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7 瀝青黏層
¶ 1. 02747 瀝青黏層 V2010.07.01.doc
第02747章V2.0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之瀝青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瀝青混凝土或底層、水泥混凝土鋪面上澆置一層瀝青黏層材料,以備舖築另外一層不同之規格之瀝青混凝土。
1.2.2 快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2.3 乳化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乳化瀝青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44
(2) AASHTO T49
(3) AASHTO T51
(4) AASHTO T55
(5) AASHTO T78
(6) AASHTO T201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瀝青黏層係依設計圖、本章規範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將瀝青黏層材料均勻澆置於曾開放通行或已完成之瀝青處理底層、原有瀝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鋪面上,以備加舖瀝青混凝土面層。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以RC表示,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RC-70、RC-250、RC-800、RC-3000。常用者為RC-70。
2.1.2 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其最普遍者為SS-1、CSS-1及CSS-1h,惟在某些地區亦可使用不稀釋之RS-1及CRS-1,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及CNS 1304之規定。
2.1.3 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
(1) RC-70為40~80°C。
(2) RC-250為60~105°C。
(3) RC-800為80~125°C。
(4) RC-3000為100~145°C。
(5) SS-1、CSS-1及CSS-1h為24~55°C。
(6) RS-1為20~60°C。
(7) CRS-1為50~85°C。
2.1.4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澆置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施工氣候
(1) 瀝青黏層應於天晴風和及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霧天、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機具
(1) 廠商所用撒佈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
(2) 撒佈機具可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於4.5m寬之範圍內,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m2之許可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俾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澆瀝青材料。
3.2.2 表面整理
(1) 在澆置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 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以清掃機或竹掃帚清掃乾淨。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澆置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澆置瀝青材料。
3.2.3 瀝青澆置
(1)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將瀝青材料均勻澆置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快凝瀝青為0.15~0.45L/m2。
B. 以水稀釋後之SS-1、CSS-1及CSS-1h為0.25~0.70L/m2(稀釋比例為1:1),RS-1及CRS-1為0.11~0.35 L/m2。
C. 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分段或分道澆置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舖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開始澆置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而免用量過多。
(5) 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應自澆置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澆置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澆置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6)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澆置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7) 如以手壓瀝青撒佈器澆置時,應先檢查氣泵是否靈活及油箱是否不漏等。連繫撒佈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適當材料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
(8)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
(9) 瀝青混凝土面層應於黏層乾固後舖設。
(10) 瀝青材料之噴灑得視原有面層之實際情況以一次或多次行之,以防油料溢出。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 驗 項 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油溶瀝青RC-70 |
1. 動黏滯度60°C,CST 2. 最大含水量,% 3. 至190°C之蒸餾液量 至225°C之蒸餾液量 至260°C之蒸餾液量 至315°C之蒸餾液量 至360°C蒸餾殘餘量,% 4. 蒸餾殘餘瀝青針入度25°C,100g,5s 5. 蒸餾殘餘瀝青延展性25°C,5cm/min,cm 6. 蒸餾殘餘瀝青於四氯化炭中之溶解度,% |
AASHTO T201 AASHTO T55 AASHTO T78 AASHTO T49 AASHTO T51 AASHTO T44 |
70~140 ≤0.2 ≥10 ≥50 ≥70 ≥85 ≥55 80~120 ≥100 ≥99.0 |
每大於20t一次,每次需抽驗並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數量小於20t,需抽驗或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
|
乳化瀝青 |
CNS 1304之項目 |
CNS 1304 |
|
每大於20t一次,每次需抽驗並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數量小於20t,需抽驗或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
3.4 保護
3.4.1 黏層澆置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
3.4.2 在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隨時設法改善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黏層依設計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或公斤計量。
4.2 計價
4.2.1 依設計圖說所示及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或公斤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材料之供應、加熱、澆置及保護等,以及為完成瀝青黏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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