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310 鋪貼壁磚
¶ 1. 09310 瓷磚 V2010.07.01.doc
第09310章V1.0
瓷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黏土或陶土為製成之瓷磚,包括材料、鋪設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及設計圖樣上註明舖貼瓷磚處,包括牆面、地坪及打底、填縫等工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7921章--填縫材
1.3.4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298 陶質壁磚
(2) CNS 9739 石質地磚
(3) CNS 9740 瓷質地磚
(4) CNS 9741 石質壁磚
(5) CNS 9742 瓷質壁磚
(6) CNS 9743 瓷質馬賽克
(7) CNS 10631 擠出面磚
(8) CNS 13431 窯燒花崗石面磚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9310章 瓷磚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提送下列資料:
(1) 生產廠商之技術資料及舖設說明書。
(2) 施工製造圖:
A. 提出大比例之剖面圖及鋪面大樣圖,包括固定之方法及間距,本章工作所需之材料,並標明與其他工作有關的項目。
B.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平面及立面圖,顯示瓷磚之佈置及分割,配合現場實際尺度,標示磚縫、伸縮縫、分割縫等位置,顯示不同瓷磚之顏色及圖案。
(3) 樣品:各種瓷磚應提送樣品3份。
(4) 瓷磚備品
A. 按每種瓷磚總數之2%。
B. 依工程司指示儲存瓷磚備品於機關或使用單位指定之處所,並依契約單價估驗備品材料費。
1.6 品質保證
依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1 同一型式及顏色之瓷磚應來自同一生產商。
1.6.2 實體樣品
(1) 提送施工製造圖及樣品以後,於施工前,應先於現場擇一地點做實體樣品,至少須有3×3m面積。
A. 應能顯示整體工程完成後表面顏色、材質及工作水準。
B. 應包括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材料、固定件及其他系統組件與勾縫材料。
(2) 實體樣品施工之位置及面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
(3) 實體樣品施工完成後,應先獲得工程司之核可,始得進行正式鋪設工作。不合格之實體樣品鋪面應依指示拆掉重做。
(4) 工作未完成前,不可改變、移動或拆毀實體樣品鋪面。核可之實體樣品鋪面可保留作為永久性工程之一部分,並作為其餘瓷磚工作之品質標準。
1.6.3 拉拔試驗
廠商無論採用何種化學摻料(黏著劑)做為瓷磚貼著之材料,至少須通過拉拔試驗證明其黏著力不小於10kgf/cm2,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現場測試。
1.6.4 產品證明
瓷磚生產商應提出文件,證明具有生產合格品質製品及技術之能力,並能充分供應本工程所需之瓷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運送或儲存時,產品須置於原包裝內,在使用之前需有封條及標籤,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對產品造成損壞或污染。
1.8 現場環境
1.8.1 舖貼時及施工後應維持周圍環境條件及保護工作,使其符合標準或說明書之規定。
1.8.2 施工中瓷磚施作區應維持溫度不低於10°C,但若施工標準或說明書要求較高溫度時,則以其要求為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瓷磚材料之型式及等級應符合設計圖,並應符合CNS之標準。
2.1.2 用於屋外之壁磚及地磚吸水率符合CNS標準。
2.1.3 瓷磚應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2.1.4 水泥砂漿
依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打底1:3水泥砂漿。
2.1.5 若無特別指定,採用一般表面上釉之規定
(1) 瓷磚體係由黏土、燒磨土或其他易熔之材料,燒成堅硬均勻之產品。
(2) 瓷磚邊緣應成一直線,角度為90°直角,容許許可差為±1.5mm。除設計圖說指定為外圓角磚外,瓷磚邊應方正,不得削薄或圓邊。
(3) 釉料
A. 半透明體,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B. 壁磚之釉料顏色詳設計圖並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C. 踢腳磚之釉料顏色詳設計圖並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D. 釉料之光澤除另有規定外,應為平光面。
E. 除露面以外,瓷磚邊緣可為非釉面。
2.1.6 外牆瓷磚:
(1) 瓷磚許可差:長度、寬度不得超過1.5mm。
(2) 厚度及彎曲不得超過1.5mm。
(3) 瓷磚之吸水率應在3%以下。
(4) 瓷磚之抗曲強度試驗:每1cm之彎曲破壞負荷重應20kgf/cm以上。
(5) 磨耗減量:0.06g以下。
2.1.7 屋內瓷磚:
(1) 克硬化磚、面磚、花崗磚等所有陶瓷磚之規格、尺度及質感顏色均依圖樣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各種材料均須大小厚度一致、轉角方正、色澤均勻、表面耐磨堅硬且無缺角、碰傷、彎翹等。
(2) 石英磚須符合CNS 9740,石英壁磚須符合CNS 9742之規定。
2.1.8 黏貼砂漿底料
設計圖說所示為卜特蘭水泥砂漿,則使用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或外加化學摻料、黏著劑等,應依據生產商說明書之規定。
2.1.9 勾縫材料
(1) 勾縫材料應按瓷磚之種類而設計,由卜特蘭水泥及化學摻料構成。
(2)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應為由卜特蘭水泥、級配粒料、色料、化學摻料及乳膠化學摻料等所構成,依據生產商之說明及規定。砂漿勾縫化學摻料應與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中之化學摻料相容。
(3) 砂漿之顏色應詳設計圖色表所示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2.1.10 其他材料
(1) 填縫劑
A. 填縫劑及相關材料之施作應依本規範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B. 填縫劑應為單劑型或為矽氧聚合物。
C. 填縫劑之顏色詳設計圖色表所示與核准樣品相同。
(2) 瓷磚清潔劑應為由瓷磚及填縫料生產商或由工程司核可方得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閱與舖貼瓷磚有關之鄰近工作進度及施工程序。與鄰近工作事先取得協調並密切配合。
3.1.2 依核准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3.1.3 舖貼前應先檢查施工面是否備妥,並將施工面清除乾淨。
3.1.4 打底之水泥粉刷詳本規範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之1:3水泥砂漿之規定。
3.1.5 放樣:先求出施工面之中間基準線並按瓷磚之規格放樣。
3.2 瓷磚舖貼
3.2.1 舖貼前應先將施工面掃淨,充分潤濕,縱橫方向務求正直,磚縫亦應平直,台度上端除特別規定者外用單邊圓,如遇柱陽角處應用雙邊圓。
3.2.2 依圖示之圖案舖貼瓷磚務使磚縫寬度均勻。
瓷磚之顏色、圖樣及搭配方式應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及核准之樣品所示。
3.2.3 依圖說所示或由廠商註明於施工製造圖上,送工程司審核設置伸縮縫或其他填縫劑接縫。
3.2.4 黏著劑之使用依核准之技術資料及說明施工。
3.2.5 嵌縫:舖貼後應配合黏著劑之硬化強度並根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說明書施工。除另有規定外勾縫寬度不得小於3mm或大於12mm,顏色須送樣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2.6 磚面上應擦抹乾靜不得留有泥漿,凡遇有管洞之處必須照管洞形式開鑿後鑲入。
3.2.7 瓷磚完工至少48小時後方可勾縫。
3.2.8 瓷磚勾縫應符合本章所引用之舖設標準,且使用符合規範之勾縫材料。
勾縫材料之拌和及施作應依據生產商之說明書。
3.2.9 牆面磚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種類鋪設,並依照打底方法,視牆面狀況使用適合之砂漿。
3.2.10 許可差:舖貼完成之表面,於任意之3m圍內許可差不得大於±3mm。
3.2.11 瓷磚舖貼應自中間基準線向左右兩邊舖貼,並予以適當調整,原則上應為整磚,經工程司核可才可使用。裁切瓷磚並應減至最少(一般規定最後不足1塊而需裁切者,裁切後不得小於半塊)。
3.2.12 瓷磚裁切應使用動力切具裁切,切口應平順整齊。
3.2.13 伸縮縫:廁所、廚房、茶水間等常處於潮濕之場所,其所有轉角及伸縮縫均應做防水填縫處理。舖貼時須將乳膠砂漿均勻塗抹於施工面及面磚或其背溝中,使其確實黏著於施工面上。
3.2.14 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瓷磚及水泥砂漿之伸縮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線。舖貼後以木槌或橡膠槌輕敲,一面調整面磚位置及縫寬,同時增加其黏著力。
3.2.15 地坪瓷磚施工應依圖示洩水方向及坡度施工,完成後不得有積水或洩水不良情形。
3.2.16 施工於外牆打底之水泥砂漿及填縫,勾縫材料均需使用防水劑,或採用1:2防水砂漿打底。
3.3. 清潔及保護
3.3.1 黏貼及勾縫完成後,瓷磚面應立即清洗,以免其他物質黏著其上。
3.3.2 完成之瓷磚面應保持乾淨,避免裂紋、缺口、破損、空隙或其他缺點。
3.3.3 地坪瓷磚施工中及完成最後之勾縫,在48小時內該地坪應禁止踩踏。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填縫料及勾縫料、實體樣品鋪面、清潔與保護、底料及相關附件等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瓷磚如無特殊規定,包括打底、整平、粉刷、黏貼勾縫、瓷磚備品,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完成之數量,牆面及地面磚按平方公尺計算;踢腳磚則按不同高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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