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33 棕櫚及竹類
¶ 1. 02933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V2010.07.01.doc
第02933章 V2.0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所用之材料、施工及養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種植時之翻土、換土、清理、施肥、澆水及養護等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76 複合肥料
1.4.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4.3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1) 施工規範-第02933章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育苗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地被植物: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草花: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3 土壤
(1) 設計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透水性良好,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施工計畫書內所列之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廠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之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廠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6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2.1.7 其他材料: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
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廠商應於整地工作後,草花及地被植物工程第一期施作時應全面換沃土15~20cm,其後草花各期工程之施作則應在預定施工之坡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並維持表土之傾料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cm。
(2) 邊坡:不得超過5cm。
3.1.3 整地後廠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栽植
(1) 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採用容器培育,進場時應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栽植,凡有病蟲害或生長不良、枯萎及不符合規定之花苗,均應立即運離現場。
(2) 地被植物及草花於栽植前,應將容器除去並運離工地,不得遺留於現場。
(3) 栽植時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將地被植物或草花均勻栽植。但為配合現場時實際狀況,可以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變更。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塊內以同一品系為原則,如栽種二種品系以上,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栽植。
(5) 進場之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於進場後12小時內栽植完畢,並於栽植後立即且充分澆水。施工期間應保持現場環境及道路整潔與通暢,如有泥土或雜物散落地面,應隨時打掃清潔並將現場枯枝落葉、餘土等雜物運離。
(6) 種植時不得使用其它工程使用過之地被植物及草花,如經發現則不予計價,並需於工程司核可之期限內完成重新種植。
(7) 廠商在施工及養護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殺蟲劑或殺草劑,其種類、用量由廠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
3.2.2 換植
(1) 換植時,除應依上述栽植之施工注意事項辦理外,原應予淘汰之地被植物及草花應運離現場(除工程司另行指定外)。
(2) 不同花色草花視為不同品系,同一期之草花品系於下一期換植時不可重覆栽植。
3.3 養護
3.3.1 草花之最低高度、最小寬度、每盆最少花朵數(含見色花苞)及養護期等,應依契約約定事項辦理。
3.3.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作每期換植均應紀錄其種類、品系、規格及數量。地被植物及草花之查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查驗項目 |
查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地被植物 |
規格 |
目視、捲尺量測 |
符合契約約定 |
養護期間每30日曆天查驗一次,直至該期養護期滿為止;若養護期間發現品質不佳時,以區塊為單位,由工程司不定期進行查驗。 |
|
數量 |
目視清點 |
符合契約約定 |
||
|
雜草、藤蔓、枯枝 雜物 |
目視 |
應清除 |
||
|
修剪情形 |
目視 |
依設計圖說規定 |
||
|
草花 |
缺株補植 |
目視清點 |
符合契約約定 |
|
|
規格 |
目視、捲尺量測 |
符合契約約定 |
||
|
數量 |
目視清點 |
符合契約約定 |
||
|
雜草、枯枝、枯穗 雜物 |
目視 |
應清除 |
3.3.3 養護包括枯死植株換(補)植、枯枝落葉清除、枯死花穗修剪、老株修剪整理、澆水、除草等工作。
3.3.4 廠商應於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期間每日派員巡視,植株如有枯萎、凋謝者,應立即換(補)植;該區塊三分之一以上數量之地被植物或草花有上述現象時,應全區換植,並養護至當次原地被植物或草花養護期結束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平方公尺計量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分別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分項計量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平方公尺計價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分別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等及為完成本種植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等。
4.2.2 分項計價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契約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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