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410 水泥磨石子
¶ 1. 09410 水泥磨石子 V2010.07.01.doc
第09410章V2.0
水泥磨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水泥磨石子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水泥磨石子包括磨石子地坪及磨石子踢腳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410章 水泥磨石子
1.5 品質保證
1.5.1 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製造圖
應包括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及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6.2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6.3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並磨成不小於30cm見方之成品樣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水泥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7.2 水泥應儲存於屋內,並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之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之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不含過量、油脂、酸、鹼及有機雜質之潔淨水。
2.1.4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之規定。
2.1.5 顏色:磨石子應使用白水泥拌和。
2.1.6 顏料:應使用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產品,且具有不被石灰浸蝕及不褪色之特性。
2.1.7 隔條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隔條應用厚2mm,高15mm之黃銅條,並須具有與磨石子同樣磨損度之密度及成份,隔條間距按設計圖說指示。
(2) 踢腳所用隔條,須與相連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
2.1.8 大理石粒料:應具有經工程司認可之抗磨硬度,並具有各種色澤,每種均應顏色均勻,不含泥土及雜質,用於地坪及搗擺石子板者為6~12mm之級配粒料,用於台度及踢腳者為3~6mm之級配粒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磨石子工作應待一切他項工作完竣後,始可開始或收頭,以免受損或受擾。
3.1.2 混凝土底層或磚牆粉刷底層,在施築磨石子粉刷前,應澈底清理及築至準確高度及平面,但混凝土底層至少須養護28天以上。
3.2 施工方法
3.2.1 磨石子地坪
(1) 地坪應先以1:3水泥砂漿打底整平。
(2) 底層凝固後,應將隔條按設計圖說尺度固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間隔不得大於1m,隔條之頂邊應較規定之磨石子面高出1~2mm作為磨耗度,各方塊之邊緣均應設有隔條。
(3) 依據設計圖說位置及高度預埋止滑條等埋設物。埋設物表面須黏貼保護膠帶。
(4) 磨石子面層須用100kg大理石粒及50kg水泥之混合比例或碎石與水泥容積採1:1 之混合比例,先乾拌後加適量清水使成適當稠度之水泥石子混合物。
(5) 面層舖設之水泥石子混合物傾入隔條所隔成之格子內後,應以較重之石製或金屬滾筒滾壓密實,並依據設計圖說規定之洩水坡度以鏝刀拍壓成光滑平面使與隔條頂邊齊平,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面層之75%~85%應為粒料,其餘由水泥填充,並應均勻分布。磨石子面應保持潤濕,並應經至少6天之養護。
(6) 所有磨石子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用機器加水打磨,惟邊緣及凹角等確不能為機器之磨片所能達到之處,得以人工用磨磚打磨。
(7)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80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須用同色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號磨片施磨打光至少4次。
(8)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整平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待磨石子面乾透後須予以打臘2次至表面光滑。
3.2.2 磨石子踢腳線
(1) 磨石子踢線腳施工前須先放樣,並於上放樣墨線上以木製隔條界定施作範圍。磨石子踢腳線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形狀及尺度正確施工,牆面外角處須四面成圓角,牆面內角須割圓角,磨石子踢腳線上方牆面如需要粉刷、貼面磚或其他飾面時,磨石子踢腳線應先施作及磨光。
(2) 磨石子踢腳線之底層水泥砂漿粉刷,應依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辦理,底度之面應做至離磨石子踢腳線線1cm處。
(3) 磨石子踢腳線所用隔條,應與相連接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其間距不得超過1.8m。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磨石子踢腳線之石子粒料與水泥混合比例採容積1:1。
(5) 以鏝刀抹平及緊壓密實,使石子分布均勻。磨石子面應保持濕潤,並應經至少2天之養護。
(6)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80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須用同色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號磨片施磨打光至少4次。
(7)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整平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待磨石子面乾透後須予以打臘2次至表面光滑。
3.2.3 搗擺磨石子
依圖說尺度及厚度用4cm寬(鉋光)之杉木條分隔成格子在一平整之表面上,再以前述粒料及配合比拌成水泥石子混合物灌注格子內,中層應置縱橫間距各20cm之10號鐵絲或6mm直徑鋼筋網,其滾壓、磨面及處理方法如前述,搗擺磨石子板周圍亦應磨光。搬運安裝時應特別小心,務必保持稜角之完整。
3.2.4 渣滓之處理
磨石子工作進行前應先以砂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將施工區域圍擋起來,避免渣滓漫流。同時應僅留一缺口將所餘之渣滓集中並以不漏水之盛具運離工地,其渣滓之排放應先經處理並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地坪工作每完成一部分,即應將該項工程產生之渣滓移去,且不得留存過夜。
3.2.5 修復
磨石子地坪或踢腳,如經工程司查驗有空虛或裂痕時,其空虛或裂痕部分應去除重做。
3.3 許可差
3.3.1 除洩水坡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設置外,其磨石子地坪完成之表面平整度,以3m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mm。
3.4 對鄰近工程之損害
3.4.1 磨石子工作應不妨礙及污損本工程及其他鄰近工作之情況下進行。於磨石子過程中包括移除已損壞部分及重新補做部分,如對鄰近工作有所損壞、傷害或污染等情事,均應由廠商負責賠償或修復,並應特別注意,不得將渣漿留存已完成之各種管件中,以免硬化淤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磨石子地坪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磨石子踢腳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公尺計量。
4.1.3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隔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磨石子地坪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磨石子踢腳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公尺計價。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隔條、顏料、樣品、修補及清理等。
4.2.4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09410 09410- PAGE 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