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520 扶手及欄杆
¶ 1. 05520 扶手及欄杆 V2010.07.01.doc
第05520章V2.0
扶手及欄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金屬製扶手及欄杆之材料、設備、及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不銹鋼製扶手及金屬欄杆
1.2.2 鋼製扶手及欄杆
1.2.3 鋁製扶手及欄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8 鋁及鋁合金管
(2) CNS 3270 不銹鋼棒
(3)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4) CNS 5802 機械結構用不銹鋼鋼管
(5) CNS 9276 光面鋼棒(碳鋼及合金鋼)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269
(2) ASTM B429
(3) ASTM A53
(4) ASTM B221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5520章 扶手及欄杆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廠商資料
1.5.4 樣品:廠商應提送各類樣品3個,樣品之尺度約為30×30cm。
1.5.5 施工製造圖:包括平面及斷面、施工材料、表面處理、銲接之型式等。
1.5.6 產品檢驗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扶手與欄杆之頂管及支柱其種類、形狀、尺度與表面處理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螺栓、螺帽及螺釘等之材質、尺度與表面處理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扶手及欄杆之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若採用鋼管者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4435 之規定。
(2) 若採用不銹鋼管者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5802 之規定。
(3) 若採用鋁管者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308 之規定。
(4) 若採用鋼棒者,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3270、CNS 9276之相關規定。
2.1.4 結構用鋼管:應符合碳鋼之規定,其種類依設計圖說上所示辦理。
2.1.5 一般安全欄杆:除特別指示外,應為外徑42mm之鋼管,並將銲接及連接處打磨平滑,再磨光外觀表面,也可採用不銹鋼管或鋁管。
(1) 不銹鋼管扶手及支柱:符合ASTM A269規定之強度,其扶手、支柱和有關之配件採用4號表面處理。
(2) 鋁管:需符合ASTM B429合金6063,Temper 76,中度緞面磨光。
(3) 螺栓、螺帽及螺釘為不銹鋼或鍛造鋁以配合同質裝修面。
2.1.6 橋面金屬欄杆:欄杆之型式按設計圖說所規定者建造之。
(1) 金屬橋欄杆-依設計圖說所示應包括欄杆、鑄造之金屬支柱、錨碇螺栓及金屬配件等組合而成。
(2) 採用鋼管時應符合ASTM A53 B級之規定,鋼管壁厚不少於4.5mm。
(3) 採用鋁管時應符合ASTM B221,6063-T6之規定,單管扶手用之鋁管管壁厚不少於6mm,多管扶手用之鋁管壁厚度不少於4.5mm。
(4) 所有己完成之鋼欄杆、終端斷面、支柱、鋼管及附件、螺栓、螺帽、金屬物件以及其他鋼製裝置,均需加以熱浸鍍鋅處理。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安裝工作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施作,不得有扭曲等缺點。
3.1.2 所有銲接接頭應以電銲,加工後不得有變形不勻之情形,銲接處應打磨處理光滑,不得有離縫及歪斜,並與其相銜接之表面一致,不得有斑痕瑕疵。
3.1.3 外露接頭應對接緊密、平齊,且應加以修磨使其與鄰近表面般平整光滑。
3.1.4 接合或加強鐵件之表面應以溶劑清洗以除去油脂,再以強力鋼絲刷或吹砂除去散銹、銹蝕及其他外物,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施予一道底漆及兩道面漆,埋入混凝土者其表面不得油漆。
3.1.5 經檢查合格後,產品應以塑膠布包覆,以免受污損,俟安裝完成且無被沾污之虞時,始可除去包覆物,並予以磨擦光亮。
3.2.6 安裝許可差
(1) 垂直最大偏離:1/300 。
(2) 中心線最大偏離:3mm。
3.2.7 欄杆支柱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位置裝設,並應垂直,中心距間需用連串短弦銲接組成,以符合所需彎度。完成後之欄杆應呈現平滑、整齊之表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扶手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量。
4.1.2 欄杆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扶手按契約單價規定,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價。
4.2.2 欄杆按契約單價規定,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價。
4.2.3 單價包括所有之材料、人工、機具及所需要之支柱、配件、修飾、銲接、表面處理與安裝等全部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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