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10 油漆
¶ 1. 09910 油漆 V2010.07.01.doc
第09910章V2.0
油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油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但結構鋼材油漆應依據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設計圖說註明塗裝「油漆」,如內外牆、柱、天花、結構金屬構件及其他構造物等,並包括打底、填縫、披土等工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01 調和漆(合成樹脂漆)
(2) CNS 609 噴漆
(3) CNS 774 紅丹底漆
(4) CNS 1112 醇酸樹脂烤漆
(5) CNS 2070 乳化塑膠漆
(6) CNS 4910 油性凡立水
(7) CNS 4911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8) CNS 4912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9) CNS 4913 透明噴漆
(10)CNS 4938 環氧樹脂漆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910章 油漆
1.5 品質保證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5.1 油漆材料其品質須符合1.4.1款所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並須提送試驗證明(經TAF或國際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檢測報告)。
1.5.2 油漆顏色由工程司或業主選定,承包商應調做顏色樣板提供作選擇參考,同一建築物或工作範圍內若有多種不同顏色,承包商應予照做所需調色樣板,選定之樣本作為施工驗收之比對憑據。經工程司或機關選定之顏色,若施工時需變更,另以契約規定之。
1.5.3 使用之油漆產品於塗佈期間之任何一天,不得超過製造廠商所標示之儲存年限。
1.5.4 同一建築物或工作範圍內若有多種不同顏色,承包商應予照做。
1.5.5 油漆光澤如有需求,另以契約規定之。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
(1) 每種顏色及材質均各提送樣品3份,並加註標籤,標明其材料及塗裝方法。
(2) 規定塗於光滑飾面之油漆,應按可以看到每層塗膜的方法,將其塗於30cm正方之硬木板或金屬板上作為樣品。
(3) 使用於混凝土上之透明非亮面滲透性封面劑,應將其塗於約30cm正方之原樣品板上,以表現第一層及第二層之塗佈情形。
(4) 所使用塗料之技術資料,應註明生產商、品牌以及產品編號。
(5) 油漆之儲存、運送、表面處理、攪拌、稀釋、塗裝、修補及檢驗等之詳細說明文件應送工程司審查。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油漆應以製造廠之原包裝運至施做地點,並附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容器上應附有標籤,載明材料、廠牌、產品編號、產品名稱、批號、製造日期、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保存方法,引用規範編碼及種類。
1.7.2 產品於裝卸時應避免容器破損,傷及產品。
1.7.3 油漆產品應以原包裝儲存於通風良好且乾燥之遮蔽空間,並須遠離火源。
1.8 現場環境
1.8.1 潮濕天候時,相對濕度高於85%不得將油漆塗佈於無遮蔽之表面,亦不得塗於有水或潮濕之表面。
1.8.2 塗佈油漆標的物周遭氣溫低於10°C時,不得塗佈室外漆,溫度低於7°C時不得塗佈室內漆,但油漆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水泥砂漿面或混凝土面之塗裝,其表面酸鹼值及含水率依油漆製造廠商之相關規定辦理。
1.8.3 混凝土及鋼構件應避免在溫度超過40°C時油漆,以免引起施作完成之漆面起泡。
1.8.4 鋼料之表面溫度低於露點且天候下雨、刮風、有霧或濕氣時,不得塗佈油漆,以免造成水氣凝結,但油漆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在整個工程中,用於任何同一表面或設備之材料,如契約無特殊規定時,同一塗層之材料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
2.1.2 底漆應能配合各種表面之用,且應與面漆搭配合。
(1) 稀釋劑:依塗料生產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 防銹底漆:依塗料生產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1.3 所提供之塗料應證明符合本章之規定。
2.1.4 室內用乳化塑膠漆:品質應符合CNS 2070之規定,如下表。
室內用乳化塑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品質規定(主要供建築室內水泥或石灰牆面粉刷用)
|
項 目 |
品 質 |
|
容器內狀態 |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
|
施工性 |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
|
塗膜外觀 |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黏度 |
70〜100克氏單位(KU)(25°C) |
|
重量 |
1.2kg/l以上。 |
|
遮蓋力 |
7cm2/l以上。 |
|
研磨細度 |
60微米(μm)以下。 |
|
乾燥時間 |
1小時以內(25°C)。塗裝間隔時間至少1小時 |
|
屈曲性 |
經直徑6mm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水性 |
室內用者經18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
|
耐鹹性 |
經18小時浸石灰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
|
耐洗性 |
經200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破裂現象。 |
|
儲存安定性 |
正常儲存條件下,12個月內,易於調勻,無結塊、變厚等現象。 |
|
不揮發成份 |
45%以上。 |
|
溶劑 |
以清水為溶劑及調薄劑乾燥快,附著力強。 |
註:1. 室內用水性水泥漆為CNS 4940第一種。
2. 無備註者為乳化塑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共同規定。
2.1.5 室外用乳化塑膠漆:品質應符合CNS 2070之規定,如下表。
室外用水性水泥漆品質規定
|
項 目 |
品 質 |
|
容器內狀態 |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
|
施工性 |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
|
塗膜外觀 |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黏度 |
70〜100克氏單位(KU)(25°C) |
|
重量 |
1.1kg/l以上。 |
|
遮蓋力 |
7cm2/l以上。 |
|
研磨細度 |
60微米(μm)以下。 |
|
乾燥時間 |
1小時以內(25°C)。塗裝間隔時間至少1小時。 |
|
屈曲性 |
經直徑6mm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水性 |
經72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
|
耐鹹性 |
經72小時浸石灰水,無變色、起泡、剝離現象。 |
|
耐洗性 |
經2000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破裂現象。 |
|
耐候性 |
經1年屋外曝露試驗,無起泡、龜裂、剝離及粉化現象。 |
|
儲存安定性 |
正常儲存條件下,12個月內,易於調勻,無結塊等現象。 |
|
不揮發成份 |
45%以上。 |
|
溶劑 |
以清水為溶劑及調薄乾燥快,附著力強。 |
註:室外用水性水泥漆為CNS 4940第二種。
2.1.6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品質應符合CNS 4938 之規定,如下表。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
|
項 目 |
品 質 |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4小時以上(25°C) |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乾燥時間 |
指觸2小時內,堅結10小時以內(25°C)。 |
|
耐水性 |
經96小時浸水試驗,無龜裂、剝離、起泡等現象。 |
|
不揮發成份 |
30%以上。 |
2.1.7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品質應符合CNS 4938之規定,如下表。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
|
項 目 |
品 質 |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8小時以上(25°C) |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乾燥時間 |
指觸2小時內,堅結12小時以內(25°C)。 |
|
屈曲性 |
經直徑6mm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衝擊性 |
經φ12.5mm×300g_50cm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鹽水性 |
經48小時浸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濕性 |
經120小時浸水試驗,無剝離、生銹現象。 |
|
耐汽油性 |
經120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
|
不揮發成份 |
60%以上。 |
2.1.8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品質應符合附表之規定,如下表。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
|
項 目 |
品 質 |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4小時以上(25°C) |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乾燥時間 |
指觸1小時內,堅結6小時以內(25°C)。 |
|
屈曲性 |
經直徑3mm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衝擊性 |
經ψ12.5mm×300g_50cm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
耐沸水性 |
經30分鐘浸95%沸水試驗,塗膜應無變白、混濁、起泡、起縐、軟化、剝離等現象。 |
|
耐鹽水性 |
經72小時浸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酸性 |
經72小時浸5%硫酸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鹹性 |
經72小時浸5%氫氧化鈉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
|
耐汽油性 |
經72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
|
不揮發成份 |
45%以上。 |
|
光澤度 |
70%以上。 |
|
耐候試驗 |
經QTV機測試1000小時以上不變黃色 |
2.1.9 調和漆:應符合CNS 601規定。
2.1.10 噴漆:應符合CNS 609規定。
2.1.11 紅丹底漆:應符合CNS 774 第2種之規定。
2.1.12 烤漆:應符合CNS 1112第2種之規定。
2.1.13 油性凡立水:應符合CNS 4910之規定。
2.1.14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1之規定。
2.1.15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2之規定。
2.1.16 透明噴漆:應符合CNS 4913之規定。
2.1.17 本工程其他工項目之指定材料或工作物,得依原製造廠商設計使用之塗料為塗裝標準。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油漆施工前之表面處理
(1) 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現場環境應如1.8項之規定。
(2) 內外木作之表面,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屑削去,油脂或污物須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光。
(3) 金屬物之光面在油漆塗裝之前,須將所有雜物如油脂、鐵屑、鱗片及污物徹底清除。若有銹蝕應以噴砂處理除銹後,以砂紙研磨。
(4) 混凝土面及水泥粉光面,刮除隆起及其他突出物,以合格嵌補材料補平凹洞及裂痕,使其與表面紋理相吻合,俟乾硬後以砂紙磨平。
(5) 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雜物。
(6) 在油漆前已完成之五金電器裝備及其他建築表面等,應要加強保護,以免油漆時污染,必要時經工程司同意予以拆除,使油漆工作完成後再重新按裝。
3.2 施工方法
3.2.1 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生產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2.2 依據生產商之建議方法塗刷塗料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3.2.3 應待下層漆膜徹底乾透後,再塗上層漆膜;如有表面不平整、垂流、橘皮等瑕疵現象,以砂紙研磨平滑再塗上層漆膜。
3.2.4 所有新完成之油漆面應作適當之保護至油漆層完全乾燥為止,經油漆之物件於油漆層未完全乾燥前不得搬動或於物件上工作。
3.2.5 雨天、潮濕天氣或水氣凝結之表面不合於油漆作業時,不得施工。
3.2.6 油漆得採用熟練工人以刷塗、滾塗或噴塗方法施工,務使油漆塗佈成一均勻薄膜,表面色澤勻稱,不露任何刷痕、流痕、皺紋、起皮、脫殼等瑕疵。
3.2.7 在同一空間內,任何配合作業未完成前,不得進行末度面漆。
3.2.8 各種漆面,除設計圖或施工製造圖另有註明或另有專章規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每一表面上各層油漆應為同一生產商之產品:
(1) 露面之裝修及門窗鋼鐵構件
A. 鋅鉻黃防銹底漆2道。
B. 醇酸樹脂瓷漆2道。
(2) 露面之鍍鋅鐵件
A. 防銹底漆1道。
B. 醇酸樹脂瓷漆2道。
(3) 露面之鋁及輕金屬
A. 防銹底漆1道。
B. 醇酸樹脂瓷漆2道。
(4) 室內露面木作(透明):除圖上另有規定,否則凡木料上材,或貼木皮之露面木作均採本法。
A. 木器用頭度底漆1道。
B. 木器用二度底漆2道。
C. 透明噴漆2道。
(5) 室內露面木作註明為PU漆者,依下列規定:
A. 木器用聚胺脂頭度底漆1道。
B. 木器用聚胺脂二度底漆2道。
C. 木器用聚胺脂面漆2道。
(6) 室內露面木作(有色):用於露面木料中材,合板或圖示註明為有色者,均依下列規定:
A. 補土。
B. 噴漆2道。
(7) 室外露面木作
A. 酸酐樹脂底漆1道。
B. 顏色調和漆2道。
(8) 室外水泥粉刷牆面
A. 乳膠室外用底漆1道。
B. 無光丙烯酸脂室外用乳膠漆2道。
(9) 室外露面之混凝土面,其註明為琺瑯漆或搪瓷漆者,依下列規定:
A.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1道。
B.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1道。
C. 環氧樹脂中塗漆2道。
D.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2道。
(10) 室內水泥粉刷牆面
採用室內用乳膠漆3道。
(11) 埋設在混凝土中之鐵件及鋁窗(門)不須油漆,惟於混凝土澆置前須將浮銹刷除,鋁門窗樘子與混凝土之接觸面須塗瀝青塗料。
3.3 檢驗
3.3.1 每層油漆完成後應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得抽查,工程司認可後方得塗佈下層漆料。
3.3.2 乾膜厚度
(1) 屋內及屋外鋼件、鐵金屬表面
底漆 60~80微米(μm)。
面漆 三道75~125微米(μm)。
(2) 屋內及屋外鍍鋅鋼件、鋁及其他非鐵金屬之表面
底漆 100~150微米(μm)。
面漆 三道75~125微米(μm)。
(3) 屋內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每道漆 40~50微米(μm)。
(4) 屋外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每道漆 40~50微米(μm)。
(5) 木作表面
每道漆 25~40微米(μ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嵌補材料及表面底漆、修補及研磨平整、清理等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計量方法
油漆作業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09910 09910- PAGE 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