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 1. 0296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V2013.01.03.doc
第02961章 V3.0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作業,係指瀝青混凝土面層因表面老化、車轍、龜裂、鬆散、推擠、磨耗、變形、改善路面淨高,在加鋪新面層之前,將原有面層之部分或全部厚度刨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961章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2. 產品
2.1 設備
2.1.1 路面冷式銑刨機
(1)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使用之銑刨機刮刀寬度應在1.5m以上,最大刨深在10cm以上,並能刨入瀝青混凝土及水泥混凝土兩種路面。
(2)銑刨機應附有自動縱橫坡度調整器。
(3)銑刨機須有自動噴灑清水裝置,以防作業時灰塵飛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銑刨加舖之路面如有道路標線(含車道分道線、紅黃禁停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等)廠商應於施工前進行現況調查並作成紀錄,並報請工程司通知管理單位提供配合復舊圖說,由廠商依管理單位提供之復舊圖說辦理為原則;若契約未約定相關施工項目者,則廠商應報請工程司於銑刨加舖前協調管理單位於銑刨加舖後配合復舊。
3.1.2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高程銑刨,刨除之厚度以刨刀痕跡之平均厚度為準,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1.3 刨除作業中發現面層滑動,不正常鬆裂,應報請工程司處理。
3.1.4 遇有混凝土結構面或其邊緣,刨路機無法施工時,經工程司核可應改用小型機械或以人工清除。
3.1.5 路面上之設施應適當保護,不得破壞。如不慎損壞,應由廠商負責恢復原狀。
3.1.6 路面刨除後如有行車安全之虞者,應設置安全措施。
3.1.7 銑刨機施工時不得使用加熱器加熱路面助刨,以免發生危險、空氣污染及損害地下設施。
3.1.8 銑刨機施工時,廠商應安排專人指揮交通,以維持施工範圍週邊交通安全及秩序。
3.1.9 刨除作業完成後,產生之刨除料應立即運離,並依契約規定運至指定場所或由廠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使用,惟應報請工程司核備。
3.2 廢料處理
3.2.1 刨除之面層廢料如指定做為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用,應保持乾淨不得與垃圾土石及其他廢料混雜。
3.2.2 刨除後路面應清潔乾淨。
3.2.3 廠商於刨除前應提出刨除料流向管制證明文件。
3.3 刨除後如含瀝青混凝土層舖築時,應按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47章「瀝青黏層」規定辦理。
3.4 刨除厚度
3.4.1 刨除之面層厚度,每次不得超過原瀝青混凝土(含粗級配及密級配)厚度之1/3。
3.4.2 刨除之厚度以鉋刀痕跡之平均平面為準。
3.4.3 刨除完工後其坡度及橫斷面許可差不得超過0.5cm,但原面層之凹陷如已超過規定高程,不在此限。
3.5 刨除寬度
3.5.1 刨除分路面全寬刨除、車轍縱線刨除、指定寬度刨除、指定面積刨除及坡度修順。
3.5.2 刨除之寬度不得小於設計寬,許可差不得大於1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可以下列2種方式計量:
(1)刨除料依契約約定運至指定之場所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B.運輸至指定場所: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2)刨除料依契約約定由廠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使用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B.由廠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C.有價之刨除料折價以立方公尺計量,自契約總價內扣款。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可以下列2種方式計價:
(1)刨除料依契約約定運至指定之場所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B.運輸至指定場所: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2)刨除料依契約約定由廠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使用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B.由廠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C.有價之刨除料折價以立方公尺計量,自契約總價內扣款。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作業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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