同材質時,凸緣間須裝用絕緣質密合墊,套管及墊圈以及相對的螺帽螺栓等。
B. 橡皮密合墊
a. 250mm及以下各型管子使用紅色橡皮滿面襯墊者,厚1.5mm。
b. 300mm及以上各型管子使用紅色橡皮滿面襯墊者,厚3mm。
2.2.4 同一類產品應採用同一廠牌為原則。
2.3 衛生排水專用裝置之材料
2.3.1 地板落水
(1) FD-1型:適用於樓地板面排水可裝設存水彎之場所,鑄銅本體,鍍鉻濾柵。
(2) FD-2型:適用於地面排水及無法附裝存水彎之處所,同FD-1,但內藏有沉物桶及濾柵或同功能裝置,具水封功能。
(3) FD-3型:本體為內塗防酸搪瓷或壓克力漆或同等防護漆之鑄鐵或重級鍍鉻鑄鐵蓋,直徑或寬150mm以上,內設圓帽形過濾罩,或沉渣收集籃或同功能裝置。
(4) FD-4型:地面間接排水,鑄鐵本體,重型鉻鑄鐵或鑄銅蓋,附裝漏斗,內附圓帽形過濾罩或沉渣收集籃或同功能裝置。
(5) FD-5型:間接排水,鑄鐵本體間接落水斗,內塗防酸搪瓷或壓克力漆或同等防護漆,過濾裝置及存水彎。
(6) FD-6型:屋外排水,鑄鐵或鑄銅本體,高帽型過濾罩,外套不銹鋼網。
(7) FD-7型:適用於坡道水流匯集水溝落水,鑄鐵製本體,塗漆或鍍鋅,寬300mm以上,重級格柵,端板附墊片,附有過濾罩。
2.3.2 裝設地面排水口、清潔口等所使用之材質、型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2.3.3 存水彎
所有設備,除本身附有存水彎外,其排水排入污(廢)水排水系統前,均應設置存水彎,其材質及尺度與所屬管系相同。
2.3.4 反流制水閥
排水管連接至戶外排水溝或排水系統,若有倒灌之虞者,應在末端設置反流制水閥,以防倒灌,惟排入人孔者可免設。閥體及製擺動式整體碟式閥門之材質應符合設計圖所示,並附清潔口。
2.3.5 油脂截留器
(1) 構造及裝置型式依設計圖說所示,附錨碇凸緣多堰式隔板組合,連體深水封彎,可拆裝水流控制器,及止滑環氧樹脂塗敷鐵蓋附墊圈,凹入以便舖設面磚,固定把手,及酵素注入孔。
(2) 具備依設計圖說所規定之油脂容量。
(3) 容量公式計算
Q=nq/tk(公升/時)V=Q/6(公升/時)
n=每次用餐人數
t=每次用餐廚房污水持續出流時間(小時/次)
Q=總容量
q=每餐次每人產生之污水量(公升/人、次)
k=安全係數
V=有效容量
(依餐廳類型不同,每餐次產生污水量應實際測量為準)
(4) 新設立餐廳無實際用水量以下列水量按為標準
-
餐廳類別
每人每餐用水量
回轉率(次)
人數/㎡(人)
觀光飯店
120-70
3
0.5
中小型餐廳
50-30
5
0.5
西式速食
33-13
8
0.5
便當中心
100-25
-
-
機關團體餐廳
100-150
-
-
(5) 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至少需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兩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有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A. 各室有效水深皆須大於30cm。
B. 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C. 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方向之夾角應為45至60度。
D. 除油室之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之六分之一以上者(即滯留處理時間為10分鐘以上)。
E. 每分鐘之尖峰流量,若超過平均流量三倍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0分鐘者,有效容積應增為上述值之1.2〜1.5倍。
F. 流出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在水面至有效水深三分之一處之位置。
G. 出流管口徑應大於進流管。
H. 槽體應由耐蝕材質構成。
I. 污水進口應設置欄渣籃設施,防止殘渣進入油脂截留器。
J.油脂截留器應為及時清除者,並得設置自動清除系統。
2.3.6 沉積物截留器
構造材質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並須附可拆裝式不銹鋼沈積桶。
2.3.7 停車場截油沉砂槽
(1) 容量:三輛以下之停車場,截油沉砂槽之容量,至少須220L,三輛以上,每增加一輛停車空間,截油槽之容量須加大28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應澈底檢查工作與工作狀況之細節,並於預製或訂購器料前,確認現場之尺度。
3.1.2 管端須整孔並去除毛頭將鐵管平口端修成斜角。
3.1.3 組合前須先去除管內外之銹皮及雜物。
3.1.4 準備管件與設備連接用之凸緣及管套節。
3.1.5 配合地板進行切割成型工作,使落水頭在應有之高程以供排水。
3.2 安裝
3.2.1 衛生排水專用裝置
(1) 應依照廠商說明書安裝使符合其功效。
(2) 隱蔽管路之清潔口須延伸與地板或牆面齊平,清潔口蓋之螺紋須以石墨及亞麻油混合劑潤滑之;排水系統通管器與清潔口間應確認能有適當間隙。
(3) 清潔口周圍之混凝土面需粉光。
(4) 裝設於浴廁天花板上方之清潔口,應協調天花板工程留設檢修孔。
(5) 配合地板高程最低點,裝設落水頭以利排水。
3.2.2 管材之接合
(1) 承插式鑄鐵管之接合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按選用之鑄鐵管型式採用下列一種接合方式:
A. 採用雙封壓縮式模鑄合成橡膠墊圈或其它合成橡膠墊片,應按設計圖說規定將承口清潔處理,管件相互對準,填入合成橡膠墊圈或墊片,以工具壓實予以緊密。
B. 鐘口型承插式鑄鐵衛生下水管,使用填鉛密塞接合,先用油麻絲絞成繩狀、嵌入鐘口、打緊填實,灌入熔鉛、用鋼鑿打實,鉛厚不得少於25mm,鉛面不得低於承口3mm。
C. 酸性溶液排水使用鑄鐵衛生下水管材時,承口下半部應使用特別處理之耐酸性材料打緊填實,頂部使用25mm厚溶鉛打實。
(2) 套接式鑄鐵污水管之接合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按選用之鑄鐵管型式採用下列一種接合方式:
A. 使用合成橡膠墊圈及不銹鋼管夾時,應按設計圖說規定行之。將管端磨平、滑套入合成橡膠墊圈,再將不銹鋼管夾與護板組件,覆罩於橡膠墊圈外,予以鎖緊。
B. 使用機械開槽式管接頭,應按製造廠建議先在管端車製管端槽,將橡膠墊圈滑套於管端覆上罩殼,用頭帽螺栓鎖緊固定之。
C. 酸性溶液排水應加經工程司核可耐酸性材質內襯。
(3) ABS及PVC管之接合
將管子端部磨平如端點有油脂,用丙酮或氯乙烯拭淨,塗以接合溶劑插入套接管件,稍待硬固即可。
3.2.3 管材之施工
(1) 接合不同材質之金屬管時,使用不導電接頭。
(2) 管線配置須整齊有序,並維持一定之斜度以配置水管,管徑100㎜以上至少採用1/100斜度,管徑75㎜以下採用1/50斜度,且於低點設置排水口。排水落水頭位置應配合土木工程洩水坡度於最低點位置留設,以利排水。
(3) 管線之安裝須儘可能節省建築物高度之空間,且不妨礙空間之使用。
(4) 儘可能將管線集合配置在同一高度上。
(5) 安裝管線須能允許膨脹及收縮而無應力作用於管子、接頭、或所連接之設備上。
(6) 預留空間考慮閥及管配件之檢修通路,閥及管配件安裝於未露明之處所須預留檢修通路,檢修門之尺度及位置參照設計圖說之規定。
(7) 訂定建築物外地下管線之高程,以確保其覆土深度足夠。
(8) 當管線支撐銲接於建築物結構體上時,銲接處須刮銹、刷淨、並塗覆一層鍍鋅底漆。
(9) 管、管配件、管支撐及附件,須做表面塗漆,並應符合CNS 9329 與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
(10) 訂定管內徑底部高程,同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之斜率安裝管線以利排水,並維持一定之斜度。
(11) 本章之開挖回填工作需符合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12) 新設之衛生下水道系統,在開始工作前先核對下水道接口處之管內徑底部高程,確認管內徑底部高程及保證能按斜率適當接合以利排水。
(13) 按承口在上游端之方式安裝承插管線。
(14)新設之污水管路系統,在開始工作前先核對下水道接口處之管內徑底部高程,確認管內徑底部高程及保證能按斜率適當接合以利排水。
(15)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吊管架及支架之間距應符合下表規定,惟橫管每支配管應至少懸吊三點:
-
配管系統別
管種
項別
吊管架及支架之間距
立管
鑄鐵管
直管
每一支一處
零件連接
二件
任何一件一處
三件
中央一件一處
鍍鋅鋼管
每層一處以上
塑膠管
每1.2m以內一處
橫管
鍍鋅鋼管
管徑20mm以下
每1.8m以內一處
管徑25mm ~ 40mm
每2.0m以內一處
管徑50mm ~ 80mm
每3.0m以內一處
管徑90mm ~ 150mm
每4.0m以內一處
管徑200mm以上
每5.0m以內一處
塑膠管
管徑15mm以下
每0.75m以內一處
管徑20mm ~ 40mm
每1.0m以內一處
管徑50mm
每1.2m以內一處
管徑65mm ~ 125mm
每1.5m以內一處
管徑150mm以上
每2.0m以內一處
鑄鐵管
直管
每支一處
零件
每一件一處
(16) 固定架安裝之位置應符合設計圖說及下表之規定:
-
項別
固定架安裝位置
65mm以上立管
分歧處及水平彎管處
65mm以上橫管
彎管處及分歧處
3.3 檢驗
3.3.1 廠商應提供一切人工、器材在機關或工程司代表監督下進行。
3.3.2 污水管路系統及通氣系統應施以水壓試驗。
3.3.3 衛生排水系統及通氣系統管路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施以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大於10kgf/cm2或該管線通水後所承受最高水壓之1.5倍,並應保持1小時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試驗時得經工程司同意分層、分段或全部進行:
(1) 分層試驗時應採用重疊試驗,使管路任一點均能受到3.3m以上之水壓。
(2) 分段試驗時,應將該段內除最高開口外之所有開口封閉,並灌水使該段內管路最高接頭處有3.3m以上之水壓。
(3) 全部試驗時除,最高開口外,應將所有開口封閉,自最高開口灌水至滿溢為止。
3.3.4 前項管線及接頭均以3.0m以上之水頭作十五分鐘檢驗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水壓試驗完成後應作成紀錄備查。
3.4 訓練
3.4.1 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污水管路系統應依契約項目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污水管路系統應依契約項目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5151 15151-14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