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V2010.07.01.doc
第02966章 V2.0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路面養護工程,以補修、封層、加鋪及翻修為原則,加鋪及翻修應考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
1.2.2 柔性鋪面新工之底層或面層
1.2.3 既有鋪面之加鋪或封層
1.2.4 作為裂縫之填縫材料
1.2.5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6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7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2)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4)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方法
(5)CNS 14186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946
(2)ASTM D1188
(3)ASTM D2172
(4)ASTM D2726
(5)ASTM D2950
(6)ASTM D3381
(7)ASTM D4552
(8)ASTM D5505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AASHTO M20
(2)AASHTO M226
(3)AASHTO T104
(4)AASHTO T164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0(AI MS-20):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3)美國瀝青學會研究報告NO.84-2(AI RR-84-2):柔性鋪面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方法。
(4)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4.5 日本道路協會
(1)拌和廠再生鋪裝技術指針
1.4.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廠再生設備之說明書
1.5.4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6 定義
1.6.1 再生瀝青混凝土:再生瀝青混凝土係適用於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依顆粒大小區分後再與新粒料等加熱,然後與再生劑或較高針入度之瀝青膠泥等按配合設計所定配比拌和均勻後形成。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後可再用者。
1.6.3 再生級配粒料(RAM):係以既有路面之級配粒料經挖除運回拌和廠處理後可再利用者。
1.6.4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級配粒料。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應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1)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除另有規定外)
A. 針入度分類:針入度120~150或針入度85~100或針入度60~70。
B. 黏度分類:AC-5或AC-10或AC-20。
(2)瀝青材料性質
A. 針入度分類:必須符合CNS 2260 或AASHTO M20或ASTM D946之規定。
B. 黏度分類:必須符合AASHTO M226或ASTM D3381之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
用於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劑,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外,應符合 ASTM D4552或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
粒料共分為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再生級配粒料(Reclaimed Aggregate Material, RAM)及新粒料等三種。
(1)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
A. 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或先行取樣試驗),其材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a.瀝青含量(%):用於底層3.0以上,用於面層3.8以上(對刨除混合料)。
b.針入度(25°C、5 秒、100g): 20以上。
B.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1/2in)、12.5~4.75mm(1/2 in~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C. 再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2)再生級配粒料(RAM)
再生級配粒料經過處理後應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新粒料
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質填縫料等新材料,必須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廠商應依據AI MS-20及MS-2配合設計方法,於施工前15天提出配合比公式,其試驗值應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相關規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2)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與新粒料,或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再生級配粒料與新粒料之組成比例,須依配合設計決定,若用分盤式拌和廠,所有再生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若用其他型式拌和廠,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之使用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應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1.2 如工程契約有規定時,則應按其所示,先試鋪至少60m長之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2 拌和設備及其他設備
3.2.1 拌和廠以分盤式為主,使用其他類型時,必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2.2 分盤式拌和廠必須設有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及再生劑之稱重斗。
3.2.3 生產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分盤式拌和廠,必須加裝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專用熱爐,必須能夠分別烘乾新粒料或處理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之設備。
3.2.4 其他設備
應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
應符合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4 檢驗
3.4.1 粒料依CNS 490 ,經洛杉磯磨損試驗500轉後之磨損率,用於底層、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50%;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35%;面層者不得大於40%。檢驗頻率為每500m31次。
3.4.2 粗粒料依CNS 1167 或AASHTO T104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硫酸鈉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其硫酸鎂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檢驗頻率為每500m3 1次。
3.4.3 細粒料依CNS 1167 或AASHTO T104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硫酸鈉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5%。檢驗頻率為每500m31次。
3.4.4 瀝青材料
針入度分類依CNS 2260 之規定檢驗,黏度分類依AASHTO M226或ASTM D3381之規定檢驗,檢驗頻率為每50公噸1次。
3.4.5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依AASHTO T164或ASTM D2172試驗,頻率為每天2次。
3.4.6 壓實度
(1)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如無明確規定時,得依美國瀝青學會AI SS-1第3.17節1992年版之規定,用馬歇爾夯壓方法每天在室內做6個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然後做5處工地密度試驗求其平均值,該平均值應達到室內平均密度之96%以上,且任一工地密度不得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94%。
(2)工地密度可用鑽取試樣依ASTM D2726(ASTM D1188)或核子儀依ASTM D2950試驗方法或求之。
(3)壓實度之許可差
壓實度之許可差及在許可差範圍內壓實度不足時之處理辦法,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3.4.7 平整度
(1)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以3m長之直規沿平行於,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或結合層不得超過±0.6cm,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6cm;面層不得超過±0.6cm,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6cm。
(2)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應由廠商改善至合格為止。
(3)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表面,均應以熱燙板燙平。
3.4.8 鋪築厚度
(1)路面完成後,每1,000m2應鑽取一件樣品,依CNS 8755 之試驗法規定,檢測其厚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2)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許可差
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1cm以上,其全數之平均不得少於設計厚度0.5cm以上。
B. 超出許可差時之處理辦法依設計圖說規定。
3.4.9 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依CNS 14186之規定,其檢驗頻率為每2,000公噸一次且每個工程至少作一次,其值不得超工程司核定配合設計比之目標黏度值之±35%。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6 路面保護
3.6.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未冷卻至50°C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3.6.2 在任何情形下,路面鋪築後,應封閉6小時以上,由工程司視實際情形決定之。
3.6.3 鋪設路面完成尚未驗收而施工車輛在迫不得已必須通行情況下,應儘量於路肩通行,若造成路肩缺失,則廠商須負責修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再生瀝青混凝土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公噸計算。
(1)以立方公尺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或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2)如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或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鋪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作為裂縫處理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依設計圖說之項目計量。
4.1.3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量。
4.1.4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再生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立方公尺或公噸為單位計給。
4.2.2 作為裂縫處理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依設計圖說之項目計價。
4.2.3 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含處理)、再生級配粒料(含處理)、新粒料、瀝青材料、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及滾壓等,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4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價。
4.2.5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之路面,其挖除及重鋪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4.2.6 所有檢測、修正、回填及夯實費用,均應由廠商全部負擔。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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