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731 烤漆鋁板
¶ 1. 05731 烤漆鋁板 V2010.07.01.doc
第05731章V1.0
烤漆鋁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烤漆鋁板(含陽極處理)之材料、施工及其檢驗等之相關規定。其他安裝、施工等相關事項,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室內、外各種鋁板、烤漆鋁板之生產、製造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金屬板/片、固定扣件及其他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01 碳黑(顏料用)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2861 滾珠軸承用鋼珠
(4)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5)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6) CNS 8503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7)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皮膜
(8)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法
(9) CNS 8901 建築用油性填縫材料
(10) 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1) CNS 11367 熱固性樹脂裝飾板檢驗法
(12) CNS 11526 門窗抗風壓試驗法
(13) 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
(14) CNS 15121 鋁及鋁合金塗裝及烤漆片及帶
1.4.2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
(2) AWS D5.1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1.4.4 建築技術規則(CBC)
(1) 建築構造篇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5731章 烤漆鋁板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3)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4)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製造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5.5 樣品
各類鋁板、烤漆鋁板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各種鋁板或烤漆鋁板及其配件之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1.6 品質保證
1.6.1 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產品之鋼料及金屬料來源應檢附無輻射線檢驗報告。
1.6.2 應遵照工程契約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需用P.E.厚至少0.08cm包裝其外露部分,在四角採用瓦楞紙包裝妥當(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不得包覆),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沾污材料表面塗裝。
1.7.2 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不得任意拖拉,致使材料變形。
1.7.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板/片抗風壓性能
(1) 所有板/片應能承受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構造篇規定之風力作用。
(2) 依室外板/片擬安裝處所之風力分級區及高度所受之風壓力,按CNS 11526之試驗法,其抗風壓強度性能應符合前述建築技術規則(CBC)之規定。
2.1.2 板/片防火性能
應符合CNS 6532之品質及性能。並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及當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2.1.3 板/片其他物理性能
(1) 耐衝擊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1之規定。
(2) 耐腐蝕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8886之規定。
(3) 耐污染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701 之規定。
(4) 鉛筆硬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之規定。
(5) 耐熱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之規定。
(6) 耐光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1367之規定。
2.1.4 密著性
(1) 鋁板與陽極處理之密著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之規定。
(2) 鋁板與表面塗裝之密著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之規定。
(3) 鋁板與背襯板之密著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5121之規定。
2.2 材料
2.2.1 鋁板材質
(1) 化學成份:應符合CNS 2608之規定。
(2) 伸長率:應符合CNS 2253之規定。
(3) 拉力試驗(Erichsen值):應符合CNS 2253之規定。
(4) 本章工作所使用之鋁板厚度為1.5mm以上。
2.2.2 板材表面處理
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作下列所述之表面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1) 陽極氧化處理
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CNS 8507之規定,其膜厚至少為20μ以上。
(2) 一般烤漆處理
A. 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CNS 1112等規定,其膜厚至少為30μ以上。
B. 包括但不限於壓克力漆、橡膠漆、樹脂漆、聚酯漆及瓷漆等系列。
(3) 粉末塗裝處理(通稱Powder Coating)
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ASTM之規定,其膜厚至少為70μ以上。
(4) 氟碳烤漆處理(通稱Kynar-500或PVDF)
A. 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ASTM之規定。
B. 使用於室外時其膜厚至少為40μ以上。
C. 使用於室內時其膜厚至少為30μ以上。
2.2.3 背襯板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可採用石膏板等材料,並應符合CNS 13777之規定,其厚度至少為6mm以上。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弧型板及彎角板片可採用PU成型片,其厚度至少為30mm以上。
(3) 板背暴露於大氣中之部分加貼0.6mm以上之鍍鋅鋼板作為防水材料。
(4) 並在周邊與鋁板交接處施打防水填縫料,以防止水氣之滲透。
2.2.4 填縫料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背襯板四周及鋁板板片間隙、勾縫均應施打填縫料。
(2) 應符合CNS 8901及工程契約相關辦理,且應於適當位置留設洩水孔。
2.2.5 修補劑
(1) 調色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採用聚胺酯系列樹脂塗料,液態常乾型。
(2) 充填劑:除設計圖或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環氧樹脂塗料,液態硬化型。
2.2.6 固定扣件及五金配件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鋁板板片吊裝及固著用之固定扣件及五金配件均應採用符合CNS 8499或其他相關規定之ANSI SUS 304型不銹鋼製品。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製造前應先至工地檢查及丈量現場尺度。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生產、製造。
(1) 形狀
A. 金屬板/片應形狀正確、線條筆直且無瑕疪。
B. 金屬板片製造與接合時不得扭曲金屬,固定扣件不得扭轉過緊,避免傷及表面塗裝。
(2) 緊固系統及固定支架設計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 固定扣件設計
A. 應與固定支架及金屬板片之扣件配合進行整體固定扣件之設計,並提供結構計算書及其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生產、製造、裝配。
B. 除另有規定外,在可行的範圍內,其固定扣件得用拉釘(Rivet)之方式儘量隱藏,如採用螺栓與螺釘應以鑽孔及埋頭方式栓繫。
(4) 銲接方式
A. 鋼及不銹鋼銲接應依照AWS D1.1之規定。
B. 鋁銲應依照AWS D5.1之規定。
C. 銲接不得使表面處理變色或扭曲。清除表面處理上之銲接殘渣及銲接之氧化物。熱處理銲接僅使用於需解除應力處。五金固定板應於現場銲接,但另有指示者除外。
(5) 加工/修飾
A. 如須銲接時,其銲接處應修飾平整,磨平完成面使之平滑,使用研磨機器或以手工將完成表面之邊緣及尾端磨整平順。
B. 凡經複雜成型作業之表面,應加以磨整並去除殘留之材料,以自來水洗刷表面後令表面乾燥,再施予設計圖上指定之表面塗裝。
(6) 工廠內金屬表面處理
A. 鍍鋅處理
a. 以熱浸鍍鋅製造之碳鋼製品應符合CNS 8503等相關規定。其鍍鋅量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b. 受損之鍍鋅表面應塗佈鍍鋅補漆,每一層之底漆乾燥後方可加上另一層,且每層厚度不可薄過0.0375mm。
B. 凡金屬製品與異質材料接觸表面及銲接處,應塗佈防蝕劑。
C. 非鍍鋅碳鋼表面應提供一層防銹底漆。以毛刷塗刷底漆,角落亦需塗刷,並應防止底漆有流動及滴垂鬆弛現象。
D. 表面塗裝
a. 一般烤漆塗裝及處理
b. 高耐度表面塗裝-P.V.D.F類型(通稱Kynar-500)
(7) 工廠組合
製品應按實況盡最大尺度組合。臨時性的組合產品,不適用於工廠組合者,應註明於現場組件及相異處。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準備工作
(1) 將欲進行安裝之金屬板材製品裝飾表面之雜物清除乾淨。
(2) 與各相關部門協調金屬板材裝飾之安裝工作。
(3) 施工期間金屬板材製品表面應加保護以防擦撞、污漬、變化及其他損害的發生。
3.1.2 安裝
本章工作無安裝動作,有關安裝之細節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1.3 油漆及補漆
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據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
3.1.4 清理
(1) 配合安裝工作完成後,依據金屬板材製品廠商的建議方法立即將其表面清理乾淨。
(2) 將本工作所產生殘渣破片清理乾淨並移出工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除另有規定外,不予單獨計量;烤漆鋁板含鋁本色之生產、製造等係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予以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填縫劑、固定支架、固定扣件、五金配件、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除另有規定外,不予計價。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該工程契約工作項目之計價內,故不予以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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