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2 噴凝土|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3372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900(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本章原始檔:03372 噴凝土 V2010.07.01.doc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版本辨識:本頁是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V2010.07.01 歷史版本,與其他機關或版本分開收錄。
¶ 規範正文
第03372章V1.0
噴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方工程坡面保護、地下及隧道工程結構支撐所使用之噴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銲接鋼筋網
1.2.2 鋼線網
1.2.3 洩水孔
1.2.4 噴凝土
1.2.5 錨筋
1.2.6 速凝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785 水硬性水泥凝結時間檢驗法(吉爾摩氏針法)
(4)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6)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7) CNS 1468 低碳鋼線
(8)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9)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506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372章 噴凝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本章之工作應由具有2年以上經驗,以噴凝土為主要施工項目之合格廠商執行。
(2) 噴漿工應有於2個以上性質相同工程施作噴凝土之經驗,否則應由有5年以上經驗之領班或指導員直接監督其施作。於開始現場作業前,每組作業人員應於垂直面與仰面試驗平板上試噴,以證明其可均勻施噴噴凝土,且達工程司滿意及可接受之熟練程度。
(3) 於決標後30天之內,提送3項曾有施作經驗之工程資料,且應與本工程之性質類似。
1.6 品質保證
1.6.1 材料之一致性
(1) 現場施作所使用之水泥、粒料及水,均應與試噴區及試驗平板所使用者相同。
(2) 經試拌後決定之噴凝土成份配比,除非工程司同意,於現場施作時不得變動。
1.6.2 噴凝土之性質
(1) 一般規定
A. 於現場任何表面實地施作噴凝土至少60天前,應依本章之規定,經試驗室試拌及工地試噴之程序,訂出噴凝土之配比。
B. 試驗室試拌時所使用之成份材料,應與建議使用於現場實地施作之成份材料完全相同。
C. 每1份試拌在現場應做3次測試,在模擬施作噴凝土表面之1,000×1,000mm平板上試噴。切成75×75×75mm之立方體分別經24小時、72小時及28天做測試。
D. 試驗室及現場立方試體之平均最小抗壓強度如下:
a. 24小時:60kgf/cm2。
b. 72小時:140kgf/cm2。
c. 28天:250kgf/cm2。
E. 噴凝土之配比應符合實地施作所需之強度等特性需求,並應考量各成份材料之間相容性及最佳之成份比例。
F. 至少應使用本章所規定之2種級配規定,訂出各種不同之噴凝土配比,以備現場遭遇不同工作條件時之所需。
(2) 材料比例
A. 噴凝土之乾配比應每立方公尺至少含6.5包水泥,水灰比為0.40。
B. 摻料之用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6%。
(3) 速凝劑
A. 使用經核可之速凝劑以符合下列之加速凝結規定:
a. 初凝時間:3分鐘以下。
b. 終凝時間:12分鐘以下。
c. 8小時之抗壓強度:43kgf/cm2以上。
B. 凝結時間之測定,應符合CNS 785之規定,並作下述之修正:
a. 於50g之水泥中依實地施作時準備採用之比例加入速凝劑及水,製成正確水灰比之試驗用水泥漿。
b. 以最快速度完成材料之拌和,不得影響水泥漿之初凝。
C. 速凝劑中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含腐蝕鋼筋之物質或使噴凝土產生裂縫或破碎之物質。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
用於噴凝土之水泥應符合CNS 61之規定,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其他型水泥。
2.1.2 粒料
(1) 噴凝土使用之粒料應符合CNS 1240 之一般規定及下表級配之規定:
-
-
篩檢尺度(mm)
通過重量百分比%
12.5mm(最大粒徑)
19.0mm(最大粒徑)
19.0
12.5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100
90~100
70~ 85
50~ 70
35~ 55
20~ 35
8~ 20
2~ 10
100
80~95
70~90
50~70
35~55
20~40
10~30
5~17
2~10
-
2.1.3 水
依照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1.4 速凝劑
使用速凝劑應符合CNS 12283之規定,並應經工程司核准。
2.1.5 噴凝土
(1) 溼拌式
A. 溼拌式噴凝土自噴嘴噴出時,每立方公尺至少應含325kg水泥,噴注時之水灰重量比應為0.4。其24小時齡期之抗壓強度應為60kgf/cm2以上,28天齡期之抗壓強度應為250kgf/cm2以上。
(2) 乾拌式
A. 乾拌式噴凝土每立方公尺至少應含325kg水泥。水灰比應介於0.3至0.5之間;其24小時齡期之抗壓強度應為61kgf/ cm2以上,28天齡期之抗壓強度應為255kgf/cm2以上。
B. 各成份材料依重量之混合比例應介於下列範圍之內:
a. 水泥 15~20%。
b. 粗粒料 30~40%。
c. 細粒料 40~50%。
2.1.6 鋼線網
鋼線網應以設計圖所示線徑之鋼線編織而成,鋼線應符合CNS 1468之規定,其網眼之尺度依設計圖所示。
2.1.7 銲接鋼線網
銲接鋼線網應依CNS 6919之規定,線徑及尺度依設計圖所示。
2.1.8 鋼筋
鋼筋應依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之規定。
2.1.9 PVC管
PVC管應依CNS 1298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噴凝土為水泥、粗細粒料、水與化學摻料等依規定拌和後,以噴泵機具及特殊噴嘴,藉壓縮空氣噴佈緊貼於施工面之混凝土。
3.1.2 坡面及隧道開挖後,工程司得視地質情況,指示廠商立即施噴第1次噴凝土(封面),廠商不得拒絕。
3.1.3 錨碇鋼筋
錨碇鋼筋之鑽孔沖洗、鋼筋置放及灌入水泥砂漿依設計圖所示。施工錨碇鋼筋應依設計圖所示留出筋頭,以固定鋼線網或鋼筋網。
3.1.4 洩水孔
洩水孔之材質、直徑、長度、間距依設計圖所示施工。洩水管之埋設須牢固。
3.1.5 施噴
(1) 可使用下列各種噴凝土:
A. 未加鋼線網強化之噴凝土。
B. 使用鋼線網強化之噴凝土。
(2) 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噴凝土之施噴、表面修飾及養護作業應符合ACI 506之規定。
(3) 噴射厚度
A. 噴凝土層之厚度須依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任何一處之完成厚度,均不得小於規定之厚度。
B. 無粗粒料之噴凝土須分層噴射,每層平均厚度不超過5cm,次一層之噴射須隔30分鐘至1小時,以防止脫落。
C. 噴射時應用適當長度之鐵釘釘入岩層中,作為噴射厚度之基準。鐵釘之位置及間隔,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噴射工作
A. 噴射時噴嘴須儘可能垂直於噴射面,噴嘴離開噴射面之距離不得大於1.5m。
B. 噴射中墜落地上之噴凝土,絕對不能再用。
C. 在噴射次一層之前,必須將第1層噴凝土面上之附著塵土、鬆砂或其他腐朽之外物清除乾淨,並在足夠潤濕之後,用壓縮空氣將附著水完全吹除。
D. 露天工程於雨天不得施行噴凝土工作。
(5) 自噴凝土施作面流出或滲出之水,應使用PVC 塑膠布、導水管、油毛氈或其他方法導至施工範圍外。
(6) 預留洩水孔以降低噴凝土背面之水壓。
(7) 隧道內噴凝土施噴時,應提供適當之通風設備及保障工作人員安全所需之其他設施,包括噴漿工使用之面具等。
(8) 鋼線網強化噴凝土之拌和與施噴方法、其施工縫之位置及型式、養護速率等,均應由廠商妥為選定,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9) 噴凝土施噴後7 天內,噴射面必須連續保持濕潤。
(10) 如隧道施噴之噴凝土厚度超過3cm,則須分多層施噴,以達所需之最終厚度,次層之施噴須俟先前施噴層達到足夠強度可支撐所增加之施噴層後,應儘快開始施噴。鋼肋、頂拱繫條、鋼線網和其他補強構件,應如設計圖上所示完全沒入噴凝土內,所有鋼材之噴凝土保護層最少須達2cm,噴凝土應與岩石表面凹處和角隅處完全密合。兩鋼肋間之噴凝土面可允許呈凹面,唯高低差不得大於10cm。
3.1.6 鋼線網或鋼筋網之舖設
鋼線網或鋼筋網之舖設,應依設計圖所示之位置用錨碇鋼筋確實固定,以防噴射時鬆動。
3.2 現場品質控制
3.2.1 抗壓強度
(1) 提供尺度500×500mm之試驗平板,每施噴500cm2之噴凝土即噴製1塊試驗平板。
(2) 在最後1次施噴後,從平板上取下噴製之樣品切成4件75×75× 75mm之試體,並以24小時之抗壓強度測試其中1件,其餘3件試體在水中養護48小時後,以28天之抗壓強度測試。
(3) 試體強度要求
A. 24小時強度:僅供參考。
B. 28天強度:3件試體平均≧fc'。
C. 3件試體全部≧0.85fc'。
3.2.2 鑽心試驗
(1) 試體抗壓強度測試結果若無法達到設計強度要求,則依據CNS 1238 標準及工程司指示,現場鑽取3件試體做抗壓強度之立即試驗。
(2) 試體強度需求:
A.3件試體平均≧0.85fc'。
B.3件試體全部≧0.75fc'。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噴凝土之工作依不同厚度、型式個別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土方工程邊坡之「噴凝土(註明厚度、型式)」以平方公尺計量計付,該單價包括搭架、表面清理、鑽孔、裝設錨碇鋼筋、鋼線網及熔接鋼筋網,噴射與養護噴凝土及其他必要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25%之回彈損耗率等費用在內。
4.2.2 隧道工程之「噴凝土(註明厚度、型式)」以平方公尺計量計付,該單價包括搭架、表面清理及噴凝土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25%回損耗率彈等費用在內。
4.2.3 有條件接受但不需結構計算書
若試驗結果顯示有2個或2個以上之試體低於fc',但平均值等於或超過fc',試體所代表已施噴之噴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而不需結構計算書,但應扣減20%之混凝土付款。
4.2.4 有條件接受且需結構計算書
若試體於規定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顯示下述之結果,且若根據試驗結果之計算書證明試體所代表已施噴之噴凝土結構功能足夠且安全,則已施噴之噴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但此有條件接受之噴凝土應予扣款:
(1) 扣減單價20%標準
任何試體不低0.8fc',1個或多個試體低於fc',且3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fc',但不少於0.9fc'。
(2) 扣減單價50%標準
任何試體不低0.75fc',1個或多個試體低於fc',且3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0.9fc',但不少於0.8fc'。
4.2.5 若廠商未依照規定作試體之取樣及試驗,或未適當保護試體,則該部分噴凝土付款應扣減50%。同時,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以證實所施噴之噴凝土功能足夠並依下述規定:
(1) 以書面提出鑽心位置以及後續之修補鑽孔方法,並事先送請工程司核准。
(2) 應依照CNS 1238 鑽取3個樣品並做試驗。
(3) 若3個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等於或超過0.85fc',且任一噴凝土鑽心試體之強度均不低於0.75fc',則噴凝土得按規定扣減付款後予以驗收。若鑽心試體不符合本款之規定,則噴凝土應由廠商自費拆除重做。
(4) 噴凝土驗收後,應修補鑽孔。
4.2.6 因品質或試驗未符合規範,由廠商負擔費用之項目:
(1) 鑽心取樣試驗及修補鑽孔。
(2) 補救措施。
(3) 若廠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工程司得直接代替廠商進行補救措施,所需之費用由廠商負擔。
〈本章結束〉
03372 03372-9 LCEB V1.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