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13 灌溉暗渠輸水路
¶ 1. 02813 灌溉暗渠輸水路 V2010.07.01.doc
第02813章V1.0
灌溉暗渠輸水路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灌溉暗渠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以及完成灌溉暗渠所必須之所有開挖、管基墊層、接頭處理、回填壓實等一切之工作。
1.2.2 鋼筋混凝土管
1.2.3 聚氯乙烯塑膠管
1.2.4 高密度聚乙烯管
1.2.5 其他管材
1.2.6 鋼筋混凝土矩形構造物
1.2.7 臨時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3章--棄土
1.3.9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3.1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3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14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4)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2334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6) CNS 245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7)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8) CNS 6224 聚氯乙烯黏著劑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443M
(2) ASTM D412
(3) ASTM D2240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813章 灌溉暗渠輸水路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5.4 廠商資料
1.5.5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設計圖未有規定者應符合CNS 483之規定。
(2) 橡膠接頭應符合ASTM C443M之規定。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2) 塑膠管應符合CNS 1298之規定。
(3) 配件應符合CNS 2334之規定。
(4) 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依CNS 2458之規定,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
2.1.4 其他管材依設計圖說所示。
2.1.5 模板工程應符合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6 止水帶、封縫劑及填縫料應符合本規範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2.1.7 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8 混凝土工程應符合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9 表面修飾應符合本規範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規定。
2.1.10 混凝土養護劑應符合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本項工作於本節未有規定者,概依本章第1.3項相關章節之類似工作項目規定辦理。
3.1.2 本項工作應依本規範之要求,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輸水路、位置及高程,埋設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涵,施築鋼筋混凝土矩形構造物。
3.1.3 管溝開挖回填斷面
(1) 所有開挖回填斷面,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邊坡按0.3:1(水平:垂直)作計量計價之依據,如因土質關係,加大坡度,而增加挖方數量不予計量計價。
(2) 管溝寬度及深度
管溝斷面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開挖管溝須按照梯形斷面開挖,其溝底之寬度,按下列規定:
管徑
(mm)100150200250300350~
400450~
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溝底
寬度
(cm)455560707585951101201301401651751903.1.4 管涵施工
(1) 開挖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及線型,先進行溝渠定位測量,必要時應打設板樁或裝置適宜之支撐撐牢以防崩坍。考慮人車之安全,視情況需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2) 第一種施工方法:於路堤或整地後填築至管頂至少30cm或自然地面高於管頂上至少30cm處,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A. 溝槽開挖及水管墊層
a. 溝槽之寬、深及坡度應按下述規定開挖。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如工程司認為將導致沿縱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時,則由廠商與工程司會勘後提出解決方案。
b. 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應挖除至工程司所決定之深度。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其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管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司認可之透水材料或其他材料換填,並徹底夯實。
c. 管涵全長之溝槽已經開挖完成,且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層已挖除並換填完成後,應即準備施作管涵基礎。
d. 管涵長度及溝槽全寬,應以規定之材料回填壓實之,輸水管墊層材料在管底下至少厚10cm。
e. 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舖築於輸水管兩側之寬度不得窄於設計圖指定之寬度。回填用之材料按規定夯實之。
B. 輸水管設置
a.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輸水管。
b. 混凝土管及塑膠管之放置,應使完成之管內之流水坡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認定之流水坡度。輸水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管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接連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水路及坡度準確。輸水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安置時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之操作。各管安放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當,使之成為內部光滑及均勻流水。
c. 若有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或水泥砂漿封閉。
d. 塑膠管之切割以現場量測之結果為準,不得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進行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使用經核准之工具將管端切成規則形狀。
C. 回填
a. 輸水管安放妥善並經檢驗認可後,溝槽全寬應以設計圖說所示之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管兩側回填高度應相同。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成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每層15cm鬆方厚度舖放並應壓實至按照AASHTO T180試驗所決定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b. 溝槽剩餘未填部分,應用不含大於10cm或凝結之土團塊、泥土塊或岩石而經工程司認可之回填材料。
c. 若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須用濕潤之細料或透水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之高度,及管之兩側至少50cm之寬度。各層剩餘之寬度可用上述b點所述材料回填,按每層15cm鬆方厚度回填溝槽全寬。溝槽回填應俟每層完成後始可舖築次層。
d. 溝槽經回填後,應於管頂加築致30cm厚或工程司要求厚度之路堤,並應於廠商引進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充分壓實之。所需之覆蓋層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承受包括廠商擬在管頂上操作或通過之機具設備最大荷重。
(3) 第二種施工法:於路堤先築至管中心高程或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程處,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A. 溝槽開挖與水管墊層:在自然地面下開挖溝槽,將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或岩石挖除及換填。水管墊層、混凝土管之安置以及溝槽之回填至自然地表面等,皆應依第一種施工法之規定辦理。
B. 管之坡度,如有部分須安放在高於自然地面上,而在管左右各1m寬之自然地面下為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時,則其挖除及換填應依本章之規定以適合材料先行舖築及夯實至管涵設計中心高程,然後再挖溝槽,並按第一種施工法之規定舖築墊層材料。
C. 輸水管安裝:按第一種施工法規定之方法安放混凝土管,俟混凝土管安放完成,並獲得認可後,儘速用認可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且須回填或至混凝土管頂面上30cm高度。
D. 廠商在舖築及夯壓初築路堤時,必須特別小心且注意避免超載重量壓於此新築管涵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之際,產生任何擾動或損害輸水管之行為廠商應負全責,對於損害之輸水管,廠商應自費挖除並重新埋設之。
3.1.5 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施工
(1) 基礎之開挖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基腳線及深度挖掘,開挖時應有適當之坡度,必要時應打設板樁或裝置適宜之支撐撐牢,以防崩坍。考慮人車之安全,視情況需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基礎開挖妥當後應即通知工程司查驗其尺度及承載力是否與設計符合,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築RC構造物。
(2) 基礎開挖完成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廠商應照圖說之建造位置及斜度安置樣板,除彎曲處視實際需要外,直線部份其間隔不得超過5m,並須架設牢固,不得移動,施工中亦不得碰損,並應經常檢查以免走樣,安裝後須經工程司檢驗相符,方得開始施築RC構造物工作。
(3) 構造物完工後,所留之開挖空隙,除另有規定外,應以適當材料回填夯實至原地面齊平,或合於圖示之回填線為止,並將可能發生之沉陷量計入。
(4) 臨時擋土樁設施應依本規範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5)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應依本規範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6) 基礎開挖應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7) 回填作業應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8) 選擇材料回填應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
(9) 餘方應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
(10) 模板工程應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11) 鋼筋之施作應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12) 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之施作應依本規範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13) 混凝土應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14) 混凝土養護應依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施工之相關規定。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鋼筋混凝土管 |
尺度、等級 |
CNS 483 |
依設計圖說所示 |
1次 |
|
聚氯乙烯塑膠管 |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
CNS 1298 |
依設計圖說所示 |
1次 |
|
構造物回填 |
壓實度 |
AASHTO T180 |
95% |
每層1次 |
|
選擇材料 |
粒料尺度 |
依不同材料而定 |
依設計圖之規定 |
每層1次 |
|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
CNS 2458 |
依設計圖說所示 |
1次 |
|
細粒料 |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
CNS 1240 |
預力混凝土:最大0.012%,其他混凝土:最大0.024% |
每日1次 |
|
新拌混凝土 |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
CNS 3090 依水溶法 |
預力混凝土:最大0.15kg/m3 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最大0.3kg/m3 鋼筋混凝土(一般):最大0.6kg/m3 |
每日一次 |
|
混凝土 |
坍度試驗 |
依配比設計結果 |
|
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 |
|
抗壓強度 試驗 |
|
依設計圖及規範之要求 |
不足100m3 取樣1組; 100~200m3 取樣2組; 200~300m3 取樣3組; 以下依此比例增加組數。 |
|
|
鋼筋 |
抗拉強度 試驗 |
CNS 560 |
依設計圖說要求 |
各尺度每批各1次 |
|
彎曲試驗 |
CNS 560 |
依設計圖說要求 |
各尺度每批各1次 |
|
|
尺度、重量 |
CNS 560 |
依設計圖說要求 |
各尺度每批各1次 |
|
|
橡膠止水帶 |
抗拉強度 |
ASTM D412 |
規範要求 |
每項每批各1次 |
|
破壞伸展量 |
ASTM D412 |
規範要求 |
每項每批各1次 |
|
|
硬度 |
ASTM D2240 |
規範要求 |
每項每批各1次 |
|
|
填縫料 |
物理性質 |
規範要求 |
規範要求 |
每項各1次 |
|
各類固定件 |
物理性質 |
規範要求 |
規範要求 |
每項各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管涵分項計量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輸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量(包括構造物內壁厚之管長)
(2) 構造物開挖以立方公尺計量。
(3) 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計量。
(4) 近運利用以立方公尺計量。
(5) 餘方遠運處理以立方公尺計量。
(6) 餘方自行處理以立方公尺計量
(7) 墊層回填以立方公尺計量。
(8) 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計量。
(9) 臨時抽排水(除另有規定外)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1.2 鋼筋混凝土構造物計量
(1)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2)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3) 墊層材料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5)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以平方公尺計量。
(6) 鋼筋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以公噸計量。
(7)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8) 近運利用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管涵分項計價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輸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價(包括構造物內壁厚之管長)。
(2) 構造物開挖以立方公尺計價。
(3) 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計價。
(4) 近運利用以立方公尺計價。
(5) 餘方遠運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
(6) 餘方自行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
(7) 墊層回填以立方公尺計價。
(8) 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計價。
(9) 臨時抽排水(除另有規定外)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不另計價。
4.2.2 鋼筋混凝土構造物計價
(1)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相關規定。
(2)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相關規定。
(3) 墊層材料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相關規定。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5)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
(6) 鋼筋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
(7)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
(8) 近運利用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
4.2.3 如廠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規定之壓實度,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4 單價以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單價應包括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之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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