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11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底層|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271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842(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本章原始檔:02711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底層 V2010.0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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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11章V1.0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大粒徑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路(道)面鋪築工程
1.2.2 柔性鋪面新工之底層
1.2.3 既有鋪面之加鋪
1.2.4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5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6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之舖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8755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方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692
(2) ASTM D1188
(3) ASTM D2172
(4) ASTM D2726
(5) ASTM D2950
(6) ASTM D3381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2) AASHTO T104
(3) AASHTO T164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11章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底層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拌和廠設備之說明書
1.5.4 大粒料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1) 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除另有規定外)黏度分類:AC-10。
(2) 瀝青材料性質
黏度分類:必須符合AASHTO M226或ASTM D3381之規定。
2.1.2 粒料
(1) 粗粒料
A. 粗粒料停留於2.36mm(8號)篩上者,應為優良之石材如花崗岩、石英岩、片麻岩、河床礫石等軋製之碎石,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土、黏土、有機物、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
B. 以重量計,粒料中至少應有75%為碎石顆粒,且扁平狹長之顆粒,寬度與厚度之比或長度與寬度之比大於3者不得超過10%。
C. 粗粒料依CNS 490,經洛杉磯磨損試驗500轉後之磨損率,不得大於50%。
D. 粗粒料依CNS 1167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
E. 粗粒料其餘物理性質,應符合ASTM D692之規定。
F. 粗粒料應依尺度大小分別堆放,並應避免互相混雜,俾能正確按規定比例混合,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石料堆放場所混合。
(2) 細粒料
A. 細粒料通過2.36mm(8號)篩者,包括石屑、天然砂或兩者之混合物,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顆粒富有稜角、表面粗糙及不含有有機土、黏土、黏土質沉泥、有機物、其他不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且導入拌和機時不得有結塊之情形。
B. 細粒料依CNS 1167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5%;其硫酸鎂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20%。
C. 如需用二種以上不同來源之細粒料時,應分別堆放,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堆放場所混合。
(3) 礦物填縫料
A. 本工程所稱礦物填縫料,係指通過0.60mm(30號)篩之細料,於粗、細粒料經混合結果缺少通過0.075mm(200號)篩之材料時使用之。
B. 礦物填縫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礦物填縫料末或水泥;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塑性指數小於4之無機物粉末,惟不得含有塊狀物,其級配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
-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0.60 (No. 30)
100
0.30 (No. 50)
95~100
0.075(No.200)
70~100
-
-
(4) 配合設計時,混合粒料之級配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
-
篩 號
通過百分率(%)
標稱最大粒徑
37.5mm
37.5mm
25mm
50.0 mm(2 in)
100
100
37.5 mm(1 1/2)
97~100
90~100
100
25.0 mm(1 in)
-
-
90~100
19.0 mm(3/4in)
66~80
56~80
-
12.5 mm(1/2in)
-
-
56~80
9.5 mm(3/8in)
48~60
-
-
4.75 mm(No. 4)
33~45
23~53
29~59
2.36 mm(No. 8)
25~33
15~41
19~45
0.425mm(No.40)
9~17
-
-
0.300mm(No.50)
-
4~16
5~17
0.075mm(No.200)
3~8
0~6
1~7
-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據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1.2 如工程契約有規定時,則應按其所示,先試舖至少150m長之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2 施工方法
依據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3 檢驗
3.3.1 粒料依CNS 490,檢驗頻率為瀝青混凝土每5,000公噸1次,但不足上述檢驗噸數者,均計為1次。
3.3.2 粗粒料依CNS 1167試驗法,檢驗頻率為瀝青混凝土每10,000公噸1次,但不足上述檢驗噸數者,均計為1次。
3.3.3 細粒料依CNS 1167試驗法,檢驗頻率為瀝青混凝土每10,000公噸1次,但不足上述檢驗噸數者,均計為1次。
3.3.4 瀝青材料
黏度分類依AASHTO M226之規定檢驗,檢驗頻率為瀝青混凝土每10,000公噸1次。
3.3.5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依AASHTO T164辦理試驗,頻率為每天至少1次。
3.3.6 壓實度
(1) 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如無明確規定時,得依美國瀝青學會AI SS-1第3.17節1992年版之規定,用馬歇爾夯壓方法每天在室內做6個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然後做5處工地密度試驗求其平均值,該平均值應達到室內平均密度之96%以上,且任一處工地密度平均值不得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94%。
(2) 工地密度可用鑽取試樣依ASTM D2726或ASTM D1188,或核子儀依ASTM D2950試驗方法求之。
(3) 壓實度之許可差
壓實度之許可差及在許可差範圍內壓實度不足時之處理辦法,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3.3.7 平整度
(1) 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以3m長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不得超過±0.6cm。
(2) 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應由廠商改善至合格為止。
(3) 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表面,均應以熱燙板燙平。
3.3.8 舖築厚度
(1) 路面完成後,每1,000m2應鑽取一件樣品,依CNS 8755之試驗法規定,檢測其厚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2) 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許可差
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1cm以上,其全數之平均值不得少於設計厚度0.5cm以上。
B.超出許可差時之處理辦法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舖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5 路面保護
3.5.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未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3.5.2 在任何情形下,路面舖築後,應封閉6小時以上,由工程司視實際情形決定之。
3.5.3 舖設路面完成尚未驗收而施工車輛在迫不得已必須通行情況下,應儘量於路肩通行,若造成路肩缺失,則廠商須負責修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大粒料瀝青混凝土鋪面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公噸計算。
(1) 以立方公尺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舖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2) 如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舖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舖大粒料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舖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舖之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大粒料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立方公尺或公噸為單位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大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含處理)、級配粒料(含處理)、瀝青材料、加熱與拌和、運送、舖築及滾壓等,及為完成大粒料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所舖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之路面,其挖除及重舖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4.2.4 所有檢測、修正、回填及夯實費用,均應由廠商全部負擔。
4.2.5 試舖經檢驗合格後,其費用由機關負擔。
〈本章結束〉
02711 02711-8 LCEB V1.0 2010/07/01