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00 避雷設備
¶ 1. 13100 避雷設備 V2010.07.01.doc
第13100章 V2.0
避雷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築物、煙囪、塔、油槽、危險品倉庫或其他構造物之避雷設備及其附件之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避雷針
1.2.2 支撐架
1.2.3 避雷導線
1.2.4 引下導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61章--接地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872 建築物等用避雷設備(避雷針)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3 建築技術規則(CBC)
(1)建築設備篇 避雷設備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3100章 避雷設備
1.5 資料送審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項目如下:
1.5.1 型錄
1.5.2 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認可證明
1.5.3 出廠測試報告
1.5.4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5 施工製造圖
1.5.6 廠商資料
1.6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其它相關準則對有關避雷設備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避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標示,以辨別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廠商須將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應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廠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1.8.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形,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為保護20m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或3m以上之危險品倉庫遭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以有效的防範雷害。
2.1.2 保護角與保護範圍: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週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
(1)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60°。
(2)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45°。
2.1.3 避雷設備須適用於台灣海島與亞熱帶氣候,須採防腐蝕材質製造。
2.1.4 避雷設備其導引電流流過之配件,應為銅、銅合金、不銹鋼製品。
2.2 避雷裝置主要構件
2.2.1 避雷針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避雷針應符合CNS 12872 之規定,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CBC)」之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2條中所述之型式構造辦理;條文如下:
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12mm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則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25cm以下。
(1) 電暈式避雷針
A. 避雷針係利用自然界能量,當有雷擊之虞即能主動、及早地啟動避雷針之高壓脈衝電極,因而形成電暈效應。
B. 藉電原理以產生空氣電離作用發揮有效保護電擊功能。
C. 避雷針其無形等效高度(h'),須經公立或法人測試機構證明。
D. 經國內外公立或學術機構試驗室作耐電流與超高壓衝擊試驗合格。
(2) 放電式避雷針
A. 避雷針其無形等效高度(h'),須經公立或法人測試機構證明。
B. 經國內外公立或學術機構試驗室作耐電流與超高壓衝擊試驗合格。
2.2.2 支撐架
(1) 避雷針支持棒之選定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之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3條之規定辦理。
(2)配合避雷針選擇適當管徑鋁合金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柱或廠家建議之支柱作為支架(柱),其結構強度應能耐風速60m/s以上之風壓。若使用鋁合金管或其他金屬支架,內、外面須經防蝕處理,避雷導線不得配在管內。
(3)其他附件如拉線、拉線環、基座及基礎螺栓、螺絲等附屬配件均須熱浸鍍鋅防蝕。各配件之強度及安裝方式須符合廠家建議。
(4) 鋁合金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或廠家建議其他之支架其結構強度應能耐風速60m/s以上之風壓。
2.2.3 引下導體
(1)引下導體必須能將雷電放電電流限制在導體內,不致使被保護物產生側向放電,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機電、通信、儀器、電腦等精密電子設備之正常運作。
(2) 須依照本規範第16061章「接地」規定辦理。
2.2.4 接地棒:須依照本規範第16061章「接地」規定辦理。
接地銅板:須依照本規範第16061章「接地」規定辦理。
2.2.5 動作記錄器
動作記錄器須為防水耐候型,每當放電電流在1,500A以上時記錄器即時動作紀錄,安裝時須考慮設於讀取容易之處。
2.2.6 接地電阻測試箱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避雷裝置之裝設應參照設計圖、施工製造圖及「建築技術規則(CBC)」之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5條規定安裝。
3.1.2 避雷針之安裝
(1) 固定基座須按設計規定固定於基礎或構架上。
(2) 避雷針設備依說明組合安裝於支撐架並牢固固定於基座,不得歪斜,裝置處不得引起漏水。
3.1.3 避雷導線安裝
(1) 避雷導線不可在中途連接,不得已時須以熱熔接(Cad Weld或Thermic Welded)做接續。地線與接地極之接續方法亦同。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2) 導線線徑及材質須符合CNS 12872 之規定,如裝置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3.1.4 接地: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電阻必須小於10Ω。
3.2 現場檢驗
3.2.1 避雷設備經安裝及檢驗後,組件之功能應符合規範及「建築技術規則(CBC)」之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各項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避雷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避雷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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