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31 植樹
¶ 1. 02931 植樹 V2010.07.01.doc
第02931章V2.0
植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以灌木及喬木之種植與養護,包括在交流道,中央分隔帶、路肩、邊坡及場站區,依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種植樹木,以達到美化環境之目的。
1.2 工作範圍
1.2.1 種植地面之整地、翻土、清理、施肥
1.2.2 種植材料之供應及種植,包括樹苗、植穴開挖、灑水、換土、施肥。
1.2.3 樹木之支撐
1.2.4 養護工作
1.2.5 樹苗之選擇
(1)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格,或依據本規範第02900章「植栽」之規範 (2)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勢旺,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前應予消毒),經換床或斷根成苗,新近挖起有健壯的根部,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土球之大小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3) 所有苗木移植時,對根群、枝葉及樹皮均應妥善保護,避免受損及陽光直接曝曬。
(4) 苗木由苗圃掘起至種植完畢,不得超過2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00章--植栽
1.3.4 第02902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931章 植樹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植樹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農藥之使用應遵守農藥使用事項之相關規定。
2. 產品
本節之材料及產品,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須符合本規範第02902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之2.2項規定。
2.1 材料
2.1.1 土壤
(1) 本工程圖說若註明須客土、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有機質含量5%以上透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廠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助生劑或土壤改良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和後使用,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加價。
(3)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廠商自行擇法為之,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雜物或表土過分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2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之肥料種類,應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圖說未有註明,或有兩種以上同等品時,廠商應將選用之種類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施用。
(2) 本工程所用之有機肥料,應為完全腐熟之堆肥或經工程司鑑定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3) 本工程所用之化學肥料、複合肥料及追肥皆應為政府核可之產品。
(4) 肥料之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本工程有關圖說之規定施用,若圖說未規定或廠商因故需要變更用量及次數時,應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施用。
2.1.3 農藥
廠商在施工及養護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農藥或殺草劑之種類及用量,由廠商自行決定,但施用時應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並遵守農藥使用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2.1.4 支架
(1) 支架之材料為經防腐處理之木柱,電鍍鐵線、麻繩或塑膠繩等,廠商除依圖說規定辦理外,圖說未詳盡者,應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施工。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廠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廠商應依圖說規定之方法進行支架設立工作,其有未詳盡者,應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廠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5 用水
本工程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廠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而決定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助生劑、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 施工方法
3.1.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挖掘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設計圖上沒有特別規定,一般是以根球直徑大小兩倍的直徑為宜,深度為根球直徑加20cm以上。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均應運離現場。
(3)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鋪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壤之拌和物,其用量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植物種植完成後若植穴所掘出之剩餘廢土量少時,可就地整平,若廢土量多而影響該區域排水時,該廢土必須運離工地。
3.1.2 種植
(1) 於運送或移動灌、喬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包以原土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後,2天內應即種妥。
(2)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裏物解除。
(3)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同時充分灌入,夯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4) 回填土壤應依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持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植穴表面應形成一淺凹之窪地,以3~5cm深之腐熟堆肥覆蓋。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肥土回填,並維持完成地面之高度。
(5) 坡地栽植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
(6) 植樹工作完成後,澆水潤濕以免枯萎,並依本章第3.1.3款及工程司之指示進行各項養護工作。
3.1.3 養護
(1) 養護期中,若發現有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防治及清除。
(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廠商可於查驗前徵得工程司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養護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3) 苗木種植後,應依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
(4) 苗木種植後應立即澆水、澆水量喬木每株每次約15公升,灌木每株每次約7公升。養護期間應視天候情況澆水。
(5) 養護期開始後每兩個月全面施肥1次,肥料種類及用量如設計圖說所示。
(6) 種植後廠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在苗圃培育及種植期間有潛伏之傷害,或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廠商應無條件換植補種。補植工作應於每兩個月養護查驗前辦理一次,最後一次補植應在第八個月末查驗以前補植完畢,其後補植者不予計價。
(7) 廠商對於所有種植之樹苗,應保證其生根及成長,保證期自種植竣工驗收之日起算1年。
(8) 廠商於種植工作後,即日開始養護作業,正式養護期為1年,於全部種植工程完工估驗合格日起算。基地養護期間之任何時刻均不得有疏於管理及不整潔的情形。
3.1.4 養護期滿檢驗
養護期滿檢驗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植樹木之成活率及覆蓋率須符合契約規定。
(2) 植物之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含紅火蟻)及枯萎現象。
(3) 符合契約所規定之植株高度及幹徑至少70%以上。
(4) 草地及種植地被植物之區域,無土壤流失或沖刷情形。
(5) 地被植物區內雜草不得超過全部植栽面積之10%,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其他要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灌木及喬木分別以株計量給付。
4.2 計價
4.2.1 以實作合格數量計價,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給付。
4.2.2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土、整地、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等及為完成種樹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等。
4.2.3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種植工程完工估驗50%。
4.2.4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養護期間估驗25%。
4.2.5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養護期滿估驗25%。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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