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 1.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V2010.07.01.doc
第02741章 V2.0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生產相關規定及要求。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粒料之運送、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拌和廠、運搬、鋪裝設備及底層鋪築之一般要求與規定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1 第02714章--瀝青處理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3)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4) CNS 5265 道路與鋪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5) CNS 12395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3) AASHTO T102
(4) AASHTO T164
(5) AASHTO T172
(6) AASHTO T176
(4) AASHTO T179
(5) AASHTO T240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3515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5.3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應含瀝青混凝土各項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拌和廠紀錄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瀝青材料
(1) 瀝青應以油罐車運至瀝青拌和廠儲存槽內,儲存槽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
(2)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3/4。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1.6.2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應分成3種以上尺度(惟開放級配分成2種以上),分開儲存。不同之礦物填縫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分開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2) 料堆應堆放於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木材、金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3) 儲料場所堆放粒料之儲存量,至少應足供7天拌和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檢驗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1.6.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拌和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拌和料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工程司指定鋪築溫度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1) 一般要求
粗粒料與細粒料應為潔淨、不含分解材料、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停留於No.8(2.36mm)試驗篩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2.36mm)試驗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2) 粗、細粒料
A. 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90%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應具有二個破碎面。粗粒料 依CNS 490測定,旋轉500轉後,其磨損率密級配不得大於40%,開放級配不得大於35%。依照CNS 1167 ,經過五循環之粒料硫酸鈉健度試驗,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9%。
B. 設計時粗、細粒料合成之級配,應符合下列表中任一級配。粒料顆粒,應避免細長材料,顆粒之長與寬比、寬與厚比、長與厚比之3倍而占有重量比密級配為10%,(開放級配為7%)以上之粗粒料應拒絕使用。
C.細粒料應為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細粒料依CNS 1167 試驗法,經過5次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
D. 將粗細粒料合成級配依CNS 1167 試驗法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經5次循環其平均質量損失率應小於9%;通過No.4試驗篩之含砂當量應大於45。
E. 密級配與開放級配瀝青拌和料之粗、細粒料合成級配如下表之規定:
-
-
-
篩 號
通過重量百分率(%)
密 級 配
開 放 級 配
標稱最大粒徑19.0mm
標稱最大粒徑12.5mm
標稱最大粒徑9.5mm(I)
標稱最大粒徑9.5mm(II)
25.0mm(1in)
19.0mm(3/4in)
12.5mm(1/2in)
9.5mm(3/8in)
4.75mm(No.4)
2.36mm(No.8)
2.00mm(No.10)
1.18mm(No.16)
0.60mm(No.30)
0.075mm(No.200)
100
95~100
-
65~80
45~60
30~45
-
-
15~25
3~7
-
100
95~100
80~95
55~72
38~55
-
-
18~33
4~8
-
-
100
75~100
25~50
5~15
-
-
-
2~5
-
-
100
85~100
10~40
-
4~12
-
-
2~5
-
-
(3) 礦物填縫料
A. 粗細粒料合成級配如缺少通過No.200(0.075mm)試驗篩之材料時,應添加不起化學作用且通過No.200(0.075mm)試驗篩試驗所求得之PI<4之礦物質填縫料。
B. 此項填縫料不得含有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
-
-
-
礦物填縫料級配要求表(CNS 5265)
試驗篩
通過重量百分率(%)
No. 30(0.60 mm)
No. 50(0.30 mm)
No.200(0.075mm)
100
95~100
70~100
-
-
C. 加入礦物填縫料之數量應使組成級配料符合拌和料之級配條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加入填充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拌和料之7%。
(4) 防剝劑
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廠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5) 細粒料應為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細粒料依CNS 1167 試驗法,經過五次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其重量損失,不得 大於12%。
2.1.2 瀝青膠泥
(1) 瀝青膠泥為液化瀝青或精煉之液化與固體瀝青之混合物,且係自天然地瀝青石油(Crude Asphalt Petroleum)中提煉而成。不得含有人工蒸餾煤、煤焦油(Coal Tar)或石臘油(Paraffin Oil)所得之任何殘碴混合物在內,並應均勻且不含水份。
(2) 瀝青膠泥不得因在製造或施工過程中加熱過度,形成碳化顆粒而損失效用。施工期間未經工程司許可,不得變更原料產地或製造方法,以免影響瀝青材料之均勻性。該項均勻性係指瀝青膠泥二甲苯當量(Xylene Equivalent)不可超過35%。
(3) 瀝青膠泥應依照AASHTO M226標準試驗並按黏滯度分級。瀝青膠泥除設計圖說規定。
試驗項目 |
黏 滯 度 等 級 |
試驗 方法 |
|||||
AC-2.5 |
AC-5 |
AC–10 |
AC-20 |
AC-30 |
AC-40 |
||
(1) 黏滯度 Pa‧s 60°C(Poises) |
25±5 (250±50) |
50±10 (500±100) |
100±20 (1000±200) |
200±40 (2000±400) |
300±60 (3000±600) |
400±80 (4000±800) |
T202 |
(2) 黏滯度mm2/s 135°C,最小值 |
125 |
175 |
250 |
300 |
350 |
400 |
T201 |
(3) 針入度25°C 100g, 5s,最小值 |
220 |
140 |
80 |
60 |
50 |
40 |
T49 |
(4) 閃火點 °C, 最小值 (克利芙蘭杯法) |
163 |
177 |
219 |
232 |
232 |
232 |
T48 |
(5) 三氯化碳溶解度 %,最小值 |
99.0 |
99.0 |
99.0 |
99.0 |
99.0 |
99.0 |
T44 |
(6) 薄膜烘箱殘餘量*** 熱損百分比,最大值 黏滯度60°C Pa‧s(Poises)最大值 |
—
100 (1,000) |
1.0
200 (2,000) |
0.5
400 (4,000) |
0.5
800 (8,000) |
0.5
1200 (12,000) |
0.5
1600 (16,000) |
T179 |
(7) 延展性25°C 5cm/min, cm,最小值 |
**100 |
100 |
75 |
50 |
40 |
25 |
T51 |
(8) 斑點試驗* 標準石腦油溶液 石腦油及二甲苯溶液% 二甲苯庚烷及二甲苯溶液% 二甲苯 |
|
|
負反應 負反應
負反應
|
|
|
|
T102 |
註:1: 是否使用斑點試驗並無硬性規定,若採用時,則必須證明其使用溶液之種類,並加註二甲苯之百分比。 2: 在25°C延展性<100時,若於15.6°C時之延展性大於100時則材料可接受。 3: (6)視需要辦理。 4: 本表係規定瀝青膠黏滯度。 |
|||||||
-
*試驗項目
AASHTO T240
黏 滯 度 等 級
試驗
方法
AR–10
AR–20
AR–40
AR-80
AR–160
(1) 黏滯度Pa‧s 60°C
(Poises)
100±25
(1000±250)
200±50
(2000±500)
400±100
(4000±1000)
800±200
(8000±2000)
1600±400
(16000±4000)
T202
(2) 黏滯度mm2/s
135°C,最小值
140
200
275
400
550
T201
(3) 針入度25°C, 100g,
5s, 最小值
65
40
25
20
20
T49
(4) 殘餘針入度和原針入度比值%,25°C,最小值
—
40
45
50
52
(5) 延展性25°C
5cm/min,cm,最小值
**100
**100
75
75
75
T51
原始瀝青試驗
(6) 閃火點°C,最小值
(7) 三氯化碳溶解度%最小值
205
99.0
219
99.0
227
99.0
232
99.0
238
99.0
T48
T44
註:1.一般以AASHTO T240為參考,但AASHTO T179 之試驗方法亦可採用。
2.在25°C之延展性<100時,若於15.6°C時之延展性大於100時則材料可接受。
3.本表係規定瀝青膠殘餘黏滯度分級規範表
2.1.3 瀝青應由廠商負責以油灌車運至瀝青拌和廠貯存槽內,貯存槽之總容量不得少於本工程每日施工最高需要量之3倍,並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俾利依本規範之規定予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1.4 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1.5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築前,廠商應負責辦理配合設計試驗,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地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後,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檢驗
A. 廠商應提供用於密級配及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工作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送交工程司認可,未經工程司認可前,不得開始生產瀝青混凝土拌和料。
B. 為控制瀝青拌和料之品質,在拌和廠正常運轉作業情況下,工地檢驗頻率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按各料斗設定之配比檢核其合成級配與「工作拌和公式」之差異應在容許範圍之內。
C. 瀝青拌和料抽油試驗所得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與「工作拌和公式」比較之差異,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
-
篩 號
重量百分率(%)
9.5或9.5mm以上(3/8in或3/8in以上)
±6
4.75~1.18mm(No.4~No.16)
±4
0.60~0.15mm(No.30~No.100)
±3
0.075mm(No.200)
±2
瀝青含量%(對拌和料總重)
±0.3
-
-
(2) 經混合後之粒料,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填充料之篩分析試驗,應依照CNS 5265 試驗。其含砂當量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40,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50。
(3)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及其瀝青含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其選擇可參考下表。
(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篩號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37.5mm (11/2in) |
25.0mm (1in) |
19.0mm (3/4in) |
12.5mm (1/2in) |
9.5mm (3/8in) |
4.75mm(No.4) |
|
50.0mm (2in) |
100 |
|
|
|
|
|
37.5mm (1.5in) |
90~100 |
100 |
|
|
|
|
25.0mm(1in) |
- |
90~100 |
100 |
|
|
|
19.0mm(3/4in) |
50~80 |
- |
90~100 |
100 |
|
|
12.5mm(1/2in) |
- |
56~80 |
- |
90~100 |
100 |
|
9.5mm(3/8in) |
- |
- |
56~80 |
- |
90~100 |
100 |
4.75mm(No.4) |
23~53 |
29~59 |
35~65 |
44~74 |
55~85 |
80~100 |
2.36mm(No.8) |
15~41 |
19~45 |
23~49 |
28~58 |
32~67 |
65~100 |
1.18mm(No.16) |
- |
- |
- |
- |
- |
40~80 |
0.60mm(No.30) |
- |
- |
- |
- |
- |
25~65 |
0.30mm(No.50) |
4~16 |
5~17 |
5~19 |
5~21 |
7~23 |
7~40 |
0.15mm(No.100) |
- |
- |
- |
- |
- |
3~20 |
0.075mm(No.200) |
0~6 |
1~7 |
2~8 |
2~10 |
2~10 |
2~10 |
瀝青含量,%(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
3~8 |
3~9 |
4~10 |
4~11 |
5~12 |
6~12 |
附註:本表係參考ASTM D3515之規定。 |
||||||
(6) 經混合後之粒料,如其級配曲線於16、30及50號試驗篩處呈現隆起現象時,將造成脆弱級配(Tender Mixes),故應加以注意。
(7) 配合設計準則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依據AI MS-2之規定辦理,且應符合下表規定:
馬歇爾配合設計查驗表
-
馬歇爾配合設計規範
輕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中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重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夯擊次數(每面)
35
50
75
穩定值,N
(磅)
3,336
(750)
--
5,338
(1,200)
--
8,006
(1,800)
--
流度值,0.25mm
8
18
8
16
8
14
空隙率(%)
3
5
3
5
3
5
VMA (%)
見下表
VFA
70
80
65
78
65
75
滯留強度指數
75以上
75以上
75以上
各種標稱最大粒徑對應之最小VMA值
-
標稱最大粒徑
最小VMA值
設計空隙率(%)
mm
in
3.0
4.0
5.0
4.75
No.4
16.0
17.0
18.0
9.5
3/8
14.0
15.0
16.0
12.5
1/2
13.0
14.0
15.0
19.0
3/4
12.0
13.0
14.0
25.0
1.0
11.0
12.0
13.0
37.5
1.5
10.0
11.0
12.0
瀝青混凝土拌和物,其配合設計之品質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配合設計方法-馬歇爾
密級配
開放級配
試體上下每端各夯打次數
75
*
穩定值,磅(1b),最小
1,800
*
流度,0.25mm(0.01in)
8~14
*
空隙率,%
3~5
*
粒料填充率(V.M.A)%
依照美國瀝青學會SS-1最新版規定
*
瀝青填充率(V.F.A)%
65~75
*
△滯留強度指數,最小
(Retained Strength)Index,%
75
*
註:1.* :不需
2.△:依照馬歇爾穩定值比值(
)方法求之。
(8) 檢驗
A. 廠商應提供用於密級配及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工作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送交工程司認可。
B. 為控制瀝青拌和料之品質,在拌和廠正常運轉作業情況下,工地檢驗頻率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按各料斗設定之配比檢核其合成級配與「工作拌和公式」之差異應在容許範圍之內。
C. 瀝青拌和料抽油試驗所得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與「工作拌和公式」比較之差異,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
-
篩 號
重量百分率(%)
9.5或9.5mm以上(3/8in或3/8in以上)
±6
4.75~1.18mm(No.4~No.16)
±4
0.60~0.15mm(No.30~No.100)
±3
0.075mm(No.200)
±2
瀝青含量%(對拌和料總重)
±0.3
-
-
(9) 工地檢驗頻率
施工中,每天應依AASHTO T172方法,上、下午或夜間至少各取樣檢驗1次,惟冷堆料每2天取樣一次。
(10) 滯留強度指數(Retained Strength Index)
瀝青混凝土之滯留強度指數,應以CNS 12395 求之,其所得之值應在75%以上方可使用,否則應依下列方法改善之。
A. 增加瀝青含量。
B. 使用防剝劑。
C. 使用滯性較高之瀝青。
D. 增加填充料。
E. 更改粒料級配。
滯留強度指數依下列公式求之。
F. 滯留強度指數=Si/S×100
Si..浸入49°C之水中養護4天,或浸入60°C之水中養護1天後,所求得3個試體之平均穩定值。
S..以標準方法所求得3個試體之平均穩定值。
2.2 設備
2.2.1 磅秤與計量設備
(1)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
(2)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如使用臂梁式磅秤時,應配有皮重臂梁(Tare Beam)及總重臂梁(Full Capacity Beam),其最小刻度不得大於1kg。
(3) 如使用無簧指針度盤式或電子槽秤式磅秤時,其秤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量之2倍,且應能讀至0.5kg者。
(4) 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1cm/kg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多10%。
(5)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精確度應於2%以內。地磅應裝妥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6)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需加以檢驗。
(7)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度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附設有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50kg內,即能顯示其功能。每一臂梁需設有鉤鎖設備(Locking Devices),俾使用時鉤住臂梁而發生稱重作用,不用時放開鉤鎖免使其內部彈簧疲乏。稱重機需於刀口上平衡,支點之構築應使其可調整而不易脫出準線。
(8) 若為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時,其盤面上供讀數之字體大小應能在距離8m之外可以讀出者。度盤需為複合式並附有輔助指針,指針之安裝若產生過多許可差時不得使用。
(9)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應符合粒料磅秤之規範,但每一臂梁式磅秤配有扣除重量與足夠計量之臂梁者不在此限。最小刻度不得大於1kg。用於稱瀝青材料之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2倍,且需讀至0.5kg以內。臂梁式磅秤應裝有指示指針,以測出5kg以內之荷重。
(10) 廠商應提供所需數量之標準校驗法碼,以利經常校驗所有磅秤。
(11) 該計量表應具有調整任何讀數之連鎖設備,俾利每盤瀝青材料加入後能自動重新指示其重量。瀝青材料應於每盤乾拌時間完成後才開始注入,每盤所規定之瀝青使用量,應於15秒之內完全加入(Discharged)。
(12)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3/4。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2.2.2 熱斗(Hot Bins)
(1) 拌和廠應有容量足夠之熱斗,俾拌和機以全部能量運轉時,仍能供應所需之粒料。
(2) 熱斗至少應分為三個隔間,每一隔間應切實分開,並按比例儲存足夠數量之粒料,且應於適當位置裝設尺度合適之溢流管,以防粒料溢至其他隔間內。
(3) 拌和廠應備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儲存箱下方取樣。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稱重斗中。拌和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角鐵及軌路等,以便取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2.2.3 乾燥爐之供料器(Feeder for Dryer)
拌和廠應裝配有分離之冷料箱管道開口,附有校正好之門及機具供料,以均勻而一致之流量,供應各尺度及種類之粒料至乾燥爐內。
2.2.4 乾燥爐
乾燥爐為圓柱形旋轉式,需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要求,且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乾燥爐應能儲備拌和廠最高額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2.2.5 溫度計設備
拌和廠應於乾燥爐之出口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認可之量溫設備,以便自動紀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和廠並應於衡量式拌和機瀝青漏斗填料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及於連續式拌和廠靠近上述同樣位置,安裝一個90~200°C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2.2.6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
(1) 拌和廠應裝設定時鎖(Time Lock),以控制拌和時整個循環之操作。
(2) 定時鎖於粒料導入拌和機後,應即鎖閉稱重箱之閘門,直至完成拌和之循環並關閉拌和機之閘門時為止。
(3) 定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能鎖閉瀝青漏斗,並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間能鎖閉拌和機之閘門。
(4) 在盤式拌和廠內,所謂乾拌時間,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不得少於15秒;所謂濕拌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和機打開門時之時間為止,不得少於30秒,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如何,盤式拌和之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連續式拌和時間不得超過60秒。
(5) 定時鎖之定時控制裝置應有伸縮性,並在至少2分鐘之整個循環過程中,能以5秒或較少之間隔設定時間。
2.2.7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ors)
當拌和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和機之操作效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和機覆蓋物或塵埃收集系統。所收集之任一種材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再使用。
2.2.8 安全設備
A.為便於到達所有工廠之操作部門,須於所需各部門,設置適當安全之樓梯,並裝置防護扶手,以便通往拌和機台及拌和廠其他單位。所有齒輪、滑輪、鏈條、鏈輪以及其他有危險之轉動部分,應加以完全防護。拌和機台需有充分之空間,且不得有任何阻礙。貨車裝載場內及四週之通道,應隨時維持清潔而無阻礙,拌和機台上應避免有材料落下之慮。
B.所有拌和廠並應裝配必需之人行道、階梯、平台等,以便於往熱儲存箱安全取樣。
2.2.9 盤式拌和廠(Batching Plants)之特有設備
(1) 瀝青衡量斗
如以瀝青衡量斗稱量瀝青膠時,其容量應足夠容納拌和機內每一盤所需之瀝青總量。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於度盤式或臂樑式磅秤上,並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泥淨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泥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和機使用時,其瀝青膠泥則以噴洒狀輸送。
(2) 衡量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和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和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內之淨距等於或大於1cm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做),以便淨距減至1cm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1,000kg之拌和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35s,若拌和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和時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和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司判斷後可增加需要拌和之時間。
2.2.10 連續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1) 級配控制設備
連續式拌和廠可利用體積控制。不論用重量或體積衡量,拌和廠均應能按比例準確衡量來自各儲存箱之粒料。如級配按體積控制時,則在儲存箱隔間下應裝設一供料器。每一儲存箱應能正確地控制各門以形成一個孔口,而便於利用體積衡量各儲存箱隔間內流出之材料。孔口為矩形,其尺度約為20×25cm,一邊裝有鎖,可用正確之機械方法調整其尺度。每一出口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出口開孔之大小。
(2) 粒料重量測定之孔口
拌和廠應裝有測定試驗樣品重量之孔口裝置。由貯存箱流出之材料,分別經過其孔口後,應由副管分別流入各自適當之試驗箱內,以測定來自出口之流量。拌和廠應裝有便於測定至少每箱50kg之試驗樣品之裝置,並按工程司之指示逐漸加重,然後在精密之地磅上稱其重量。在設定每一訂有規範項目層次之正常開口前,應於工程司在場時先校準粒料供料控制口。完整的供料控制口(Feeder Gate)校準圖,應提供駐廠監工人員,以供檢驗。
(3) 連續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備有經認可之雙軸攪拌式及加熱套管設備之連續式拌和機,並能生產在工作混合(Job Mix)許可差範圍內之均勻拌和料。其拌板應可調整在機軸之角度,並可轉向,以延緩混合料之流動。拌和機上需裝有製造廠之說明牌,載明各不同高度之淨體積,及不同工作速度時粒料每分鐘之供應量。除非其他要求,否則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
-
-
拌和時間(s)=
拌和機之載重量(kg)
拌和機出口量(kg/s)
-
-
該重量需由工程司作現場試驗決定之。
2.2.11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1) 瀝青拌和廠應設有卡車地磅及秤重房。地磅應切實安裝於穩固之基礎上,並應經常保持水平及垂直之狀態。所有秤重設備應備有調整裝置,以便任何部分有偏差或逸出準線時,能迅速重予調整或定向,俾能發揮正常功用。
(2)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容納任何卡車或能一次秤量可能用以運送瀝青混合料之全套搬運設備。地磅在瀝青拌和廠開始運轉之前,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3) 秤重房須有防風及防雨之設備,秤重記錄機應予適當之保護。
(4)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需加以檢驗並經工程司之同意。此後磅秤與量表應以工程司認為滿意之方法每日加以檢驗。
(5) 每天早上開始工作前或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任何時間,稱重儲存箱與磅秤均應予以調整平衡。磅秤或量表之檢驗、校核與調整平衡等工作,均需於工程司在場時為之。
(6) 拌和廠紀錄應加保存,同時每日需由廠商及工程司之簽名認可,該紀錄表需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類、各部貨車編號、貨車空重、淨重及載重、貨車所裝載之盤數,當天載重過磅時間等。每部貨車之空重在每天工作開始時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任何時間至少應每天測定1次。
(7) 拌和廠之設備及操作應做定期檢查,使地磅秤出之拌和料淨重在每一車裝料之各盤重量和之±2%以內。如不能達到此水準,拌和料需予拋棄並停止廠內所有操作,且即予修正此種重量不一致之原因,俟完成修正後,方可再行運轉。
(8) 瀝青拌和料由拌和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合格證明需製成傳票,由貨車駕駛員從拌和廠之監工人員手中帶給工地監工人員。
(9) 傳票表格由廠商供應。每天裝載之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並須記載下列資料:裝貨日期與時間、貨車編號、裝載貨車之空重、裝載淨重、拌和料溫度、拌和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到達工地溫度、拌和廠監工人員表示同意之書面簽字證明等。
(10)拌和廠監工人員認可之材料,如於使用時不能適用,則工地監工人員可以拒絕使用該批材料。
2.2.12 試驗室
廠商應供應一足夠空間之試驗室,以放置並操作所需之試驗設備,以便 從事瀝青混凝土控制試驗。
2.3 檢驗頻率:瀝青膠泥檢驗頻率為每使用瀝青混凝土10,000公噸,應取樣作試驗(工程司得視需要增加試驗次數)。
2.4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應分成3種以上尺度(惟開放級配分成2種以上),分開貯存。貯料場所應經常保持良好而正常之狀態,每一料堆均應便於取樣。
(2) 料堆應堆放於業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木材、金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貯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3) 貯料場所堆放粒料之貯存量,至少應足供7天拌和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檢驗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2.5 瀝青拌和料之鋪築設備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線路、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且重量達10公噸以上之鋪築機鋪築之。鋪築機應具備縱橫坡自動調整控制,及裝配漏斗箱與分布螺旋,將拌和料於可調整之刮板前均勻鋪築。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微調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及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條,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1cm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75mm之能力。或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3) 在狹窄、加寬、或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廠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手提撒鋪設備鋪築之。
2.6 壓路機(Rollers)
(1) 拌和料鋪設後,應用壓路機予以徹底均勻地滾壓。通常一部路面鋪築機須配合兩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機。每層拌和料鋪築後,若已能承受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份之移動或產生髮絲裂痕狀時,則應立即滾壓。
(2) 壓路機應為自動式之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並須保持良好情況,其操作時之速率應儘量緩慢,避免瀝青拌和料滾壓後產生移動之現象。壓路機所需之數量與每部壓路機之重量,應依拌和料於可工作之情形下能壓實至規定之壓實度而定。如因選用機具不當致使粒料過份壓碎,應嚴予禁止。
A. 通常每一部鋪築機作業時,至少應配備有下列之鐵輪及膠輪壓路機:
8~10公噸雙軸雙鐵輪壓路機 1部
12~18公噸雙軸參鐵輪壓路機 1部
膠輪壓路機 1部
膠輪壓路機應經認可,並能自動前進後退,至少裝有7輪,輪面為光面,且輪面式樣應一致。沿兩軸線上之輪子間距應相等,使兩輪間之中心距離不大於「標稱輪寬」之1.785倍,並應加以安排使某一軸之輪子,恰在另一軸輪子間之中間。輪胎內之氣壓應達8.5kgf/cm2(120lb/in2)。各輪胎內之氣壓應近似相等,任兩輪胎內氣壓之差不得大於0.35kg/cm2(5lb/in2)。廠商在工地應備有測壓器隨時校核輪胎內之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俾能調整總重量,使每一輪胎之承重可從1,500kg調整至2,500kg。
B. 振動壓路機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7公噸,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依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拌和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壓實度,且不致產生不平順之波紋。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000VPM為宜,振幅則以0.4~0.8mm為佳。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3~5km/h。每層厚度5cm以下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 用於滾壓瀝青混凝土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水潤系統及棕刷,俾滾壓時能使輪胎面保持均勻之濕潤狀態,以免拌和料黏附其上。
(3) 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滾壓所用之雙軸雙鐵輪壓路機,其總重應不超過10公噸。
2.7 運輸設備
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堅固緊密、清潔、平滑金屬之車身,該車身並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拌和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拌和料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工程司指定鋪築溫度以上。運輸車輛數應依拌和廠至鋪築地點之運距而定,並需有足夠車輛數,使其總運量之速率能符合拌和廠之生產率,並保證儘可能使鋪裝機連續操作而不至於延擱。
3. 施工
3.1 一般要求
3.1.1 廠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供應瀝青材料。
3.1.2 拌和機安置之位置應適宜,務使拌和料裝載於運搬車上時,不致產生離析現象。
3.1.3 拌和時間
在盤式拌和廠內,所謂乾拌時間,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不得少於10秒;所謂濕拌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和機打開門時之時間為止,不得少於30秒,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如何,盤式拌和之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連續式拌和時間不得超過60秒。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和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 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滯度試驗決定之。
B. 瀝青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下表,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核可者外,密級配不得超過163°C,開放級配不得超過120°C。
(2) 粒料之加熱
A.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和機之溫度不得超過175°C或瀝青材料溫度加15°C。
B. 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工程司所規定之尺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和
A. 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填充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和公式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 以分盤式拌和機拌和時,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
C. 以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a. 拌和時間(s)=拌和機之載重量(kg)÷拌和機之出口量(kg/s)
b. 式中重量由工程司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惟無論如何,在連續式拌和機內拌和之時間不得超過60秒。
D.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35°C或高於163°C。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份時,均應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3.2.2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裝車過磅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後始可運至工地鋪築。
3.3 檢驗
3.3.1 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冷堆粒料 |
篩分析 |
CNS 486 |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週一次 |
含砂當量 |
AASHTO T176 |
45以上 |
||
熱粒料 |
篩分析 |
CNS 486 |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天至少1次 |
瀝青材料 |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
AASHTO T164 |
|
每天至少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本規範第02714章「瀝青處理底層」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有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02741 02741-2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