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921 填縫材|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792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54(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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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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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7921章V2.0
填縫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填縫材(填縫劑及填縫料)之材料與施工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設計圖說中註明門窗、玻璃、混凝土、帷幕牆、伸縮縫、工作縫或其他防水填縫(Sealers or Caulking),包括一液型填縫劑、二液型填縫劑、施工中所需之一切人工及施工機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535 泡沫聚苯乙烯隔熱材料
(2) CNS 6985 建築填縫用聚胺脂
(3) CNS 8903 建築用密封材料
(4) CNS 10209 建築用墊條
(5) CNS 10487 聚乙烯泡沫塑膠隔熱材料
(6) CNS 12351 建築用海棉墊條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920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A5758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7921章 填縫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資料
1.5.2 產品之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
1.5.3 須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4 施工前檢送使用廠牌、技術資料、使用手冊、原廠品質保證書、進口證明書、試驗報告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方得使用。
1.5.5 依類別、色澤提供實體封縫樣品,並經工程司認可。
1.6 品質保證
1.6.1 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1.6.2 呈化學反應乾固的防水填縫劑,必須為廠商出廠後有效使用期間內材料。
1.6.3 不同系統或不同產品之封縫材料,不得攙雜使用。
1.6.4 填縫劑應於施工中抽樣(二液型應於硬化劑及主劑抽樣混合後做成樣品)送檢驗機關試驗,經工程司認可為合格者方可繼續施工。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材料至工地及使用前均應保持原製造廠商之包裝。
1.7.2 所有材料均應依據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指示儲存及裝卸。
1.8 現場環境
工地於下列條件下,不得進行填縫劑及填縫料之施工。
1.8.1 施工面受雨、凝結或其他因素受潮時。
1.8.2 填縫寬度小於襯墊料製造商規定之容許範圍。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縫劑
各類接縫填封劑依材料之主要成分可分為下列數類,其實際之選用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1) 矽酮類(SR):
A. 應符合CNS 8903 耐久性分類9030之規定,有單成分型及雙成分型兩種。
B. 適用於伸縮量30%以下之小型縫隙。
C. 適用於玻璃與玻璃,玻璃與金屬框間隙填縫,避免用於混凝土、水泥砂漿及石材間。
(2) 聚硫化物類(PS):
A. 應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類8020之規定,有單成分型及雙成分型兩種。
B. 適用於伸縮量20%以下之小型縫隙。
C. 適用於混凝土、金屬窗框及水泥砂漿與石材為被著體之填縫,伸縮性良好,表面硬化後著色不易。
(3) 聚胺酯類(Polyurethane):
A. 應符合CNS 6985 之規定,為雙成分型材料。
B. 適用於以混凝土、水泥砂漿及石材為被著體之一般性填縫,表面硬化後可著色及油漆,但與玻璃接著不良,應避免使用。
(4) 丙烯酸酯類(ACRYLIC):
A. 應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類7020之規定,為單成分型材料。
B. 適用於伸縮量20%以下之小型縫隙。
(5) 苯乙烯丁二烯橡膠類(SBR):
A. 應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類7020之規定,為單成分型材料。
B. 適用於伸縮量20%以下之小型縫隙。
(6) 丁基橡膠類(BUTYL):
A. 應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類7005之規定,為單成分型材料。
B. 適用於伸縮量5%以下之小型縫隙。
(7) 符合ASTM C920、JIS A5758規定之填縫材料。
2.1.2 填縫料
(1) 填縫板
作為填縫板使用之保麗龍板應符合CNS 2535 之規定,比重不得小於0.015。
(2) 襯墊料
A. 彈性聚乙烯發泡樹脂條(Polyethyle Form Rod)須符合CNS 10487 之規定。
B. 接縫墊條須符合CNS 10209 之規定。
C. 海棉接縫墊條須符合CNS 12351 之規定。
D. 玻璃壓條或防雨條須符合CNS 10209之規定。
E. 海棉氣密或玻璃壓條須符合CNS 12351 之規定。
F.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同等品。
2.1.3 附屬材料
清潔劑(Cleaner)、底塗材料(Primer)、填縫遮蔽膠帶(Masking Tape)等附屬材料,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該材料之成份及使用方法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填縫材料施工前,須將施工面清潔乾淨,不得有灰塵、油污、凹凸等,必要時應使用鋼刷,空隙處須修補整正,同時施工面應保持乾燥。
3.1.2 應依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指示於施工前塗刷底塗材料,以利黏著接合。
3.1.3 填縫材料含毒性,施工時應注意安全,須根據填縫劑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於施工前準備完全。
3.1.4 施工面應保持乾燥,含水量不得在8%以上,不得受潮或在雨中施工。
3.1.5 雙成分型(二液型)填縫劑應按原製造廠施工說明書指示之方法與比例混合,不得稀釋,混合時須緩慢且澈底攪拌,且不得在太陽直射下混合。其使用時限應依照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3.1.6 施工面受雨、凝結或其他因素受潮時、或填縫寬度小於襯墊料之容許範圍時,均不得進行填縫劑及填縫料之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除施工說明書或圖樣有更嚴格的規定,其餘均依照使用廠牌對該產品所印行之技術資料及使用手冊施工。
3.2.2 填縫遮蔽膠帶(Masking Tape)應沿縫兩側黏貼並與接著面緊密接觸後,始可進行填縫材料之施工。
3.2.3 填縫劑及填縫料之施作標準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2.4 襯墊料應根據設計圖所示位置安裝,其深度不得有偏差,填充後殘留之溝縫深度不得小於設計深度。
3.2.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填縫劑溝縫之深度(D)與寬度(W)之間的形狀係數關係,應符合下之規定:
-
-
溝縫寬度(mm)
形狀係數(D/W)
一般溝縫
玻璃框縫
W≧15
1/2~2/3
1/2~2/3
15≧W≧10
2/3~1
2/3~1
10>W≧6
-
3/4~4/3
-
3.2.6 二液型填縫料拌和必須使用機器,開罐後必須立即使用,未混合之餘料不得再使用,已混合者超過裝罐期限者亦須廢棄。
3.2.7 填充及填縫料
(1) 以毛刷均勻塗布底塗料,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填縫劑應依產品之施工說明書施工。
(2) 根據填縫劑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及天候狀況決定乾燥時間。
(3) 填充時應以接縫之交接處或角隅處開始,配合擠出量及接縫大小,妥為填充,填充後不得有隙縫,並應將材質內的氣泡擠出。
(4) 填縫劑若非瓶裝,需先裝於特殊的填縫槍(Caulking Gun)內,再行填充,若為瓶裝可直接由填縫槍擠出填充。
3.2.8 整修作業
(1) 溝縫修平並清除已凝固之殘餘黏著劑及填縫料,使接著面完全密接無空隙,並整平凹凸不平處。
(2) 剝除填縫遮蔽膠帶,以圓木棒捲取,若有膠帶黏著劑殘留於接縫處或表面時,應於硬化前以溶劑小心擦拭乾淨,溶劑由膠帶之製造廠商提供,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3.2.9 保養:填縫工作完畢,於接縫面完全硬化前應注意保養勿使受損。
3.3 檢驗
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進行填縫材之產品檢驗,並應提送相關試驗報告以供工程司查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之工作不另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視為相關工作項目之一部分,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7921 07921-7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