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091 鋼結構銲接|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509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21(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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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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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5091章V2.0
鋼結構銲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適用於一般鋼構件銲接工作之材料、施工及檢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有關結構金屬構架(結構鋼製)及鋼構件之工廠或工地銲接,並以設計圖說、本規範或工程司所指為準。
1.2.2 本規範鋼結構銲接部分,應依設計圖及本規範第05121章「鋼橋製作及架設」之規定辦理。
1.2.3 主要針對一般鋼構件(如標誌牌用門架式或懸臂式構造物等)之工廠或工地銲接(鋼橋及建築鋼骨結構不含於本章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121章--鋼橋製作及架設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3) CNS 11378 銲道磁粒檢測法
(4) CNS 11398 銲道液滲檢測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2) ASTM A572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 結構鋼銲接規範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5091章 鋼結構銲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應包含工廠或工地現場進行銲接之各項檢查程序及整修方法。
1.5.2 施工計畫
施工前廠商應將銲條種類、銲接設備、銲接程序、接頭開槽形狀、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工名冊等送請工程司認可。
1.5.3 銲工之合格證書
1.5.4 廠商資料
應包括鋼構件及銲接材料之規格、供應廠商名稱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銲工資格
銲工必須有優良之技術,並領有政府檢定合格證書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之電銲技術合格證明。
1.7 現場環境
1.7.1 氣溫在0℃以下時不得銲接。雨天或濕度過大時,即使在屋內亦應先確認銲接部位之表面及裡面無殘存水份時,才可實施銲接工作。銲接時須有適當之防護設施,如銲道表面風速超過8km/hr時,除非有妥善之防護設施經工程司認可,否則不得銲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料不可用短料銲接。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管採用直線縫為原則。
2.1.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銲接材料應依所使用之鋼料及不同之銲接方式,由廠商自選符合下表所定標準之產品,並提出材料試驗報告,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厚度超過25mm之Grade 36級鋼板及任何厚度之Grade 50級以上之鋼板,應使用低氫系銲條。其銲接材料種類如下表所示:
-
-
使 用 之 鋼 料
銲 接 材 料
材 料 規 格
最小降伏
強度(ksi)
拉力強度
(ksi)
銲條
最小降伏
強度(ksi)
拉力強度
(ksi)
ASTM A36
CNS 2947
SM400
CNS 4435 STK400
36
58~80
SMAW E60xx
50
62 min
SMAW E70xx
60
72 min
SAW F6x-Exxx or
SAW F7x-Exxx
50
62~80 min
SAW F7x-Exxx-x
60
70~90 min
ASTM A572 Gr.50
CNS 2947
SM490
CNS4435 STK490
50
65 min
SMAW E70xx
60
72 min
SAW F7x-Exxx or
SAW F7x-Exxx-x
60
70~90 min
-
2.2 工廠品質管理
2.2.1 工作方法及步驟,須符合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D1.1)之規定。施工前廠商應將銲條種類、銲接設備、銲接程序、接頭開槽形狀、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接實驗計畫等連同銲工名冊送請工程司認可。
2.2.2 銲接工作應儘量在工廠先行完成,若必須在鍍鋅後銲接時,則應將鍍鋅之接觸面磨洗清潔,銲接縫須平整均勻,並按照本規範第05121「鋼橋製作及架設」之規定,於銲接後加塗高鋅漆。
2.2.3 銲接工作應求確實,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作鋼構件之非破壞檢驗工作,廠商不得拒絕。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銲接施工之標準及應注意事項
(1) 銲接工作之方法及步驟應符合AWS D1.1之規定。
(2) 構材組立時,應儘量使用工作架及輔助夾具,使能以適當姿勢從事組立前之臨時固定銲接工作。
(3) 將臨時固定銲利用為正式銲接,應限於無缺陷者,並以儘量少用為原則。所使用之銲條及銲接姿勢,應與正式電銲時相同。所有臨時固定銲,應於構材組立完成前,將銲碴刮除潔淨。
(4) 電銲作業應依適當之電流、電壓及電銲速度施銲,期使銲料完全溶透而不發生缺陷。
3.1.2 銲接工作應儘量在工廠先行完成,並於銲接工作完成後再做鍍鋅;若必須在鍍鋅後銲接時,則應將銲接處鍍鋅之接觸面澈底磨洗清潔,銲接縫須平整均勻,並於銲接後加塗高鋅漆。
3.1.3 所有銲接部分均以全銲處理,不得以點銲代替。
3.2 現場品質
3.2.1 與本章第2.2項「工廠品質管理」之要求相同。
3.2.2 銲接不得使表面處理變色或扭曲。清除表面處理上之銲接殘碴及銲接之氧化物。熱處理銲接僅使用於需解除應力處。五金固定板應於現場銲接,但另有指示者除外。
3.2.3 使用能減少變形並增加金屬製品底座強度及抗蝕性之材料與方法。
3.3 外觀檢查
3.3.1 銲接裂痕之檢查
銲道內及其邊緣不得有任何裂痕。
3.3.2 銲道表面之檢查
角銲之腳長及銲喉深度,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惟每一銲接線中,除兩端各50mm部分以外,銲接長度之10%範圍內腳長及銲喉之許可差為﹣1.0mm。
3.3.3 銲邊之檢查
銲邊燒損(Under Cut)之深度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垂直之銲道止端部 許可差0.3mm
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平行之銲道止端部 許可差0.5mm
次要構材之銲道止端部 許可差0.8mm
3.3.4 重疊銲接之檢查
所有銲道均不得有重疊銲接之情形存在。
3.3.5 所有銲道皆須進行目視檢查,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廠商進行其他非破壞性檢驗。
3.4 內部缺陷檢查
主要構件且於工地銲接之銲道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缺陷檢查:
3.4.1 組成構件之加強板及各種連結板之角銲應依CNS 11378實施銲道磁粒檢測或依CNS 11398實施銲道液滲檢測,檢查銲道長度之5%以上。
(1) 檢查處應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處之距離應盡量平均,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處、節點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處。檢查結果若不合格則應加倍取樣重檢,如再發現有不及格者,應對所有接頭全部檢查。
(2) 不合格之銲道應一律剷除重銲,並再進行檢測。
3.5 銲接缺陷之整修
3.5.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銲接缺陷之整修應依下表辦理:
-
缺 陷 情 形
整 修 辦 法
鋼料表面有明顯傷痕
(深度>1mm)
銲接補強後,用砂輪機磨平,銲道長度應大於4cm。
鋼料表面有不明顯傷痕
(深度≦1mm)
用鋼鑿或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銲接補強,並用砂輪機磨平。
鋼材端面之層狀裂痕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約板厚1/4後銲接修補,並用砂輪機磨平。
弧擊(Arc-Strike)
鋼料表面產生凹痕時(深度>4mm),應銲接補強並用砂輪機磨平。如僅稍有痕跡時(深度≦4mm),用砂輪機磨平即可。銲道長度應大於4cm。
銲道表面凹痕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重銲,銲道長度應大於4cm。
重疊銲接
用砂輪機磨平
銲道表面之凹凸
用砂輪機磨平
銲邊燒損
銲接補強後磨平,銲道長度應大於4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項工作不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項工作不單獨計價,而包括於契約有關項目內。
〈本章結束〉
05091 05091-7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