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64 標記|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2764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854(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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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64章V2.0
標記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路面標記施工相關規定、包括無反光標記、反光標記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標記施作之位置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地點辦理。
1.2 工作範圍
包括無反光標記、反光標記施作及其使用環氧樹脂、瀝青膠規定。
1.2.1 無反光標記
1.2.2 反光標記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373
(2) ASTM C424
(3) ASTM D1002
(4) ASTM D92
(5) ASTM D2240
(6) ASTM D2669
(7) ASTM D3407
(8) ASTM D36
(9) ASTM D5
(10)ASTM E1347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237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64章 標記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路面標記之材料,包括無反光標記、反光標記、環氧樹脂及瀝青膠等,須符合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
2.1.1 無反光標記(Non-Reflective Markers)
無反光路面標記應為陶瓷(Ceramic)或聚酯(Plastic)材料製品,並分為A型(白色)及AY型(黃色)兩種型式。兩種型式之標記其底座直徑應為10.2cm±0.3cm﹐標記高度應介於1.6~1.9cm之間,其邊緣高度應為0.3cm±0.1cm。標記底座須平整,不得有1.5mm以上之許可差,標記頂面為凸狀,其曲率半徑介於9~15cm之間,任何曲率變化應緩和且靠近邊緣1cm趨近平緩。標記底面如為凸粒狀,凸粒應呈規則均勻排列,且凸出高度不得超過0.2cm。標記底面不得有溝槽狀,以免當使用黏著劑安裝時將空氣壓縮存於溝槽中。
(1) 陶瓷標記(Ceramic Base)
A. 陶瓷標記應由經熱火處理之瓷質底層及不透明釉面層所組成,其品質須合乎規範之要求。在標記底部將與路面膠結部分不得有釉面層。所有標記應為質料均勻,且不得有影響美觀與實用之缺點。
B. 距標記邊緣大於6mm處,以測微尺度量,其釉面平均厚度不得少於0.127mm(0.005in),其精度應達 0.0254mm(0.001in)。
C. 根據ASTM C373之試驗方法,陶瓷標記之吸水率不得超過原有乾重之2%。
D. 依據ASTM C424增壓試驗(Autoclave Test),於250 psi(17.58kgf/cm2)之高壓作用一個循環試驗時,標記之面層不得有裂痕(Craze)、破裂(Spall)或剝皮(Peel)現象。
E. 標記作抗壓強度試驗時,其平均抗壓強度不得小於680kg,而其中任何一個之抗壓強度應大於544kg。試驗時標記底面朝下,中心對準並覆蓋於已垂直豎立之中空金屬圓柱體開口端上,此圓柱體高為 25.4 mm (1in),內徑為 76.2mm(3in), 其壁厚為 6.4 mm(1/4in)。用直徑25.4 mm(1in)實心體金屬圓柱體,以每分鐘5mm速度對準標記頂面施壓。
F. 標記應採用設計圖說所示或特訂條款規定之顏色。以目視檢查,顏色必須均勻。其亮度規定,黃色應在 40% MgO以上,白色應在80% MgO以上。
G. 白色標記之黃色指數(Yellowness Index),依據美國加州之規定(Test Method No. Calif.669)為:
-
-
-
釉面
≦
7
標記本體
≦
12
-
-
(2) 聚酯標記(Plastic Base)
A. 聚酯型單底扁球狀體標記應為預製,由熱處理樹脂、顏料及其他填充料組成均勻之混合物。此種標記不得含有玻璃成份。其表面不得有不規則、破裂、裂紋、碎片及其他缺陷。
B. 此種標記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重量 125g(以上)。
b. 二氧化鈦 重量之21%(以上)。
c. 聚酯樹脂含量 重量之20%(以上)。
d. 玻璃纖維含量 重量之10%(以上)。
C. 亮度應以ASTM E1347之規定測定,採用亮度標準之75%。
D. 抗衝力之測定,係將標記安置(但不加固定)於一鐵板上,於其頂上381mm(15in)處,自由落下454g(11b)重之鐵球測定之。標記不得有裂痕、破裂或碎片之現象。
E. 根據ASTM D2240測定抗磨損橡膠硬度之硬度計試驗法(Shore Duro-meter Hardness Type D),於22℃時測定,其硬度最少應為 86,於 74℃時測定,其硬度最少為83。
以上兩種型式標記之試驗,各單項試驗應隨機選取5個試樣進行試驗,若5個試樣中任一試樣不能達到該單項試驗之要求時,應另取10個試樣進行該單項試驗。若此10個試樣中再有任一試樣試驗失敗,則與此標記同批者不得使用。
2.1.2 反光標記(Reflective Markers)
標記之外殼應為2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 Methacry-late)或氰化烯苯物(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其內部以聚結黏著之硬混合物填充。外殼上應含有單面或雙面反射面,如設計圖說所示,以反射從相反方向射來之光線。
(1) 反光標記應如下述型式:
B型︰應具有兩相反方向之反光面,均反射白色光,除反光面外,本體之顏色應為白色或銀白色或淺灰色。
C型︰應具有兩相反方向之反光面,一面反射白色光,另一面反射紅色光,除反光面外,本體之顏色應為白色或銀白色或淺灰色。或反射白色光之面為白色或銀白色或淺灰色而反射紅色光之面為紅色。
D型︰應具有兩相反方向之反光面,均反射黃色光,反光面外之本體顏色應為黃色。
G型︰具一反光面,反射白色光,反光面外之本體顏色應為白色或銀白色或淺灰色。
H型︰具一反光面,反射黃色光,反光面外之本體顏色應為黃色。
(2) 外殼面除為識別外應光滑,面向來車之所有角隅及邊緣應為圓角。 標記底座應為10.2±0.3cm正方,其高度不得大於1.8cm,邊緣高度不得大於0.3cm。標記底座應平坦,其凹凸不得超過1.5mm。反射面之坡面角度應介於與平面成25~32°間,每一反射面面積至少為18cm2。
(3) 標記底部不得為光滑或附有減低黏結力之物質。此可在填充混合料於養護前在其表面嵌入砂或無內聚力有稜角粒料,以增加其黏著性。
(4) 每一反光面在觀測角為0.2°時,不得低於下述規定(依據美國加州Test Method No. Calif.669):
-
-
-
入射角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
白
黃
紅
0°
3.0
1.5
0.75
20°
1.2
0.6
0.3
-
-
(5) 反光標記依據下述規定測試,應能支持907kg之荷重︰
A. 將標記對準中心,中心對準覆蓋於已豎立之中空金屬圓柱體上,圓柱體高為25.4mm(1in),內徑為76.2mm(3in),壁厚為6.4mm(1/4in)。
B. 以直徑為25.4mm(1in)之實心金屬圓柱體,以每分鐘5mm速度對準標記頂面施壓。
C. 壓力低於907kg即有折斷或明顯之變形現象時,即為試樣不及格。
(6) 反光標記之抽樣及試驗原則,同無反光標記之規定。
2.1.3 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
環氧樹脂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劑分別包裝。包裝應為原裝貨,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製造商應提供證明書保證其製造提供之環氧樹脂均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上。在使用前20天,廠商應將合成劑A及B之樣品各0.5L提送工程司審核認可。
(1) 合成劑A及B,應符合下述要求:
-
-
試驗項目
規 範
試驗方法
標準型
快凝型
A. 稠度Viscosity Poise合成劑A及B在25℃時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 各為1,750~4,000
AASHTO T237
B. *稠度比(0.5rpm/2.5rpm)
各為2
各為2
AASHTO T237
C. **單位重
合成劑A
合成劑B
1.31~1.41g/cm3
1.35~1.45g/cm3
1.42~1.47g/cm3
1.42~1.47g/cm3
AASHTO T237
D. 浮皮(原裝容器)
無
A無,B少許
檢視
備註︰* 稠度試驗用儀器為︰Brookfield Synero-Electric Viscometer Model RVT.Brookfield Engineering Laboratories, Stoughton, Masschusettes. U.S.A.: Brookfield Helipath Stand, Model C With Spindles TD, TE and Spindle Weight.
** 單位重量之試驗須依照美國Federal Test Method Standard No.141, Method 4148之規定。
*** 貯藏穩定性。
-
(2) 合成劑A及B在密閉容器貯藏二週(46±1℃),其稠度及稠度比之改變不得超過15%,且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得使用。
(3) 合成劑A及B之組成物質,在使用前應徹底攪拌均勻。一份體積之合成劑A與一份體積之合成劑B應混合攪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
(4) 混合後之膠體,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份合成劑A及一份合成劑B摻合之混合物應具下述性質︰
-
-
試驗名稱
規範
試驗方法
標準型
快凝型
A. 膠凝時間
8~13min
7min
AASHTO T237
B.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cm2以上所需時間在:
a. 25℃±1℃時
b. 10℃±1℃時
c. -1℃±1℃時
a. 3.5h以內
a. 35min以內
b. 45min以內
c. 85min以內
AASHTO T237
C. 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 24h於25℃±1℃時
b. 24h於25℃±1℃時並加浸水時
a. 154kgf/cm2以上
b. 105kgf/cm2以上
a. 70kgf/cm2以上
b. 56kgf/cm2以上
AASHTO T237
D. 抗拉強度(於1.6mm厚鋼板間在21℃經養護24h)在21℃時試驗
70kgf/cm2以上
70kgf/cm2以上
ASTM D1002
-
2.1.4 瀝青膠(Bituminous Adhesive)
瀝青膠係以瀝青為主要材料並混合其它填充料之黏著劑,於高溫熔融狀態時應保持品質不變,可用於路面標記之黏貼。瀝青膠不含橡膠聚合物,以避免於高溫時分解,產生不符使用之情況。瀝青膠產品包裝應標明品名、製造廠商名稱、容量及製造日期。
製造商應提供證明書保證其製造提供之瀝青膠均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瀝青膠上。
(1) 瀝青膠之特性應符合下述之要求:
-
-
-
試 驗 項 目
規 範
試驗方法
最低
最高
軟化點(Softening Point),(℃)
93.3
110
ASTM D36
針入度(Penetration)
10
18
ASTM D5
流動性(Flow),(Inch)
0.2
ASTM D3407
*稠度(Viscosity)204.4℃,(Poise)
75
ASTM D2669
閃火點(Flash Point), C.O.C.,(℃)
287.8
ASTM D92
材料庫存年限(Shelfife),(年)
2
備註:* 稠度(Viscosity)試驗,參照ASTM D2669之試驗方式,將瀝青膠加熱至210℃,放置冷卻至204.4±0.6℃,以軸心轉數10rpm之速率進行試驗。
-
-
3. 施工
3.1 一般要求
3.1.1 設計圖說所示標記位置,係指大略位置,實際位置應由廠商放樣後經工程司核可。
3.1.2 黏著劑之種類視道路舖面材料而定。於瀝青混凝土路面採瀝青膠為黏著劑;水泥混凝土路面採環氧樹脂為黏著劑。
3.1.3 標記及黏著劑材料應裝於合格之包裝容器中, 並在運輸中隨時保持良好及不受潮濕。凡有任何受損,廠商應予重換。每件包裝容器之外表應明顯標明製造廠商名稱、標記類型、顏色、數量、批號及製造日期。在同一工程中所用之標記及黏著劑應以同一製造廠商供應為原則。
3.1.4 廠商應向工程司提供經工程司認可之試驗室出具之證明書,證明所用標記及黏著劑符合本規範之要求。施工前並得應工程司之要求取樣送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存放於倉庫中應保持乾燥。
3.1.5 標記工作完成時,標記應黏牢於路面上。由標記構成之標線應確實且全部安裝整齊。
3.1.6 路面標記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間距與線型安置,其對所設置之控制導線(Guide Line)之允許左右許可差不得大於1cm,縱向間距許可差不得大於1cm。如因許可差太大而需予以移除重新安裝者,其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3.1.7 標記不得黏貼於縱向接縫或施工縫上,亦不得直接黏貼於舊有標記脫落後未經舖整之原位置。標記邊緣應避開縱向接縫或施工縫至少2cm。標記與鄰接標線之淨距為4cm。
3.1.8 路面上安裝標記處,不得有浮砂、灰塵、油脂、雜物、養護劑、油漆、潮濕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或吹清乾淨。
3.2 黏著劑使用環氧樹脂
3.2.1 使用環氧樹脂黏貼標記,應將環氧樹脂之合成劑A及合成劑B以1比1體積比徹底拌和成均勻之混合物。對環氧樹脂兩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標記於路面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除標準型環氧樹脂可用手拌拌和外,快凝型環氧樹脂須用機械拌和。
3.2.2 用手拌拌和標準型環氧樹脂時,每次拌和量不得超過1L,使自拌和開始至將標記黏貼於路面上之時間在5分鐘內完成。當發覺已拌好之環氧樹脂在小力壓擠下未能使其自標記底面擠出時,此盤環氧樹脂即不得使用。
3.2.3 用機械拌和標準型或快凝型環氧樹脂時,在黏膠拌妥並擠出後,應在60秒將標記黏妥於路面,並不得再予移動此標記。如自壓送環氧樹脂至「拌和頭(Mixing Head)」起算時間,則須在90秒內將標記黏妥。環氧樹脂留置於「拌和頭」之時間不得超過45秒,超過此時間未用之環氧樹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2.4 將拌妥之環氧黏膠均勻施塗於已準備完妥乾淨之路面擬安置標記之處,安置標記時應用小力壓擠(Squeeze Out),使微量的黏膠能擠出至整個標記的四周。每一個標記所需黏膠之用量應使標記與路面接觸面塗滿而無空隙,而在壓擠下微量擠出。
3.2.5 使用標準型環氧樹脂,路面標記黏貼完成後,至少應隔3小時後始能開放通車。
3.2.6 在已開放通車路段應使用快凝型環氧黏膠。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黏貼路 面標記完成後,至少應隔1小時始能開放通車。如遇陰天或氣溫低於20℃時,則需隔2小時後始能開放通車。
3.3 黏著劑使用瀝青膠
3.3.1 瀝青膠於常溫下呈固體狀,施工前須先將瀝青膠加熱成熔融、高溫可供施工狀態。加熱前,先除去原裝材料之包裝盒,將瀝青膠分解成適當之塊狀,置入可自動溫控之加熱鍋爐,加熱至204.4~218.3℃,始可進行施工作業。施工用鍋爐應為間接加熱式且具自動溫控功能,並須經工程司認可後,採該機具施工。
3.3.2 將加熱熔融之適量瀝青膠擠壓於清理潔淨之路面標記預設位置,並安置標記於瀝青膠上方,輕壓標記,使微量的黏膠擠出至整個標記四周,以確保標記底面與瀝青膠完全膠合而無空隙。瀝青膠不可沾污標記頂面及反光面,瀝青膠擠壓出後,應於5秒內將標記黏妥於路面。
3.3.3 使用瀝青膠黏貼標記應於天氣晴朗、且路面不得潮溼條件下始可施工,路面標記完成後,至少應間隔1小時後始能通車。在已通車路段至少應隔20分鐘後始能通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無反光路面標記」及「反光路面標記」各項目,實際安裝於路面而無損壞之個數丈量。
4.2 計價
付款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無反光路面標記」及「反光路面標記」每個之單價計付。此給付應包括全部人工、材料、工具、設備、以及為舖設標記之一切工作等費用在內,並需按本規範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以及包括所有路面準備工作、舖設標記。
工作項目名稱 |
計價單位 |
無反光路面標記 |
個 |
反光路面標記 |
個 |
〈本章結束〉
02764 02764-1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