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562 鑄鐵件
¶ 1. 05562 鑄鐵件 V2010.07.01.doc
第05562章V2.0
鑄鐵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鑄鐵件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集水井蓋、側溝蓋、截水溝蓋及U形溝蓋、人孔或維修孔出入口蓋之蓋板或建築內、外裝之金屬門、鐵門、欄杆、扶手等圖示為鑄鐵件,其材質為鐵/鋼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鑄鐵件本體、固定件、框座、填縫料及其他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5520章--扶手及欄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3)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4) CNS 2936 黑心展性鑄鐵件
(5) CNS 2937 白心展性鑄鐵件
(6) CNS 2938 波來體展性鑄鐵件
(7) CNS 8503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8) CNS 13099 沃斯田體鑄鐵件
(9) CNS 13104 噴砂
(10) CNS 13391 鑄鋼件之製造、試驗及檢驗通則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瑞典銹蝕研究院(SCI)
1.4.4 美國鋼結構油漆協會(SSPC)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5562章 鑄鐵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5.5 樣品
擬採用之成品,需每種產品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應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1)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2) 非產品類之特別設計或訂製品,每種造型應由製造廠商先製成實品大樣,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5.9 應提送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及原料之輻射線檢驗報告。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之鋼料來源應檢附輻射線檢驗報告。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且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不得有生銹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1.7.2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凡經檢驗不合規定之產品,廠商應即運離不得使用。
1.7.3 銲接或熔接用之基本材料,應依規定在適當之溫度下使用,並保持施工手冊規定之乾燥度。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鑄鐵蓋板類
(1) 本產品為簡單格子幾何造型或特殊設計之造型,樣式為格柵透空型蓋板或平板花紋型蓋板,其鑄鐵件係經由金屬鑄造工法熱熔或壓鑄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者。
(2) 若為排水功能而設計時,其開口面積應達50%以上。
(3) 若為平板花紋型蓋板者,應設計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 其色彩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鑄鐵本色之鐵灰色外表。
2.1.2 其他
裝飾類鑄鐵產品之功能應參考各章節之規定,列舉但不限於:
(1) 鑄鐵金屬門/窗: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2) 鑄鐵扶手及欄杆:應依據設計圖所示,並參考本規範第05520章「扶手及欄杆」之功能。
(3) 鑄鐵其他產品:應依據設計圖所示,並參考本規範相關章節之功能。
2.2 材料
2.2.1 灰口鑄鐵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472之相關規定。
2.2.2 球狀石墨鑄鐵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869之相關規定。
2.2.3 黑心展性鑄鐵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936之相關規定。
2.2.4 白心展性鑄鐵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937之相關規定。
2.2.5 波來鐵展性鑄鐵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938之相關規定。
2.2.6 沃斯田體鑄鐵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3099之相關規定。
凡屬鑄鐵金屬件之材料均應符合CNS 13391之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2.2.7 鍍鋅量
若無特別規定時,本產品非鑄鐵配件之鍍鋅量應符合CNS 1247之規定,其鍍鋅量至少600g/m2以上。
2.3 加工製作
2.3.1 鑄鐵件之加工及製作應在具有經驗、設備之工廠內加工製作,廠商應聘請具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師常駐工廠負責辦理品管工作,並報請工程司核可。
2.3.2 各成品在工廠製成後,均須先經試併完善,然後分別編號,運至工地依式組立,在工地不得隨意切割、併接。
2.3.3 噴砂處理應依據SSPC或SCI之規定辦理,其製作流程簡述如下:
(1) 為確保鋼料防銹,全部鋼料表面在實施油漆之前加以噴砂處理,噴砂處理部分應符合之標準。
(2) 廠商應備置足夠噴砂機械、設備及熟練工人實施。對於機械之工作效率應事先妥善安排,噴砂之砂料得採用潔淨白色石英砂用空氣壓縮機噴出,噴砂之砂量及速度均勻,均使鋼料全部表面灣角轉折等處,均能均勻分佈、打磨潔淨。
(3) 在噴砂完成後,應立即施工第一度防銹底漆。
2.3.4 熱浸鍍鋅應依據CNS 8503或ASTM之相關規定辦理。
2.4 產品
2.4.1 鑄鐵蓋及其相關產品
圖上如未特別規定型式或細節時,可依設計載重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配合施作。依設計需求概分為格柵透空型蓋板或平板花紋型蓋板兩大類,應依機關之需求及設計圖示之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其他功能包含但不限於:
(1) 集水井蓋:格柵型、平板型。
(2) 側溝蓋:格柵型、平板型。
(3) 截水溝蓋:格柵型、平板型。
(4) U形溝蓋:格柵型、平板型。
(5) 人孔或維修孔出入口蓋:格柵型、平板型。
2.4.2 鑄鐵件及其相關產品
(1) 鑄鐵件裝飾性門/窗:另詳設計圖之細部大樣所示。
(2) 鑄鐵件裝飾性欄杆:另詳設計圖之細部大樣所示。
(3) 鑄鐵件裝飾性扶手:另詳設計圖之細部大樣所示。
(4) 其他鑄鐵件裝飾性產品:另詳設計圖之細部大樣所示。
2.4.3 有關金屬表面塗裝處理,其顏色由設計圖或工程司指定外,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2.5 產品製造
2.5.1 鑄鐵件之外觀,不得有使用上有害之傷痕、氣孔等。輕微之氣孔或傷痕等缺陷,若使用上無有害之影響者,經工程司核可得以銲接及其他方法修補之。
2.5.2 各成品在工廠製成後,均須先經試行組裝合格,然後分別編號,運至工地依式組立,在工地不得隨意切割、併接。
2.5.3 噴砂處理:
(1) 若欲以油漆方法防銹,全部鑄鐵件表面在實施油漆之前應加以噴砂處理,噴砂處理應符合CNS 13104之規定。
(2) 噴砂完成後,應立即施作第一度防銹底漆。
2.5.4 油漆及塗裝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鑄鐵件若須油漆時,應施予一道底漆及兩道面漆。鑄鐵件表面若須其他特殊塗裝處理,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5.5 鑄鐵件若須熱浸鍍鋅時,其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裝前應先與鄰近工作介面相互整合,安裝所需之裁切、接合、鑽孔等工作亦應與鄰近工作配合施工。
3.1.2 鑄鐵蓋板類
配合設計圖之資料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鋪面/裝飾面之材料高程、尺寸等資料後,繪製成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備料製作。
3.1.3 其他鑄鐵件產品:應參照各該相關產品之規定辦理。
3.1.4 各項鑄鐵件必要時可加以絕緣保護,以免不同金屬因接觸而起電解作用。
3.2 施工要求
3.2.1 各項鑄鐵件安裝之位置、尺度及高程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2.2 若為預埋之鑄鐵件,澆置混凝土前應依設計圖所示位置先予固定,混凝土澆置時,不得對鑄鐵件產生擾動。
3.2.3 安裝扶梯或欄杆等鑄鐵件應直接於結構物上鑽孔並用膨脹螺絲固定之。
3.3 施工方法
3.3.1 鑄鐵蓋板類
(1) 配合框座之安裝完成,可將蓋板/本體置放於其設計位置,並應注意框座接合處應與蓋板/本體接合處取得一致性,如有規定應依圖示方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2) 電銲工作應盡量在工廠施銲,將工地銲接妥為安排減至最少。
(3) 若鑄鐵蓋板係與水溝混凝土蓋板一體成型預鑄而成者,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3.2 框座安裝
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寸預埋框座。框座座落之牆壁或地板若有鋼筋時,可依圖示或工程司指示與框座板之預埋固定件相互搭接、銲接。
3.3.3 水平調整
(1) 水平調整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水平度,並注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2) 框座接合處應與蓋板/本體接合處取得一致性,以避免蓋板/本體與框座因高低不平而產生噪音,並使框座上的混凝土或裝修飾面材料受到破壞。
3.3.4 其他鑄鐵件:應參照各該相關產品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契約詳細價目表中若列有「鑄鐵件」之計價項目,則依詳細價目表所示予以單獨計量;契約詳細價目表若未列有此計價項目,則「鑄鐵件」依契約併入相關工作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契約詳細價目表中若列有「鑄鐵件」之計價項目,則依詳細價目表所示予以單獨計價,單價包括安裝所需人工、材料及附屬材料等完成本工作所須一切費用;契約詳細價目表若未列有此計價項目,則「鑄鐵件」依契約併入相關工作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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