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22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 1. 09622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V2010.07.01.doc
第09622章V2.0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辦公室、廠房、屋頂面、停車場/車道、展示空間等之地坪處理,其圖示為環氧樹脂砂漿地坪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3 凡設計圖說註明為環氧樹脂砂漿地坪者均屬之,工作內容應至少包括環氧樹脂砂漿地坪處理及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10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mm或2in.立方體試體)
(2) CNS 3198 矽砂(鑄造用)
(3) CNS 9717 玻璃纖維織布
(4) CNS 1014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5) CNS 10142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109
(2) ASTM C348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622章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1.5.2 但在本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茲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用語如下:
(1) 環氧樹脂主劑(Epoxy Resin)。
(2) 環氧樹脂硬化劑(Epoxy Hardener)。
(3) 底漆(Primer)。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應提供環氧樹脂主劑、硬化劑或其他化學摻料及其面層材料等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1) 產品出廠證明
(2) 檢驗合格證明
1.6.4 樣品
(1) 環氧樹脂砂漿之用料樣品各3份。
(2) 提供顏色及表面修飾之30×30cm(12×12in)之色板樣品各3份供工程司選擇。
1.6.5 實品大樣
環氧樹脂砂漿之成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至少為2×2m或3×3m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1.7 品質保證
本章之工作品質須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7.1 依據CNS 1010或ASTM C109之規定,提供環氧樹脂砂漿試體抗壓強度之試驗證明文件。
1.7.2 材料出廠時應提出原製造廠商環氧樹脂各種用劑或混合料之產品出廠證明及保證書正本。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8.2 易受潮之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屋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2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9 現場環境
1.9.1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工作不得曝曬於烈日下,如為日正當中在屋外施作時應搭建蓬架,使氣溫維持常溫為宜。如為屋內施作時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均應保持空氣對流、通風、維持適當濕度以利其養護。
1.9.2 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48小時內應避免乾熱氣流吹襲。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環氧樹脂(主劑及硬化劑):材質應符合CNS 10141 之規定,配比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砂: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3198 之規定,且其顆粒大小為0.5~2.0mm,二氧化矽(SiO2)含量應達90%以上。
2.1.3 玻璃纖維織布: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9717 之規定。
2.1.4 基本用料
具有抗磨耗、耐重壓、無縫、厚度3〜5mm之環氧樹脂砂漿地坪,除另有規定外,應由下列3種成份所組成。
(1) 成份A:環氧樹脂主劑。
(2) 成份B:環氧樹脂硬化劑。
(3) 成份C:石英砂、金鋼砂。
(4) 底漆、中塗漆及面漆:依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為準。
(5) 顏色:應可提供多種顏色供工程司選擇。
2.2 用料配比
2.2.1 環氧樹脂主劑與硬化劑之配比依各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為準。
2.2.2 環氧樹脂(含硬化劑)與粒料的質量配比,依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說明比例為原則。
2.3 物理特性
2.3.1 (1) 樹脂砂漿之抗壓強度須達到500kgf/cm2以上,依據CNS 1010及ASTM C109之規定。
(2) 樹脂之抗壓強度須達到850kgf/cm2以上,依據CNS 10142之規定。
2.3.2 (1) 樹脂砂漿之抗曲強度須達到300kgf/cm2以上,依據ASTM C348之規定。
(2) 樹脂之抗曲強度須達到360kgf/cm2以上,依據CNS 10142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混凝土表面須平整,不得有糊漿化面現象,且不可使用化學性養護,經自然乾燥28天以上。
3.1.2 施工面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予以粉光,粉光面力求平整,並應設置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排水坡度。
3.1.3 混凝土施工面養護應符合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不可使用化學性養護。養護完成後須經自然乾燥7天以上。施工表面溼度應符合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
3.1.4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面,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瀝青、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及水泥鏝刀接痕,並使太過光滑細緻之區域打磨成粗糙表面,且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適當方式清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1.5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1.6 相對溼度在85%以上時不得施工,如有需要或工程司指定時,必須以經工程司核可之適當方式將潮濕區域強制乾燥至可施工為止。
3.1.7 於密閉空間施工時,應於施工前設置通風設備,並保持空氣流通。
3.1.8 清潔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適當方式清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1.9 乾燥
若有需要或工程司指定時,必須以適當方式將潮濕區域強制乾燥至符合施工標準,其施作面含水率必須在10%以下。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型(厚度3mm以上)【流展砂漿型】
(1) 底塗層(接著層)
依設計圖說所示並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取定量比例之環氧樹脂主劑及硬化劑充分混和攪拌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15kg/m2 ,待施工面乾燥後塗佈其上。
(2) 中塗層(砂漿層)
依設計圖說所示並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接著層未乾燥前,將環氧樹脂主劑與硬化劑充分攪拌,但用量不得少於1.3kg/m2,再加入粒料其用量約為2.2kg/m2一起攪拌,將拌和好的砂漿即倒在底塗層上以鏝刀整平其厚度不得少於2mm,若設計圖說規定須加入石英砂時,依規定配比加入一起攪拌,將攪拌均勻之樹脂即在底塗層上塗佈整平。
(3) 上塗層(面塗層)
A.砂漿層表面應予以清潔,如有凸點應用砂紙磨平,如有孔洞應以樹脂砂漿補平。完成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並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以環氧樹脂主劑摻硬化劑充分攪拌後均勻塗佈表面。
B.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以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化劑之面漆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1.2kg/m2以鏝刀均勻塗佈於砂漿層上其厚度不得少於1mm,完成後之總厚度不得少於3mm。
3.2.2 厚塗型(厚度5mm以上)【乾式砂漿型】
(1) 第一層(底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基材表面處理後塗佈底漆(為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化劑)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15kg/m2。
(2) 第二層(接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底漆乾燥後塗佈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化劑之樹脂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3kg/m2。
(3) 第三層(砂漿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接著層未乾燥前,將環氧樹脂主劑與硬化劑充分攪拌,但用量不得少於1.3kg/m2,再加入粒料其用量不得少於2.7 kg/m2一起攪拌,將拌和好的砂漿即在接著層上以鏝刀整平,其厚度不得少於4mm。
(4) 第四層(密封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砂漿層乾燥後以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化劑及填充料之批土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6kg/m2均勻塗佈於砂漿層上,作密封、填縫補平用。
(5) 第五層(面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密封層乾燥後以動力研磨機將突出物清除後,再以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化劑之面漆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1.2kg/m2均勻塗佈於密封層上,其厚度不得少於1mm,完成後之總厚度不得少於5mm。
3.2.3 防水型
如設計圖說規定地坪應具防水之功能,則其底塗及上塗層之施工程序及標準與「一般型」相同。惟底塗層完成後,應以環氧樹脂主劑摻硬化劑充分攪拌後塗刷使形成全樹脂面,隨即將玻璃纖維貼佈其上,再以環氧樹脂主劑摻硬化劑塗佈濕潤玻璃纖維。其後應去除玻璃纖維層內之氣泡並使表面平整,再施予上塗。
3.2.4 其他類型之環氧樹脂砂漿地坪施工應依據設計圖說之規定施作。
3.2.5 分割及切縫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以間隔3m以下為原則作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亦應參照設計圖說所示辦理。切縫內應填入防水填縫料。
3.2.6 填縫
前述切縫應依據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環氧樹脂砂漿 |
抗壓強度 |
CNS 1010 |
500kgf/cm2以上 |
數量未達200 m2時,免檢驗。 數量達200~1,000 m2檢驗一次。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加驗一次。 |
|
抗拉強度 |
|
依設計圖說規定 |
||
|
環氧樹脂 |
接著強度 |
CNS 10142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0141 之規定 |
|
|
抗曲強度 |
||||
|
抗壓強度 |
3.4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設置外,其環氧樹脂砂漿地坪處理完成之表面平整度,以3m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mm。
3.5 保護
3.5.1 塗裝後之地坪應設置禁制標誌,24小時內應防止人員通行,並在4〜7日內應確實防止車輛、機具進入。
3.5.2 塗裝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分為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主劑、硬化劑、粒料及零料、配件、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若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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