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90 混凝土養護
¶ 1. 03390 混凝土養護 V2010.07.01.doc
第03390章V2.0
混凝土養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養護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澆置後以濕治法、養護劑、蒸氣養護等方法進行養護之工作。
1.2.1 油毛氈紙
1.2.2 液膜養護劑
1.2.3 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1.2.4 養護用水
1.2.5 覆蓋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818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3) CNS 10143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4) CNS 10410 油毛氈、紙
(5)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390章 混凝土養護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液膜養護劑之產品說明書
1.5.4 材料應提供樣品2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飲用水、不得含有害量之油、酸、氯化物、有機物等、養護用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2 養護劑應符合CNS 2178之規定。
2.1.3 油毛紙應符合CNS 10410之規定。
2.1.4 防水膠布應符合CNS 10143之規定。
2.1.5 養護用麻布袋
(1) 包裝過糖、鹽或肥料的麻布袋不可使用。
(2) 首次使用為養護用的麻布袋應徹底洗淨以去除可溶性物質。
2.2 設備
2.2.1 蒸氣養護設備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之規定。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之大小,以調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規定
(1) 除採用加速養護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的養護時間應視水泥的水化作用及達成適當強度之需求儘可能延長,且不得少於7天。
(2) 養護期間應保持模板潮溼。若於養護期間拆除模板,則拆模後應符合下列條件繼續養護:
A. 養護期間其周圍溫度應維持13°C以上。
B.混凝土暴露面周圍應儘量避免空氣之流動。
C.養護期間不得損害覆蓋材料、防水養護布或混凝土表面。
(3) 採用液膜養護時,所使用之材料應與預備施作於混凝土表面之防水材料或其他材料相容。
3.1.2 水及覆蓋物
除使用液膜養護劑外,可使用下列養護方法:
(1) 混凝土養護應在澆置完成混凝土於表面浮水消失後即速進行養護。
(2) 混凝土養護,可以在其表面滯水或以麻布、防水膠布、油毛紙及細砂等適當材料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直接鋪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3) 養護期間不得損害覆蓋材料、防水養護布或混凝土表面。
3.1.3 濕治法
(1) 採用滯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應使混凝土表面在規定之養護期間內保持浸於水中。
(2) 採用噴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於養護期間內,應使用噴霧器於混凝土表面連續噴霧,使其經常保持在濕潤狀態。噴水作業進行時,應使水呈霧狀,不可形成水流,亦不得直接以水霧加壓於混凝土面,以免造成剝損。
(3) 採用濕物覆蓋法進行養護作業,應將混凝土表面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覆蓋材料(如麻布、聚氯乙烯(PVC)布及細砂等)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直接舖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3.1.4 液膜養護劑
(1) 液膜養護劑應在不影響混凝土表面外觀、不適用溼治法及澆置之混凝土已硬化凝結足以抵抗使用養護劑作業之損傷,且不影響混凝土品質之情況下,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2) 混凝土表面若須接合新澆置之混凝土或塗裝其他面層,如油漆、瓷磚、防潮層、不透水層或屋頂隔熱層者,不得使用蠟、脂類之養護劑。預定使用化學封面劑之地板,不得使用養護劑。施工縫處亦不得使用養護劑。
(3) 養護劑之使用方法及塗敷厚度應依照製造廠商之產品說明書規定施作,必要時養護劑可依製造廠商之建議加熱使用。
(4) 如在養護期結束前養護膜發生破損,應立即以養護劑修補。
(5) 使用養護劑前混凝土表面應先修飾。
(6) 養護劑使用前應徹底攪拌,並於混合後1小時內塗敷使用。
(7) 養護劑應塗敷兩層。模板拆除及混凝土修飾工作經認可時立即塗敷第一層。
(8) 若混凝土面乾燥,應先灑水予以溼潤,並於水漬消失時立即塗敷養護劑。
(9) 養護劑塗敷完成後,應保護其不致受損至少10天。若有受損則應補行塗敷養護劑。
(10) 若因使用養護劑而造成混凝土表面斑紋或斑點之現象,即應停止使用並改採其他養護方法,直到造成瑕疵之原因消失為止。
3.1.5 蒸氣養護
混凝土澆置完成後,應以帆布覆蓋表面並封閉開口,再以導管將蒸氣送入,以減少水分及熱量損失。
開始使用蒸氣之時間應為澆置混凝土後2~4小時之內,於混凝土產生初凝後開始加熱。
蒸氣應有100%之相對濕度以防含水量之損失。
使用蒸氣時,不可將蒸氣直接吹向混凝土。
混凝土構件周圍之空氣溫度應以不超過25°C/hr之增加率徐徐增加,直至達到最高溫度65°C為止,並維持此最高溫度12小時直至混凝土達到設計圖說規定之強度為止。
養護過程中須由專人負責量測溫度及檢視鍋爐,以每半小時量測一次為原則。
蒸氣停止時,周圍溫度應以不超過25°C/hr之減少率徐徐減少,直至較外面溫度高10°C為止。
3.1.6 加速養護
(1) 由廠商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高壓蒸氣、常壓蒸氣、加熱與溼治及其他加速達到強度之養護方法。
(2) 若採用連續或分段加熱法進行養護,除工程司另行核可外,應依照下列方法為之。採用連續加熱法時,溫度升高速率不得超過22°C/hr,採用分段加熱法時,連續兩段間之溫度差不得超過20°C且每段之加熱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且最高溫度不得大於66°C。加熱養護完成後混凝土之冷卻速率不得超過11°C/hr。
3.2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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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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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膜養護劑 |
保持水份能力 |
CNS 8188 |
72小時水份逸失之重量不得超過0.55kg/m2 |
養護面積未達1000m2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檢驗。 養護面積達1000~5000m2檢驗一次。 養護面積超過5000m2時,每5000m2加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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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能力(第三種白色) |
CNS 2178 |
晝光反射不得小於氧化鎂光反射之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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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核可之混凝土養護方法,承商應確實依時效執行,經現場抽查未盡養護之責時則且該批混凝土應進行鑽心試驗並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混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混凝土計價項目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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