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431 木欄杆
¶ 1. 06431 木欄杆 V2010.07.01.doc
第06431章V1.0
木欄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木欄杆的材料、施工及安裝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適用於森林遊樂區、風景區、公園及農場等之步道。
1.2.2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木欄杆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配件及其他相關工作均屬之。
1.2.3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4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欄杆本體及其框座、填縫料及其他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706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2) CNS 3000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3) CNS 14495 木材防腐劑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6431章 木欄杆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提送所採用材料、產品材質及其來源證明。
1.6 品質保證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廠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廠商負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碰損傷及製品。
1.7.2 運達工地之木材及製品應儲存於通風、有覆蓋及不受潮地點。
1.7.3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存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材
本工作所用材料均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2.1.2 繫件
凡連繫木料所需之螺釘、螺栓、馬釘、木螺絲、鐵釘及其他補強繫件式樣及品質須準確精良。
2.1.3 黏著劑:符合CNS 2706之規定。
2.1.4 構造材料
(1) 有關混凝土製等構造型材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及本規範所屬各章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構造材料原則上雖視同本章節內容,但可分別由其他工種代為施作,不在本章討論範圍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於施工前應先至現場實際丈量,不得僅靠圖說尺度,以防差誤。
3.1.2 所有木材依圖說須作防腐處理時,應依CNS 3000及CNS 14495之規定辦理。
3.1.3 木材之防腐處理須於組合木件切割及挖孔後行之。否則切割及孔口處應於組立前再行處理。
3.1.4 安裝位置應清除乾淨。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應依工程核可之施工製造圖及配合現場實量尺度施工,如施工中有圖說與現場尺度不符之情形,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2 木料之接合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規定辦理,如有未述及部分,則依工程司指示施工方法施工,日後若發現有不當之處應拆除重做,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3.2.3 所有必須之繫結鐵件於使用前應先作防銹處理,或依需要選用不銹鋼材,並按核可施工製造圖施作。
3.2.4 儘量運用暗榫組合,如必須使用接頭時,應在不顯著處,並經工程司認可。接榫處若工程司認為必要時應以黏著劑黏貼加強。
3.2.5 完工前後或保固期內,凡發現施工不良以致有脫桿、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廠商應負責拆除重做,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費用亦概由廠商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木欄杆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施工及安裝位置以式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固定件、配件、黏著劑及本章之清理工作等,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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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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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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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欄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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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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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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