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305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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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050章 V2.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無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含混凝土之材料、配比設計、拌和、運送、設備、生產標準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混凝土係由水泥、粗細粒料及水按規定比例拌和而成,必要時得摻用化學摻料或其他摻料。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
1.2.2 粗粒料
1.2.3 細粒料
1.2.4 混凝土用水
1.2.5 化學摻料
1.2.6 礦物摻料
1.2.7 拌和及運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 試驗篩
(3)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 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7)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9)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10)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11)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1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13) CNS 1237 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
(14)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15)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6)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17)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8) CNS 3691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
(19) CNS 5646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20) CNS 5647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21) CNS 5648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22) CNS 5649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23) CNS 10990 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法
(24)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5)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26)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7) CNS 12891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28) CNS 13618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
(29) CNS 13619 水泥與粒料組合之潛在鹼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30)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791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ㄧ般要求
1.5 資料送審
廠商應提供下列資料,資料內容應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拌和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
廠商應依據CNS 3090之規定提送有關混凝土組成材料來源及拌和計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書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位置及所採用之拌和設備與單位產量。
供應單一工程混凝土總量大於5,000m3以上之拌和廠,其應檢附經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學術機構等驗證單位依據CNS 3090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送交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方得供料;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授權之產品驗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
未經驗證合格廠商由工程司赴廠並依據CNS 3090至少辦理第8節「材料計量」、第9節「拌和廠」、第10節「拌和機及攪拌機」、第11節「拌和與輸送」等查驗並留存驗廠紀錄備查後,始得供料。
拌和廠經前(2)或(3)驗證合格後辦理品質查驗之頻率至少每年一次,查驗項目至少應包含本章第2.2.1款規定項目。
1.5.3 配比設計
當同一標稱抗壓強度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500m3時,需進行配比設計。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寡,均需進行配比設計。
(3) 配比設計應符合CNS 12891之規定。
(4) 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中至少須包括下列資料:
A. 水泥及添加物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之各款文件。
B. 粒料物理性質試驗結果。
C. 粗、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
D. 粒料與水泥之重量比。
E. 水與水泥之重量比,或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
F. 坍度。
G.混凝土抗壓強度(fc')。
1.5.4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具體陳述混凝土拌和廠之拌和量及運送至澆置地點之運送量及運送時間之配合情形,以能符合混凝土澆置之相關要求。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規格
除圖說另有標示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各種混凝土規格可參考下表:
-
混凝土規格28天
抗壓強度(fc')
澆置方法
參考水泥用量(㎏/m3)
一般澆置
坍度範圍(㎝)
最大淨用水量
(公升/50㎏水泥)
粗粒料尺寸
(㎜)
140 kgf/㎝2
震動式
215~235
10.0~20.0
31
4.75~50
175 kgf/㎝2
震動式
250~275
5.0~15.0
31
4.75~50
210 kgf /㎝2
震動式
300~325
5.0~12.5
24
4.75~37.5
245 kgf/㎝2
震動式
325~350
5.0~12.5
24
4.75~37.5
水 中
375~400
10.0~20.0
27
4.75~25
280 kgf/㎝2
震動式
360~400
5.0~12.5
22
4.75~25
水 中
400~425
10.0~20.0
27
4.75~25
315 kgf/㎝2
震動式
430~440
5.0~12.5
21
4.75~25
350 kgf/㎝2
震動式
450~475
5.0~12.5
20
4.75~25
400 kgf/㎝2
震動式
475~500
5.0~12.5
20
4.75~25
R(抗彎)=
45 kgf/㎝2
震動式
350~375
0~7.5
22
4.75~50
備註:1.水泥用量依粗粒料尺寸、級配、減水劑用量而異。
2.若採用混凝土泵送機壓送時,粗粒料尺寸可降低,水泥量酌予增加,坍度可增加至15㎝。
2.1.2 水泥
水泥種類及用途
除另有規定外,一般結構物所使用之水泥為第I型卜特蘭水泥,並應符合CNS 61規範之規定。在同一單元之混凝土澆築作業中,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凡受潮結塊、硬化或有硬化現象之水泥,一律視同廢品,不得使用。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若允許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或卜特蘭飛灰水泥,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若未註明者,則以卜特蘭水泥為限。
工程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卜特蘭飛灰水泥時,應以配比設計方式為主,未經工程司許可,不得混用卜作嵐攙和物。
種 類 |
用 途 |
|
卜 特 蘭 水 泥 |
第Ⅰ型:普通水泥 |
一般構造物 |
第Ⅱ型:中度抗硫酸鹽水泥 |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需要中度水合熱者如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
|
第Ⅲ型:早強水泥 |
緊急工程,需縮短工期之工程 |
|
第Ⅳ型:低熱水泥 |
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
|
第Ⅴ型:高度抗硫酸鹽水泥 |
抗酸蝕、下水道、地下室、溫泉區等特殊環境之工程 |
|
輸 氣 卜 特 蘭 水 泥 |
輸氣第ⅠA型 |
一般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輸氣第ⅡA型 |
抗鹽蝕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輸氣第ⅢA型 |
緊急工程需要輸氣者 |
|
2.1.3 粒料之一般規定
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其來源應經工程司核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粒料應符合下列規範之規定:
A.混凝土粒料應符合CNS 1240之規定。
B.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應符合CNS 3691之規定。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1240之規定。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變化,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2.1.4 細粒料
(1) 細粒料應符合CNS 1240之規定。
(2) 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之限值,照2.1.5款表所列通過0.075μm 篩之材料不得大於5%(重量比)。
(3) 依CNS 1167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細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0%。
(4)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0.2時,應調整用砂率(S/A),並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留於CNS 386所對應之美國ASTM標準篩No.4、8、16、30、50、100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決定之。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3~3.1之間。
2.1.5 粗粒料
粗粒料內所含有害物質不得超出下列所定限值:
依CNS 490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依CNS 1167測試後之粗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2%。
粗粒料之級配應符合CNS 1240之規定。
物 質 |
重量百分比 |
A.土塊及易碎顆粒(CNS 1171 試驗法) |
|
a.鋼筋混凝土 |
3.0 |
b.預力混凝土 |
2.0 |
B.通過0.075mm篩之細粒料(CNS 491 試驗法) |
1.0 |
C.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5倍,或短徑大於厚度之5倍者)(參考ASTM D4791 規範) |
10.0 |
2.1.6 水
(1) 水泥混凝土用水應為清水,其pH值不得小於5.0或者大於8.0,且不含過量油脂、有機質或其他有害於混凝土或鋼筋之物質。
(2) 水質試驗應依據CNS 1237 。
(3) 鋼筋混凝土用水之氯(CL)含量不得大於1,000ppm。預力混凝土及橋面版混凝土用水之氯含量不得大於500ppm。
(4) 硫酸鹽(SO4)含量不得大於3,000ppm。
(5) 總固體量不得大於50,000ppm。
2.1.7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12283、CNS 12833之規定,輸氣劑應符合CNS 3091之規定:
A型:減水劑
B型:緩凝劑
C型:早強劑
D型:減水緩凝劑
E型:減水早強劑
F型:高性能減水劑
G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任何經核准之化學摻料,均應依照製造廠商之標準規範使用。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包裝或適當之場所,容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出廠時間及製造廠名稱等資料。
(5)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溢散及揮發等情事,並須有污染防治措施,並應依照製造廠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2.1.8 礦物掺料
(1) 礦物摻料僅用於取代水泥,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則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送工程司審核。
(2) 飛灰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之F類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25%。
(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12549之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水淬高爐爐碴粉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65%。
2.2 設備
2.2.1 拌和廠設備
(1)一般規定
A.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提供足夠充份之預備機件,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B. 除非另有規定外,配料及拌和設備應符合CNS 3090預拌混凝土之規定。
(2) 配料設備
A. 混凝土之配料應以重量計量,且配料設備之型式應經工程司核准。如使用袋裝水泥,不得使用非整袋之水泥進行配料,除非該非整袋水泥已予秤重。散裝水泥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秤量設備計量。
B. 摻料得以容積或重量計量。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內計量。
C. 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供散裝水泥、細粒料及各種尺寸粗粒料分別儲存。另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組成材料之磅秤。該磅秤之精確度應在使用範圍之1%內。
D. 散裝水泥量斗應妥為密封,避免於操作期間造成灰麈。洩槽不應懸掛在量斗上,而應妥為架設,防止水泥之不當存積或洩漏。
E. 傾入拌和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之許可差:
a. 水泥:
若每盤水泥之重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30﹪: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4﹪,-0﹪。
若每盤水泥之重量大於計量裝量容量之30﹪: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1﹪。
b. 粒料:每盤所需粒料重量之±2﹪。
c. 水:每盤所需水重量之±1﹪。
d. 化學摻料: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3﹪。
e. 礦物掺料:要求同a.水泥。
(3) 拌和設備
A.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但若經工程司核准,得使用攪拌車拌和之方式。
B. 拌和廠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鼓式或葉板式拌和機;不得使用連續式拌和機。
C.計量拌和設備生產紀錄之電腦報表應能於拌和完成後同步列印,且應能顯示拌和混凝土之日期、實際拌和時間、配比編號、該盤混凝土各種原料之設定用量值、實際計量值、殘留值及誤差值等資料。
D. 用於結構物之混凝土,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0.5m3。
E. 若採用附電子式轉數計數器之機械式驅動裝置應由工程司核准後使用。
F. 固定式拌和機應備有響鈴或其他適當之警示裝置,於每一盤配料卸放時發出清晰之訊號。若計時器發生故障,廠商應提供經核准而附有分秒之計時器繼續操作。如計時器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操作,拌和機應停止使用,直至計時器修理完善為止。
G. 拌和機應裝有水量計,其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量之1%內。計量每盤混凝土之用水量時,應扣除粒料之含水量及摻料之含量,其一盤中之總用水量應為粒料面乾內飽和含水量、摻料含水量與加入水之量之總和。
(4) 製冰機
拌和後及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3°C,亦不得高於32°C。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製冰機,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度。
2.2.2 乾式拌和車
(1) 若因工程地點交通不便或運送時間太長,經工程司同意可以拌和車乾拌至工地,再加水經拌和均勻後再澆置。
(2)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應符合CNS 3090有關條款之規定。
2.2.3 混凝土輸送設備
(1) 混凝土之輸送及澆置方式應經工程司同意。輸送及澆置時不得產生雜質污染、粒料分離或材料漏少之情形。
(2)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均應符合ASTM C94有關條款之規定。拌和車及攪拌運送車之裝載,不得超過製造廠商之額定容量。
(3) 泵送機
A. 視混凝土之規格,使用不致造成粒料分離之泵送機。
B.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輸送管之出口端應儘可能置於澆置點附近,其間之距離不得大於150㎝。
C. 混凝土澆置完畢後應立即清洗輸送設備。清洗之雜物及廢水應排至結構物外。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若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依規定程序報請工程司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2.3.2 混凝土料源若有變更時,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經工程司書面核准才能澆置。
2.3.3 為預防腐蝕,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限制。
-
-
-
構件型式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
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
預力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註
鋼筋混凝土(一般)
0.15 kg/m3
0.3 kg/m3
0.6 kg/m3
註:超過0.3~0.6kg/m3時,鋼筋須做防銹處理。
-
-
2.3.4 構成混凝土之成份原料,應事先採樣並依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其後各材料應視需要經常進行試驗,以查証該材料符合規範,且其成品之品質是否維持穩定。
2.3.5 按各等級混凝土,向工程司提出預備採用之配比設計。本工程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料,按重量配料並在準備供料之拌和廠試拌。
2.3.6 巨積混凝土工程,水泥以飛灰取代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25﹪。
2.3.7 對廠商配比設計之審核,係以混凝土28天圓柱試體之試驗結果為依據。
2.3.8工程司若認為先前核准之配比設計不能令其滿意,承包商應依前述之程序,重行提送修正之配比設計交工程司審核。
2.3.9承包商應提送有關混凝土配料及拌和之安排計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位置及所採用之機具。
2.3.10試驗一般規定
(1)依據配比設計於拌和廠試拌完成之混凝土,除混凝土坍度之檢驗及例行之粒料試驗外,用於產製結構用混凝土之所有材料試驗及圓柱試體之試驗,應交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若該項目無TAF認證之試驗機構可辦理,則交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設立之試驗室辦理。
(2)廠商應提供製造樣品與試體所需之設備及材料,運送至實驗機構。試體製作及運送過程,工程司應進行必要之監督。
2.3.11水泥試驗
(1) 水泥試驗應依CNS 61辦理。
(2) 若經工程司指示,於工地儲存超過一個月之任何水泥,應再行試驗以符合規定,若試驗不合格,則該試驗樣品所代表之整批水泥均不得使用,並應運離工地。
2.3.12 粒料試驗
除應依CNS 1240規定之試驗法試驗外,亦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應依工程司指示進行CNS 13618及 CNS 13619 試驗。若使用低鹼水泥時,得免做前述試驗。
(2) 第II級第V 型水泥中之酸溶性鹼含量,依CNS 13619 之規定進行試驗時所用水泥之鹼含量以重量計不得超出0.6﹪(鹼含量以Na2O+0.658k2O表示),水泥砂漿棒之粒料與水泥重量比應為2.25:1.0。
(3) 應注意執行CNS 13619之試驗,可能需要六個月的時間,故於契約初期廠商或混凝土供應商即應開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之製造應符合CNS 3090。
3.1.2施工前及施工期間廠商應安排工程司做拌和廠之檢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混凝土之拌和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3.1.3 拌和
拌和廠之拌和方式,依照其標準之拌和作業程序。現場拌和者,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1)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應先將部分 (約10﹪) 之用水量注入。水之注入應均勻,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15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混凝土之拌和,應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拌和時間應為如下之任一者:
A.拌和機容量小於1.5m3者,拌和時間不得少於60秒;容量大於1.5 m3者,拌和時間不得少於90秒。
B. 依CNS 3090之規定作均勻度試驗決定之。此項均勻度試驗超過一年時須重做以確定之。拌和時間按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5)拌和時間未達規定之混凝土應予廢棄,並由廠商自行處理。
(6)依上述規定拌和之混凝土,不得藉施工便利或其他之任何理由再加水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性質。
(7)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3.1.4 水灰比
(1) 拌和之用水量應以初期試驗及試拌之結果為依據提交工程司審核,該水量所製成之混凝土應有適當之稠度,即應為製成均質塑性、工作良好、可澆入模板、包覆鋼筋之混凝土所需之最少用水量。
(2) 為確保含水量維持一致,應經常進行包括坍度試驗在內之試驗。
3.1.5 混凝土澆置
混凝土澆置前,廠商應提出構造物之混凝土澆置順序送請工程司認可,原則上,混凝土應由低處向高處澆置,類似樓板之構造物,為避免澆置時載重不平均,應儘量分層平均澆置於其平面上。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於澆置混凝土前,應按設計圖紮放並以適當材料或方法固定妥善,以確保澆置時不致發生鋼筋位移,並預留規定之保護層、預埋管線或材料,清除澆置範圍內之異物,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方得封合模板及澆置混凝土。
應避免在水流中澆置混凝土。在水面下澆置混凝土時,為免於受水流之影響,應設置圍堰、澆置管或沉箱等之水密性設施,必要時應於澆置區設置供抽水機排水之導溝及集流坑。
用滑槽輸送混凝土方式之澆置,滑槽之襯裡應為光滑表面,斜度須能適合該稠度混凝土之流動,不可於滑槽上加水促使混凝土流動。滑槽之坡度較大時,出口處應有擋板或反向裝置,以防混凝土粒料分離。滑槽長度超過600cm者,其出口應設置承接落下混凝土之漏斗裝置。
同一構造物單元之混凝土盡可能一次澆置完成,如因施工條件或澆置時間限制而須分段澆置,致產生混凝土施工縫,須於混凝土施工計畫中事先設定。其施工方式應照設計圖所示或本章第3.1.6款之規定。
混凝土在澆置後,表面若微現游離水泥漿,為混凝土內部空隙已被填滿之指標,此時不得使用振動器對混凝土作大幅度之移動。
以振動搗實方式澆置混凝土時,廠商至少應備有二部高頻率內部振動器。振動器之頻率一般每分鐘約5,000次,棒形振動器應符合CNS 5646之規定,並依CNS 5647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振動時盡量勿觸及模板及鋼筋,尤應小心避免使鋼筋、管道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振動器之功用主要為搗實混凝土而非用以推動混凝土之流動,振動時應使混凝土得到最大密度,但亦而不致使水泥漿及粒料產生離析及引起表面有浮水(bleeding)現象。
於既有混凝土上再澆置新拌混凝土時,須除去原有混凝土面之乳膜 及其他雜物,並使表面粗糙以確保新混凝土與舊混凝土有妥善之接合。
如使用外部振動器應先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應符合CNS 5648之規定,並依CNS 5649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使用外部振動器搗實時,架設外部振動器之模板須有堅固之加強支撐,以免模板因外部振動器之運轉產生位移或鬆動。
3.1.6 混凝土施工縫
除經工程司認可外,混凝土施工縫僅設於設計圖說或混凝土澆置計畫所標示之位置。
澆置混凝土於緊急情況下需設置緊急施工縫時,應使用至少30cm長之鋼筋橫穿施工縫,或參照施工縫設計圖裝置伸縮縫填縫板,或由現場工程司依構造物之情形,指示連接鋼筋之尺寸及置放間距。
施工縫設置處應於混凝土初凝前鏝成稍粗糙面。惟再次澆置混凝土前,施工縫表面上之水泥乳膜、養護劑、雜物、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等應徹底清除。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或環氧樹脂砂漿。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在澆置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鋪設環氧樹脂砂漿前,應以樹脂原液為底液均勻塗刷於乾燥之施工縫混凝土表面。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3.2 檢驗
3.2.1 鋼筋混凝土之契約數量大於500m3需做配比設計,小於500m3不需做配比設計。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少,均需作配比設計。
3.2.2 所有結構混凝土均應於澆置時,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以便進行抗壓強度試驗。
3.2.3 抗壓強度試驗
(1) 混凝土圓柱試體應在卸料口取樣製作,並依照CNS 1174及CNS 1231所規定之程序取樣。
(2)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如下:
A.混凝土試體於同一攪拌車取樣2個為1組,該兩個試體之平均抗壓強度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
B.每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依下表方式所取得樣品之組數的平均抗壓強度,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取樣試驗頻率規定如下:
-
混凝土每批量試體取樣組數(28天抗壓強度)
一般混凝土
同一日澆置之混凝土,每一種配比以120 m3或每450 m2澆置面積為一批,每批至少應進行一組強度試驗,若每一種配比有餘數超過30 m3 或100 m2時應增加一組試體。
本表所指之「同一日」的適用範圍,包括跨日澆置但未有中途中斷之一定連續時間的情形,前述之”中途中斷之一定連續時間”由契約或工程司認定。
同一工程之同一種配比混凝土的總數量在40m3以下,且有資料可供參考者,得於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同意下,免作強度試驗;惟工程司在做決定時,應注意是否會影響該澆置標的物之強度驗收。
預力混凝土
預鑄預力混凝土梁
預力混凝土箱型梁
每支3組(6個)
最少3組(6個)
100m3<混凝土≦150m3
4組(8個)
150m3<混凝土≦200m3
5組(10個)
以下類推,每增加50m3加取1組(2個)
上述試體取樣組數(個數)未包括為試驗7天抗壓強度及為控制施預力時間(工地養護)所需增加之試體數量。
(3) 圓柱試體應依照CNS 1232於規定之齡期作試驗。
(4) 除設計時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規定壓強度fc'為混凝土28日齡期之試驗強度。此項抗壓強度之試驗應符合CNS 1232有關規定。如結構物在混凝土澆置後未達規定齡期必須承受載重時,則應以該承受載重時之齡期之試驗極限強度為規定抗壓強度。
(5) 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接受程度及扣款辦法,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坍度試驗應依照CNS 1176進行,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工程司得要求認為必要之頻率作試驗。
3.2.5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就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
(1)依工程司指示所作之每日試驗:
粗細粒料篩析-CNS 486
表面含水率-CNS 489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CNS 3090
(2)每週試驗:
土塊及易碎顆粒-CNS 1171
通過0.075mm篩之細粒料-CNS 491
輕質顆粒-CNS 10990
(3)依工程司指示所作之試驗:
粗粒料健度-CNS 1167 每500m3一次
細粒料健度-CNS 1167 每500m3一次
粗粒料磨損-CNS 490 每500m3一次
3.2.6 混凝土試體製作後至少應在工地室內靜置及保護24小時後再運到實驗室,試體應在實驗室以水濕方式養護至進行抗壓試驗為止。
3.2.7 7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係預測28天抗壓數值之指標;工程司應參考7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結果,如7天抗壓強度不佳時,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會同檢查全盤拌和操作情形及各組成材料之供應狀況。
3.2.8 28天試體抗壓試驗之合格標準,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
3.3 現場品質管制
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90分鐘而仍未澆置者即不得使用。如混凝土有添加緩凝劑時,上述時間得依工程司之核准放寬。
3.4 許可差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設計坍度小於100mm時:±25mm。
(2) 設計坍度大於100mm時:±38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03050 03050-19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