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433 先拉式預力混凝土梁
¶ 1. 03433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V2010.07.01.doc
第03433章V2.0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廠預鑄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之材料、設備施工檢驗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預拌混凝土、鋼筋、模板、預力鋼材、錨碇器及續接器
1.2.2 裝運及吊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332 預力混凝土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
(2) CNS 8695 預力混凝土用硬鋼線
(3) CNS 9272 預力混凝土用鋼筋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416
(2) ASTM A421
(3) ASTM A722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433章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包括製造廠與工地之裝卸、運送、儲存及吊裝之詳細作業程序等。
1.5.3 廠商資料
1.5.4 施工製造圖
1.5.5 工作圖
1.5.6 證明文件
(1) 預力鋼腱及端錨
應符合本規範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之相關規定。
(2) 鋼筋檢驗報告。
(3) 混凝土檢驗報告。
(4) 預力鋼材。
(5) 液壓式千斤頂。
(6) 先拉法系統試驗、施工及管理紀錄。
1.5.7 計畫書、施工及管理紀錄
施預力時應隨時計測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須確實記錄並送工程司核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廠商應在適當地點,選擇面積足夠地基堅實之場所作為存放預鑄大梁。場地之選定須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工作場地之租賃、整平、加強、復原等費用,已全部包括在承包價內,廠商不得藉口要求加價。
1.6.2 廠商於建造預力梁工作台前,須將施工製造圖送經工程司核准。建造工作台所需一切工料,除另有規定外悉由廠商負責。
1.6.3 工作場地四周應以欄柵妥加圍隔。工作台端預力鋼線錨碇,可能飛脫傷人之處尤應妥加防護。
1.6.4 大梁吊裝之工具設備由承商自備,其費用已包括在承包單價內不另給價。廠商應事先將吊裝設備及方法,以書面送請工程司審查認可後方得施工。廠商並得詳加審度現場之地形及環境情況,不得藉口任何原因要求加價。
2. 產品
2.1 預力梁之設計與製造
2.1.1 模板組立
模板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混凝土之組立
(1) 鋼筋加工及組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規定。
(2)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需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3) 混凝土之養護:需符合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2.1.3 預力鋼材與安裝
(1) 鋼絞線:須符合CNS 3332、ASTM A416,GR270之規定。
(2) 鋼線:須符合CNS 8695、 ASTM A421之規定。
(3) 預力鋼棒:須符合CNS 9272、ASTM A722之規定。
(4) 經加溫解除應力之預力鋼材,其承壓端配合錨碇器螺帽,必須能符合規定之破壞強度、降伏強度、伸長度、成份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核准後使用。
(5) 禁止使用油浸回火之鋼材。
(6) 預力鋼材在展開及安裝時應避免扭結,曲折及互相糾纏。預力鋼材不得有電銲接合處或接縫,有凹痕、切痕、凹陷、生銹或受損之預力鋼材不得使用。
(7) 安裝前應於預力鋼材上施以非握裹處理,並應檢視模板面乾淨度及定線之準確度。同時應避免預力鋼材遭受脫模劑、油脂或其他有害物質之沾染。
(8) 直線式預力鋼材應照兩端樣板,準確固定其位置,其重心位置不得與設計圖有6mm以上之偏差。如因構件過長,而須考慮預力鋼材之自重撓曲時,需於中間加裝經工程司核可之支持物。
2.1.4 預力續接器
(1) 預力續接器僅能使用於設計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許可之位置。所有預力續接器須於承受預力鋼材之最小規定強度下,預力續接器或鋼材所產生之變位量均不得超過其預計值,且為使鋼材具足夠之韌性,其伸長率不得低於規定之最小伸長率2%。
(2) 預力續接器分為固定續接器及可動續接器2種,固定續接器為接續原已設置並經施畢預力錨碇器後之鋼材,但後續段施預力時,前段已灌漿固結預力鋼材不再受力伸長。可動續接器為接續原已設置但尚未施預力之鋼絞索。續接之強度不得低於原鋼材之部份,並不得產生足以影響應力傳遞之滑動。預力續接器用於黏裏鋼材時應有必要之設施以確保灌漿之完整性。
2.1.5 錨碇裝置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以螺帽固定,並確保錨碇裝置與預力鋼材端垂直。
2.1.6 混凝土澆置
混凝土之澆置應符合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養護應依照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2.1.7 施拉預力
(1) 根據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混凝土強度已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抗壓強度後,才能開始施拉預力。
(2) 施預力前,所有可能妨礙預力構體自由壓縮之模板等物均應先拆除,同時廠商應檢查確認預力鋼材在端錨間可以自由移動及預留之空間是否足夠容納構件施加預力後所產生之水平或垂直位移。於確認端錨安裝妥善後,即可開始施以初拉力。
(3) 直線形預力鋼材可用施預力之設備在索端直接施拉。
(4) 初拉力應為平衡預力鋼材應力及消除其鬆弛狀況所須之最小拉力,且其初拉力之大小應由工程司按工作台之長度與預力鋼材尺度及施拉根數決定之。一般常用之初拉力約為500kgf/cm2,需要時可以增加,但通常不超過1,500kgf/cm2。
(5) 施預力前(經初拉後),須先在預力鋼材上標出基準點,以便量測受力後預力鋼材之伸長量。
(6) 施預力過程中應記錄各階段各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並依規定提送紀錄。施拉預力產生之總伸長量,其許可差應在理論伸長量1%範圍內且不得超過3mm。如採用刻度盤指示表時,應讀取伸長量之讀數至±1mm,許可差精度亦應相對提高。
(7) 預力之量度應以壓力計或荷重計所示之預力為準,惟仍應與預力鋼材之伸長量對照。
(8) 壓力計或荷重計讀數與千斤頂量測伸長量之數值差異在5%以內為合格,超出上述範圍時應重新校準壓力計或荷重計,同時全部施預力之操作過程亦應加以詳細檢查,以找出差異原因,加以校正後再繼續進行施預力工作。
(9) 預力鋼材預定施作預力之長度範圍內,不可銲接。且不得以乙炔鍛燒或其他加熱方式修剪預力鋼材。
3. 施工
3.1 裝運及吊梁
(1) 預力混凝土梁載運至吊裝地點前應先妥為籌劃,並將裝運之程序及路線以書面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作。裝運時須注意維持交通順暢及安全,必要時廠商應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廠商應根據現場之地形及環境情況,妥善規劃吊裝設備及方法,並應特別注意人車安全,以書面送請工程司審查認可後方得施工。
(3) 大梁之吊裝架設,應保持其正常直立位置。除施工計畫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核可外,懸吊點及支承點應在該梁設計支承點處。吊裝時如需將梁傾斜,其傾斜度不得大於30°。吊裝及吊設均應妥慎小心,避免發生損裂致不能使用。
(4) 無論搬運及吊裝,其起動及停止之加(減)速度,均應儘量緩慢,更不可使梁承受扭力或拉力。
3.2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工程司依美國AASHTO規範有關條文解釋之。
3.3 許可差
3.3.1 梁尺度之許可差如下表所示:
|
項 目 |
許 可 差 |
|
高度(翼板,腹板) 高度(全高) 寬度(翼板) 寬度(腹板) 梁長 線向(對梁平行直線之偏差) |
±6mm +15~-6mm +12~-8mm +10~-6mm ±【10+(L-15)】mm,L為梁長以m為單位 每3m長±3m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依不同型式,以根計量。
4.1.2 先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量。
4.1.3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量。
4.2 計價
4.2.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依不同型式,以根計價。單價包括所供應與製造之預力混凝土構材所用之人工、材料(包括混凝土、模板、鋼筋、預力鋼材、施預力及其他所需設備)及吊裝費用等。
4.2.2 先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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