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341 舖地磚|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934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59(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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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9341章V1.0
舖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室內、外地坪各種地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外地坪之陶質、石質、瓷質、窯燒花崗石面磚等舖設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地磚、黏著層、砂漿層、各種嵌縫(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勾填縫、防水填縫、邊縫等)及其零料、配件及本章第2.3項「備品」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4065章--高黏度乳膠砂漿
1.3.4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9738 陶質地磚
(2) CNS 9739 石質地磚
(3) CNS 9740 瓷質地磚
(4) CNS 10631 擠出面磚
(5) CNS 12611 陶質壁磚用接著劑
(6) CNS 13431 窯燒花崗石面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A118.1
(2) ANSI A118.4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341章 舖地磚
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1.5.2 在本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茲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用語如下:
(1) 環氧樹脂(Epoxy)。
(2) 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Topping)。
(3) 底材(Primer)。
(4) 黏著劑(Bonding Agent)。
(5) 化學摻料(Additive)。
(6) 薄漿(Thin-Set Mortar)工法。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施工製造圖
廠商應根據設計圖說,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1) 分割及舖貼圖
顯示地磚單元之尺度,按室內、外地坪之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拼花、接縫、勾縫與邊縫等之處理及與其他工作相連接處之細節,包括衛生器具、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並顯示出不同材料、色澤之舖貼原則。
(2) 伸縮縫之考量
凡有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地磚及水泥砂漿之伸縮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設計圖說及現場考量。
(3)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量地磚選色、試燒、文件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6.4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5 樣品
擬採用之每種地磚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花樣及顏色者。
1.6.6 實品大樣
室內、外地坪舖地磚產品、製品,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施作至少2×2m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1.7 品質保證
1.7.1 各種地磚產品及填縫、勾縫用之材料,品質應符合CNS之相關規定。
1.7.2 遵照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若有破損者均不得使用。
1.8.2 各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及避免沾污,並與土壤隔離。
1.9 維護
1.9.1 施工時之維護
屋外於舖貼後,應以防水布遮蓋保護。
1.9.2 對污染、損傷之維護
(1) 地磚舖設完成後應使用膠布或合板等加以保護。
(2) 突出之角隅、門廊等應以臨時護角之保護。
(3) 填縫使用之保護膠帶不可污染地磚表面。
1.9.3 對地板之維護
地板地磚施工後,在水泥砂漿乾化前2日內,絕對禁止步行,並加以保護。
2. 產品
2.1 地磚材料
2.1.1 地磚產品應符合CNS及具有正字標記之一級品。
2.1.2 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國產或進口地磚,其品質至少需達到CNS及各該生產、製造國之國家標準,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石質地磚:應符合CNS 9739之規定。
(2) 瓷質地磚:應符合CNS 9740 之規定。
(3) 陶質地磚:應符合CNS 9738之規定。
(4) 窯燒花崗石面磚:應符合CNS 13431之規定。
(5) 擠出面磚:應符合CNS 10631之規定。
2.1.3 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國產或進口地磚,其品質至少需達到前述CNS及各該國家標準外,並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項目
面/地磚種類
吸水率
(%)
抗折強度
(kgf/cm2)
釉面磨耗量
(g)
磚面耐刮硬度
(莫氏度數)
CNS國家標準
地 坪
石質地磚
3
300
0.05
-
CNS 9739
瓷質地磚
1
350
0.05
-
CNS 9740
窯燒花崗石
(面磚/地磚)
1
-
-
無釉6.5
有釉5.5
CNS 13431
˙擠出型磚磚背須有倒勾凹槽。
˙瓷質透心無釉面磚包括石質地磚、窯燒花崗石面磚/地磚。
˙除擠出型磚外,其餘得為壓鑄型面磚、瓷磚、地磚。
˙轉角磚、異形磚等特種磚除應達CNS標準外,其餘得依廠商製造標準。
2.1.4 各種地磚均須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缺角、碰傷及沾污者。
2.1.5 地磚若須採用轉角磚者,無論其為整體成型或以機械切割環氧樹脂黏合加工者,均應依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黏著材料
2.2.1 廠商應就合於設計圖說規格所選用之地磚,提出合乎規定之黏著材料。
2.2.2 黏著材料可分為一般黏著材及高強度黏著材兩種:
(1) 一般黏著材:為現場拌和或商業包裝預先製作拌和而成之產品。
(2) 高強度黏著材:為水泥砂漿摻入適當比例之黏著劑或化學摻料,於工地現場拌和而成者。
2.2.3 將上述材料之技術資料,包括型錄、測試報告等,提交工程司核可,但其中一般黏著材或高黏度乳膠砂漿部分需達到下列標準:
(1) 一般黏著材:剪力黏結強度≧6kgf/cm2
抗壓力強度≧210kgf/cm2
(2) 高強度乳膠砂漿:剪力黏結強度≧10kgf/cm2
抗壓力強度≧210kgf/cm2
2.2.4 試驗方法應符合CNS 12611之規定或參考ANSI A118.1 & A118.4或其他地區採用之類似測試標準。
2.3 備品
如無特殊規定時,廠商應提供大面積(超過300m2以上)使用之地磚材料,每一種材料、顏色各2%之備品,裝箱打包於完工驗收時一併造冊點交。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採用硬底砂漿工法舖貼時,首先應檢查底層砂漿或混凝土面層不得有乳沫、龜裂、空洞等現象,硬化應正常,養護期間應超過14日以上。
3.1.2 結構樓地板面或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或打底砂漿面如有異狀,應立即向工程司報告,並採取適當改善措施。
3.1.3 上述面層如經長時間放置時,應用刷子或用壓縮機排除灰塵,並用清水洗淨。
3.2 施工要求
3.2.1 放樣
按地磚規格及核准之施工製造圖所示彈出放樣墨線。
3.2.2 砂漿打底
水泥砂漿打底及水泥粉刷另詳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3.2.3 黏著材應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規定施工。
3.2.4 工法考量
(1) 舖地磚-室外地坪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室外地坪舖地磚一律用厚砂漿工法(軟底)施工。
(2) 舖地磚-室內地坪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或地磚尺度小於100×100mm(4×4in)以下時得採用薄漿工法(硬底)施工,其他情況一律用厚砂漿工法(軟底)施工。
3.2.5 舖貼工法
(1) 厚砂漿工法
俗稱軟底砂漿工法,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A. 控制灰誌之製作
a. 水泥灰誌應以施工製造圖所示之高程並採用水平儀量測。
b. 由水泥灰誌點、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
B. 厚砂漿(軟底)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其上至少舖佈35mm厚經工程司核可之黏著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
c. 將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 厚底乾砂漿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在其上至少舖佈35mm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 將面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 薄漿工法
俗稱硬底工法,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A. 打底砂漿層
a. 本黏貼工法必須先行在結構樓板面或非結構混凝土面層上予以水泥粉刷打底,若無特殊規定應以不低於1:3水泥砂漿之品質標準予以施作。
b. 同時應在粉刷打底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面磚分割等,依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 薄漿(硬底)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依材料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核可之高黏度乳膠砂漿(另詳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4065章「高黏度乳膠砂漿」)依單一方向舖佈、刮勻於打底砂漿面上,同時將高黏度乳膠砂漿在地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 前述高黏度乳膠砂漿之厚度無論在打底砂漿面或地磚背面上,均不得小於6mm。
d. 在高黏度乳膠砂漿製造廠商建議之時間內,均勻地將地磚壓實附著於打底砂漿面,打底砂漿面及地磚背面之高黏度乳膠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e.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 硬底工法之限制
本工法無法保證地磚背面與高黏度乳膠砂漿之飽漿結合故應避免使用在有結霜、結冰、結凍之環境下,以防水份滲透後,因結冰而導致地磚崩裂、翹起。
3.2.6 任何舖貼法施作前應先將施工面掃淨,並充分潤濕;地磚舖貼時不論上下、縱橫方向務求正直,磚縫亦應平直。
3.2.7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舖貼順序,應自中間向左右二邊順序排列,以整磚舖貼為準則,但以不小於半磚為原則。
3.2.8 室外地坪舖貼時,應注意日光直射、乾燥或因風雨有受損之虞,並考慮適當之覆蓋加以保護。
3.2.9 嵌縫
(1) 嵌縫料之色樣應依設計圖之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2) 地磚在舖貼後至少2日內不得在其表面上施加振動或衝擊。
(3) 地磚之嵌縫應於舖貼3~7日內,將核可之嵌縫砂漿依配比摻拌均勻後,以設計圖規定之嵌縫方式確實施作,務使嵌縫砂漿填滿磚縫。
(4) 舖貼後應配合嵌縫料、黏著劑之硬化強度,並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規定,進行後續工作。
(5) 原則上,舖地磚之嵌縫應以抹縫之方式處理,除另有規定外,嵌縫寬度不得小於3mm或大於10mm,深度不得大於1/2地磚厚度或10mm,其寬度及深度應有適當之比例。
(6) 嵌縫後磚面上應擦抹乾淨,不得留有泥漿,凡遇有管洞之處,必須按照管洞形式及足夠嵌入之尺度開鑿(孔)後鑲入。
3.3 清理、保護
3.3.1 清理
(1) 清理時應採用合格之清潔劑,並加以充分保護以避免污損或腐蝕鄰接材料。
(2) 應以水洗→清潔劑洗滌→水洗之順序進行清洗,以免酸性物殘留於地磚表面或嵌縫內,並禁用高濃度酸類為清潔劑。
3.3.2 保護
舖貼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份為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屋內、外地坪舖地磚依設計圖說所示之舖設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高黏度乳膠砂漿、各種嵌縫、現場修補、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09341 09341-10 LCEB V1.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