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780 洗石子
¶ 1. 09780 洗石子 V2010.07.01.doc
第09780章V2.0
洗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洗石子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構造物表面之洗石子者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780章 洗石子
1.5 品質保證
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經工程司認可,並製作成不小於30cm正方形樣品。
(1) 碎石樣品1份。
(2) 顏料樣品1份。
1.6.2 實品大樣
其施作位置及尺度,應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1.6.3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6.4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7.2 易受潮之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屋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2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底層: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底層須施作1:3水泥砂漿粉刷,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2.1.2 面層(水泥石子混合物):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容積比為1份水泥、1.5份碎石及0.25份石粉,於乾拌均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1)水泥:
水泥應符合CNS 61 之規定,且無硬化結塊者。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之規定,且無硬化結塊者。
應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2)砂:應符合CNS 387之規定。
(3)水:不含過量、油脂、酸、鹼及有機雜質之潔淨水其品質應符合CNS 13961。
(4)顏色:斬洗石子應使用白水泥拌和。
(5)碎石:碎石如無特別指定,應採用各色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須堅實,不含泥土及雜質,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其顆粒大小依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6)顏料:應為礦物質顏料,研磨細緻,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顏色樣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並留存以資核對。
2.1.3 分隔條:應使用兩側略為鉋斜呈大小面之分隔條以便取出,寬度應經工程司核可。
2.1.4 黏著劑:ASTM C631,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用以黏著粉刷層。
2.1.5 材料量度:砂漿所用材料之量度方法,應使規定之材料配合比例以控制並保持準確,砂漿用材料之容積單位應按下列數值辦理:
(1) 水泥每30包重1,500kg,作m3計。
(2) 乾砂1,280kg或濕砂1,360kg,作m3計。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將混凝土表面異物清除,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再以清水沖洗。
3.1.2 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3.1.3 濕潤施工面,以減少其自水泥砂漿中過量吸水份。
3.1.4 必要時將光滑之待施工面打毛,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接著劑。
3.1.5 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於面層利用分隔條設置工作縫或分隔縫,以作為控制完成面厚度與平整之標高。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採用一份水泥及三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2)除非另有規定,採用1份水泥、1.5份碎石及1/4份礦物填縫料,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3.2.2 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3分鐘。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3.2.3 底層(水泥粉刷)施工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2)底層應使用鏝刀將水泥砂漿壓鏝塗刷,使水泥砂漿固黏於表面,再依準條用木尺將粉刷面刮平,並於水泥砂漿初凝時,將表面掃毛。
3.2.4 面層施工
(1)面層應俟底層養護至少48小時後方可施作。面層應先以鏝刀用力均勻壓平,並儘量避免產生鏝刀痕,俟水泥初凝後,即用噴霧器噴洗表面,將表面水泥漿抹去,使其露出密集之石粒,務須噴洗均勻,完成面應洗刷清潔。其施工程序,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洗石子粉刷之顏色及碎石種類,由工程司另行指定之。
(3)水泥碎石料內絕對禁止摻雜海菜或其他化學膠合物,但可酌加礦物填縫料,其用量為水泥量之15~20%。
(4)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5)天雨或刮風日不得施工,如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形時,應即停工,遭受雨淋部分,應即鏟去,俟天晴後重做。
(5)洗石子之面積過大時,應分格施工,分格之大小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分格以分隔條以9mm檜木方條(兩側略為鉋斜呈大小面)先釘在已完成底度之施工面上,線條必須平直,俟洗石子工作完成乾透後,再起出分隔條,以純水泥漿或工程司指示之材料用特製工具嵌縫。
(7)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不得在洗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8)石料如規定使用宜蘭石者,應切實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使用人造宜蘭石。
3.2.5 洗石子完成後,施工面應均勻清淨,不得混濁不清。
3.2.6 若有特殊規定時得用透明防水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洗石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木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洗石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分隔條、顏料、樣品、修補及清理等。
4.2.2 本章可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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