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11 砌紅磚
¶ 1. 04211 砌紅磚 V2010.07.01.doc
第04211章V2.0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為砌紅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4211章 砌紅磚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5.2 紅磚之料源應經工程司核可。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擬採用之紅磚至少8塊。
1.6.4 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1.7.3 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需符合CNS 61,砂需符合CNS 3001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1份水泥,3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1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水泥砂漿應符合本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紅磚:應燒製良好、形狀整齊。進場紅磚應完好無缺、防止斷角與破裂,並應保持乾燥與土壤隔離,並須符合CNS 382建築用普通磚之規定,不合規定之紅磚應即運離工地。
2.1.3 補強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度。
3.1.2 砌牆位置應按設計圖先放樣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磚縫不得大於10mm或小於8mm,且應上下一致。且磚砌至頂層需預留2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解面加舖龜格網,減少裂隙。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2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應拆除重做。
3.2.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6 新做牆身、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強規定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磚牆:高度在360cm以上,長度超過450cm時,應加補強梁柱。
3.3.2 1/2B磚牆:高度在300cm以上,長度超過300cm時,應加補強梁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側各多30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直徑D=10mm鋼筋4根,間距每隔25cm使用直徑D=10mm箍筋固定。
(2) 1/2B磚牆者應放直徑D=10mm鋼筋2根,間距每隔25cm使用直徑D=10mm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D=13mm鋼筋4根,間距每隔25cm使用直徑10mm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廠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他工程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水泥砂漿、圬工配件等,將不作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相關付款之項目內。
4.2 計量
4.2.1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3 計價
4.3.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單所示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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