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781 斬石子
¶ 1. 09781 斬石子 V2010.07.01.doc
第09781章V2.0
斬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斬石子之材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斬石子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781章 斬石子
1.5 品質保證
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1.6.1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經工程司認可,並製作成不小於30cm正方形樣品。
(1) 碎石樣品1份。
(2) 顏料樣品1份。
1.6.2 實品大樣
其施作位置及尺度,應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1.6.3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6.4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7.2 易受潮之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屋內乾燥木鋪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2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底層: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底層須施作1:3水泥砂漿粉刷,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2.1.2 面層(水泥石子混合物):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容積比為1份水泥、1份碎石及0.1份石粉,於乾拌均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1)水泥:
水泥應符合CNS 61 之規定,且無硬化結塊者。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 之規定,且無硬化結塊者。
應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2) 砂:應符合CNS 387之規定。
(3) 水:不含過量、油脂、酸、鹼及有機雜質之潔淨水其品質應符合CNS 13961。
(4) 顏色:斬洗石子應使用白水泥拌和。
(5) 碎石:碎石如無特別指定,應採用各色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須堅實,不含泥土及雜質,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其顆粒大小依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6) 顏料:應為礦物質顏料,研磨細緻,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顏色樣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並留存以資核對。
2.1.3 分隔條:應使用兩側略為鉋斜呈大小面之分隔條以便取出,寬度應經工程司核可。
2.1.4 黏著劑:ASTM C631,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用以黏著粉刷層。
2.1.5 材料量度:砂漿所用材料之量度方法,應使規定之材料配合比例以控制並保持準確,砂漿用材料之容積單位應按下列數值辦理:
(1) 水泥每30包重1,500kg,作m3計。
(2) 乾砂1,280kg或濕砂1,360kg,作m3計。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將待施工面異物清除,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再以清水沖洗。
3.1.2 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3.1.3 濕潤施工面,以減少其自水泥砂漿中過量吸水份。
3.1.4 必要時將光滑之待施工面打毛,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接著劑。
3.1.5 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於面層利用分隔條設置工作縫或分隔縫,並作為控制完成面厚度與平整之標高。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 採用一份水泥及三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2) 除非另有規定,採用一份水泥及一份碎石,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3.2.2 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3分鐘。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3.2.3 底層(水泥粉刷)施工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2) 底層應使用鏝刀將水泥砂漿壓鏝塗刷,使水泥砂漿固黏於表面,再依準條用木尺將粉刷面刮平,並於水泥砂漿初凝時,將表面掃毛。
3.2.4 面層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養護至少48小時後方可施作。施工時先灑水潤濕,並塗刷純水泥漿一層後,以水泥、碎石與石粉拌水之混合物粉平。其施工程序,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 粉平之面層養護3天後或適度乾硬後,經工程司同意,施作斬砍,砍紋之步寬應精細均勻,間距平均2mm,不得過寬或過密,邊緣應留適當之收邊寬度(約1cm)並注意不得損壞。
(3) 如斬石子表面有圖案或分格者,皆用小木條分隔,待斬砍前起出,圖案及分格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4) 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不得在斬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5)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斬石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木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斬石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分隔條、顏料、樣品、修補及清理等。
4.2.2 本章可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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