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36 植物保護
¶ 1. 02936 植物保護 V2010.07.01.doc
第02936章V2.0
植物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在施工界限內經指定應保留之灌木及喬木之保護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保護經指定留置於護柵內之灌木及喬木等植株。
(2) 移除遭施工作業損壞致無法存活之灌木與喬木,並提供施植相當規格、種類、品質與數量之植株。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936章 植物保護
1.5 資料送審
提送有關殺菌劑、殺蟲劑、樹木傷口塗料之材料及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飲用水。
2.1.2 殺菌劑與殺蟲劑
由廠商自行選用,惟在施用前應經工程司之核准。
2.1.3 樹木傷口處塗料
由廠商自行選用,並經工程司之核准。
2.1.4 現有植株之護柵
(1) 柱:鍍鋅鋼柱,其長度至少1.5m,並以相同間距佈設螺栓孔。
(2) 護柵:8mm厚,1.2m高,以室外用膠膠合之室外用3層合板。外觀面悉依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油漆,顏色由工程司選定。
(3) 所用之螺栓及螺帽均應鍍鋅。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澆水
(1) 於護柵所環繞灌木及喬木之滴水線內施灑。
(2) 幹徑150mm以上之喬木,每株每週應施灑足夠之水量。上部枝條之葉子若有脫水現象,應增加施水量,但每株每週施灑水量須充足。澆水方式為每株喬木之滴水線內任選五點,以水管澆入土中。
(3) 每株灌木及幹徑150mm以內之喬木,於每工作週開始及結束時應以灑水器各施澆1小時。
3.1.2 殺菌劑與殺蟲劑
灌木或喬木若出現遭受菌類或蟲類侵害之症狀,即應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書施用藥劑。
3.1.3 木之分枝、枝條及主幹
(1) 經工程司認定遭受施工作業損傷之植株體應予修整。按照下切法、上切法及平切法等技術,將受損之枝葉切除至健全部位,並使用樹木傷口塗料封塗直徑大於25mm之受損傷部位。受損部位應修整至表皮無損處及緊密之形成層處,並敷以樹木傷口塗料。
(2) 經工程司認定遭施工作業損傷至無法修復程度之喬木枝幹應予移除,廠商並應接受本規範訂定之損害賠償。
3.1.4 填方區域及開挖區域之樹木保護
(1) 施工前先以護箱、圍籬等設施保護樹木。除非確因施工所需,在現有樹木枝葉範圍內不得堆置物料或移動重型機具。若有經指定應保留之現有樹木受損,應由有經驗之樹木裁切專業人員按良好喬木專業技術立即予以修復。
(2) 降低高程:若樹幹底部之現有高程高於圖示之完成地面高程,應自樹根保護區域外緣起將地面修成坡面,至周圍路基為止,其間之高程不得有突兀之變化。
(3) 不足200mm之高程填補:土面做好樹根保護之準備後,於樹幹周圍放置450mm寬環狀之18mm粒徑碎石或水洗石,至距離地面完成高程75mm處為止,再覆以一層25mm厚之稻草、稻稈或草皮。植株處理區域之其他部份應以表土填至與地面完成高程齊平。
(4) 200~750mm之高程填補:土面做好樹根保護之準備後,於樹幹周圍放置450mm寬環狀之37mm或50mm粒徑碎石或水洗石,至距離地面完成高程75mm處為止。植株處理區域之其他部份則以粗粒料填至距離地面完成高程150mm處,覆以一層25mm厚之稻草、稻稈或草皮後,再以表土填至與地面完成高程齊平。區域內自距離樹幹2,400mm處起,每隔約2,400mm垂直佈設150mm口徑之農用瓦管。瓦管應完全置入表土及粗粒料層內,頂端與地面完成高程齊平。瓦管內應置入粒料,並覆以粗砂。
(5) 現有樹木之施肥:於現有樹木施用之肥料施用量為每25mm幹徑6kg。在枝幹遮蔽範圍內每隔69~750mm間距掘孔施肥,深度應達植株根毛部。在每一孔內施以同量而不超過600g之肥料並善予澆水後,以泥炭土及砂粒將施肥孔填至與地面完成高程齊平。
(6) 噴灑藥劑:經指定應予保留之喬木及灌木若出現病害及蟲害之症狀,即應噴灑殺蟲劑及殺菌劑。
(7) 修剪及修復:本工程完工時,所有之樹木均應經修剪,且受損部位均應修復完成。
3.1.5 喬木
(1) 遭施工作業損壞,且經工程司認定為無法修復之喬木應予移除,並以相同品種及規格之喬木補植。惟若幹徑大於150mm之喬木遭施工作業損壞,且經工程司認定為無法修復時,則較小之喬木補植不小於100mm。
(2) 經工程司認定為無法修復而補植之喬木,廠商應接受本規範訂定之損害賠償。
3.1.6 喬木根系
(1) 保護根部免受窒息,及不受洪水、沖蝕、因袪水作業所致之過濕、逕流、溢流、含有對樹木根部有害物質之溶液等之侵害。
(2) 應實施樹木根部保護之區域為枝幹所遮蔽之範圍,在該區域填土之前,應先自表面移去有機質,將表土弄鬆並均勻施用肥料,施用量為每25mm幹徑1,300g之複合肥料。
3.1.7 交通
喬木與灌木之滴水線範圍內,不得有車輛、行人之往來及停泊,亦不得儲放物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計量方式
喬木及灌木之保護,包括澆水、施肥、殺蟲劑、殺菌劑、樹木傷口塗料、樹木護柵、修剪及修復及受損至無法修復程度之喬木與灌木補植,按保護完成之喬木與灌木數量株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損害賠償依傷株幹徑每25mm新臺幣3,000元計算,不足25mm部份以新臺幣3,000元計算,並自契約計價款項中扣除。
〈本章結束〉
PAGE
02936 02936- PAGE 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